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1885—1975年)是中国共产党创始人之一,也是我们党的一位法学专门家,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奠基者。董必武在中央苏区担任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以及在苏维埃政府担任检察工作、审判工作的时间虽然不长,但是由于他有深厚的法学造诣,并能够结合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的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苏维埃司法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作出了杰出的贡献,并且为他后来领导创建新中国的司法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934年1月,中央工农检察部改为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董必武兼任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副主席。2月3日,在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董必武被任命为临时最高法庭主席,随后又被任命为新组建的最高法院首任院长,主持苏区司法工作。董必武上任后,对严明党纪和革命法制十分重视,同时要求办案要严格手续,要建立档案,以备有据可查。在他的领导下,党纪和法制得到加强,工作效率、劳动纪律得到改善。
在担任最高法院院长期间,董必武吃住和办公都在沙洲坝古老的杨氏祠堂里,他的房间光线很暗,只有一张门板搭成的床,一张小木桌,晚上照明用的是松柴,弄得到处墨烟飘渺。他就是在这样艰苦的环境下在最高法院工作了近一年时间。
1933年秋至1934年春,中央苏区各项事业都得到较大发展,但是贪污浪费、侵吞公物的现象仍然屡禁不止,甚至出现某种发展趋势。有些人采取吞没公款、涂改账目、销毁单据、造假凭证等各种手段进行贪污,有的人还用赃款大做投机生意,倒卖苏区内最急需的物资——食盐和粮食,从中牟取暴利。浪费现象也很严重,给革命带来严重的危害。中共中央于1933年底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反贪污浪费检举运动,要求各级党政机关严格监督和检察党纪国法的实施。12月,董必武组织制定了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文件《怎样检举贪污浪费》,决定各级工农检察委员会迅速组织由工农检察委员会主席1人、主席团1人、青年团1人、工会2人组成临时检举委员会,对财政部、总务处、国民经济部及其所属的经济机关、其他各部及前后方军事机关一切经手款项的人员进行检查。在中央监察委员会、工农检察委员会的共同安排下,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率先派出突击队对中央政府各机关、单位和中央直属县进行了检查。同时,采取政策攻势,组织突击宣传队深入各地大张旗鼓地宣传苏维埃法律,在《红色中华》、《斗争》、《青年实话》等报刊开辟《铁锤》、《警钟》、《黑板》等专栏,对群众揭发出来并经查实的贪污犯罪问题一一予以曝光。
在最高法院主持工作期间,董必武亲自主持审理了一大批大案要案,为巩固苏维埃政权起了重要作用。1934年3月25日,董必武遵照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命令在最高法院组织了最高特别法庭,对被告人原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兼于都县苏维埃主席熊仙壁渎职贪污一案进行审判。特别法庭由董必武担任主审,由何叔衡、罗梓铭为陪审,李澄湘、邹沛甘为书记,由中央司法部部长兼最高法院主审梁柏台为临时检察长。特别法庭在对此案进行了详细调查研究之后,由临时检察长写出控诉书,提出公诉,进行了公开审理。经审理,最高特别法庭认为,熊仙壁犯有以下罪行:一是对反革命分子纵容,导致出现严重后果;二是拒不执行中央命令,对推销公债、收集粮食、修路计划及赤色戒严等重要工作,不履行职责;三是强借公款给家属做生意,使下面的干部纷纷仿效,影响严重,并包庇有关贪污案件,等等。因此,特别法庭认定被告人犯有渎职罪、贪污罪,依法判处监禁一年,剥夺公民权一年。此案判决后,党中央和中央执行委员会分别开除了熊仙壁中央委员、中央执行委员的职务,此案也被称为“红色中华的反贪第一大案”。
同年,董必武还组织对中央政府总务厅左祥云等人贪污浪费案的公开审判,同样在苏区引起了强烈反响。左祥云担任“全苏大会工程处”主任,“全苏大会工程处”是1933年7月中央政府为筹建中央大礼堂,修建红军烈士纪念塔、红军检阅台、博生堡、公略亭等纪念物而成立的机构,通过发动群众购买公债,鼓励捐款,厉行节约,支援建设等措施,集中了数十万元的资金和物资。但是左祥云伙同总务厅管理处长徐毅、运输队司长刘兆山等人利用职务之便大肆贪污浪费,经查明,总务厅长赵宝成浪费公款不下万余元,徐毅不下数千元,左祥云贪污公款246元7角,管永才贪污公款97元8角,刘兆山贪污伙食克扣工钱69元2角。最终法庭判处左祥云死刑,其他人也被分别处以不同的刑罚。
董必武始终做到既善于发动群众检举查处违法乱纪的人,又坚持依法办案、严格掌握政策界限、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1934年2月间的一天,工农检察部收到一封匿名信,该信控告中央办公厅一位采买员有贪污行为。董必武感到信中举报的内容很笼统,便指示检察员立即下到中央政府办公厅调查核实。经多方了解,确认被举报的采买员并没有贪污行为,只不过有时在伙房里发现好菜时会多吃多占一点。此事经炊事班民主生活会批评过,采买员已经作了检查而且改正了。董必武听完汇报后,认为问题不是这么简单,肯定还有文章,要求检察员继续把问题调查清楚,检察员根据董必武的指示,再次深入中央办公厅调查,查对笔迹,结果很快找到写匿名信的人,经查明写信人因为和采买员之间发生过口角,加上采买员生活不检点,好占点小便宜,因此就断定其有贪污行为,便写信控告。事实查清楚后,董必武教育大家说:“写信控告是允许的,但不能毫无根据地随便控告人,更不能利用信件诬陷同志。”这个案件的慎重处理对苏区司法工作人员的教育很大。至于对那些违法乱纪的人,董必武则是决不宽容,定要检举出来给予应有的制裁。如中央粮食调剂局担任收集粮食工作的刘明镜,利用在中央工作的地位,到下面工作时公开包庇贪污分子,阻碍群众对贪污分子的检举揭发,收集粮食时强迫命令,一贯的不尊重地方党委与苏维埃同志,自己经管的账目混乱又不许检查,公然无视党纪国法。董必武在经过认真仔细的调查核实后,主持中央党务委员会做出决定,开除刘明镜的党籍,并将决定刊登在《红色中华》报上予以通报,教育党员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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