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老①同志:
高自立
关于火柴工厂迁移,政府投资,管理及厂址诸事,同意霍厅长及自立同志主张。 重器材迁延安是否可用运货汽车,省人力免妨碍夏耕,请考虑。 迁移要快,避免水冲或其他损失。
布礼
高岗 (年份不详)五月二十二日
注释:
①林老:指林伯渠。
林老同志:
罗 □①
关于“土地窑房及旧债纠纷原则”经过讨论之后,有下列意见可供参考:
(一)名称应改为“土地典当及旧债纠纷管理原则”。条文内关于窑房规定亦取消,因为窑房典当在边区 它 是一个较小的问题,不应与土地典当平列。
(二)1、甲条应分列为三条或分为三款以清眉目。如“在土地未经分配区域,其土地上设定的典权皆为有效出典人得依约回赎”。 2、在土地已经分配区域,其分配以前土地上设定的典权随之消灭不得回赎。 3、在土地经过分配但不彻底或地主曾收回土地的区域典权问题发生纠纷时应在承认农民土地所有权的原则下酌情处理之。 本条所作重要的修正是关于第三种情况的办法。原案提出的两项办法是不适当的。因为既承认地主收回之土地是“典权仍准有效”,无异于承认地主强迫收回之地权为有效,这一规定恰好有利于地主而极不利于农民,所以仍以酌情处理而不自缚手足为是。
(三)典权时效问题另列为一条。
(四)关于优先权的规定应简单化为一条。第三、四款取消。并增加:出卖人不得高抬价格,优先权人亦不得故意压低价格,在出卖人虚假欺骗优先权人时除优先权仍存在外,出卖人并应受处罚之规定。 本原则关于优先权之规定应同样适用于租佃条例上所规定之优先权,所引起之纠纷。
(五)戊条“不得索取”改为“无处分之权”。全条应分为三款。
(六)全文文字应再经修改使更通俗明显。
兹将原草案寄回,请即查收。顺致
敬礼
高岗 启 (年份不详)八月十三日
注释: ①名字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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