最高法院对犯罪的中央执行委员和中央政府有关工作人员的依法审判,极大地震动了苏区各地广大干部和群众。据1934年3月27日《红色中华》报刊登的《关于中央一级反贪污斗争的总结》一文载:“经过两个多月,获得了大的成绩。所检举的机关有中央总务厅,招待所、财政、劳动、土地三部,粮食调剂局、贸易总局;国家企业有中央印刷厂、造币厂、军委印刷所、中央合作总社、邮政局、钨矿公司、苏大工程处;群众团体有工农剧社、互济总会、斗争委员会等。被检举的分子有会计科长与科员10个,管理科科长及科员8个,总务处长3个,司务长4个,采办科长及科员8个,财政处长3人,总务厅长1人,局长3人,所长1人,厂长2人。共查出贪污公款2053.66元、棉花270斤、金戒指4个。”
董必武非常重视最高法院的规范化建设,他主张办案一定要有严格的手续,要有扎实的文字材料,要建立档案。在他的领导下,最高法院完善了各种审判业务机构,设立了最高法院委员会为最高审判组织;同时成立了最高军事裁判会议,作为审判军事案件的最高审判组织。为了加强审判职能管理,最高法院还成立了力量较强的法警队,设立了看守所,普遍设立了举报箱。这些措施,使最高法院的审判工作步入了正轨,开创了人民司法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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