觉哉同志:
你写的关于边区土地问题材料,我已看过,内容很丰富,我同意先在报上发表。我这里知道的一些材料和解决的办法,给你补充,是否妥当请你考虑。
(甲)关于材料中的一些补充
(一)伙种(不是合种)问题
伙种的农民,比起安庄稼的农民好一些,他还有些生产手段(或有少数土地,不够种;或有牛、农具,没土地等),所以他的剥削程度比安庄稼要轻些。你所举的甲、乙、丙、丁四种伙种形式,最普遍的是丙种,甲、乙两种较少,至于丁种和安庄稼是一样的。 其剥削程度如以总的所得收获量计算起来,比租地要重四倍,但是比出卖劳动力的雇工工资还高一些,所以我们现在是要提高工资,调剂土地,是一件重要的事。
(二)“安庄稼”问题
1、安庄稼与伙种不同的地方,就是安庄稼的农民,不但没有土地、耕牛、籽种,而且还没有糊口粮食,所以安庄稼的农民多系外来灾难民,和最没办法的农民。而受的剥削程度不但比租地重,而且比伙种也重。因为这些农民在当时没有单独生产的力量。 2、安庄稼的还有一点好处,就是除过把双方商定应种的土地种好以外,还可以自由的做些事情(或揽短工,或另外给自己捎种土地),他不和雇工那样将劳动力出卖的在生产时间内没有一点自由。可是他的剥削程度,是比伙种还要重。
(三)调份子(不是挑份子)问题
调分子和雇工一样的出卖劳动力。调份子的工资是按收获量的比例来分配,雇工的工资是现取货币,在收成好的年份里调份子的工资就比雇工要高了。有的怕收成不好,春前即言明工钱保份的办法。 总之,这三种剥削形式其相同之点,不管那一种形式都是剥削了没有土地或土地不足的农民。其不同之点,就是剥削的形式和剥削的程度有些轻重。
(四)典地问题。出典地的一般的都是贫苦农民,因为他们积累下很多的债务或遭有意外的灾祸,没法偿还了,才把自己有的土地典出去,以后但有办法时,他就要赎回来。俗语云“典地千年活,卖地当日死”,如果规定三十年或二十年才可以赎回,那是与出典地的贫苦农民受到很大的不利,反利于富有者。
(五)份喂(亦伙喂的意思)猪的,在边区内有很少的,份牧羊的比较多。即是富有者将母羊给没有羊的人份出去,在份契上这样的写着:“见利两家均分,如有损伤老本,有好羔顶母”(毛绒各分一半)。举利(例)来说明:如份牧一百母羊,生一百羊羔各得五十只;得一百六十斤绒毛,各得八十斤;羊粪完全归份牧主。在剥削程度上比你举的伙喂猪轻得多,老百姓喜欢这样做。
(乙)关于解决办法的一些意见
以上的这几种形式,在限制他的剥削程度方面,在单纯的一方面或者是一般的来规定,在边区各地的复杂情形,在执行上是很困难的(因为这一地区适合,另一地区就不很适合)。所以我的意见首先要把粮息、地租、牛租和雇工工资几方面的剥削程序,规定在一个水平上,然后规定安庄稼、种、调份子的股份,那就使得地主不好改变剥削方法了。现在你提出的各种办法,我除同意外,还有以下的一些意见:
(一)种不能首先一般的规定“三七”分,因为有些地方情形不同。我意在边区内:(1)按种土地的好坏;(2)要根据地区土地的广缺;(3)地主与伙子双方出的生产手段多少来规定几分之几的分法,如一般规定“三七”分,巩怕地主就不这样干,多少有些防(妨)碍边区的经济生产。
(二)安庄稼的剥削很厉害,我的意见可以这样:
(1)安伙计借的吃粮,除过他家的父母妻子吃的借粮秋季以借一石还一石外,参加生产者吃的粮可不还粮。你提出利息一点,到反使安种者吃亏,因吃一石为(累)堆起两石,仍等一石;如打得十石,□(累)堆起两石,各分四石;如先各五石,再退一石,安种者仍得四石。(2)牛料、籽种一律不还。(3)收获物平均分配。我意初步的这样提出规定,逐渐的来限制其剥削的方法。
(三)调份子很难规定,如要统一时,可按直接参加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和种的地量来分别规定。例如:
甲、种地三十五垧,二人参加生产(地主一人,份子一人),估计秋收十六石,以“四六”规定分配,调分子者可得到六石四斗。 乙、种地五十五垧,三人参加生产(地主二人,份子一人),估计秋收二十八石,以“三七五”分配,份子即可得五石五斗。 丙、种地七十垧,四人参加生产(地主三人,份子一人),估计秋收三十五石,“二八”分配,份子即分得五石六斗。以后诸如此类去规定。 其次,还要规定一个东西,就是保障在收成不好的年份里,份子也要得到一定限度的工资,即规定收成不好,赚工资一百三十元或一百元,即陕北所谓“工资保份子”。
(四)地租不但要按上中下三种地来规定租子,而且要按地域土地的广缺来规定,如在米脂、绥德,一垧地要三斗至四斗的租子;在华池、志丹,一垧地即有二升租子。我的意见首先要各县提出各县的租子额,然后由边府审核颁布法令规定。
(五)隐瞒土地问题。一方面是在登记土地时的以多报少;另方面是在登记土地时因为我们的工作不深入,富农用各种方法将过去分配他们的土地收复。我的意见:(1)在没有分配土地的地方(如三边、庆环一些地方)可说服富农用调剂的办法,让出一部分土地给没地的农民。(2)公家有荒地,可以给没有土地的农民补充登记。(3)富农、地主不管利用什么方法收回,政府可酌量情形给他留一部分种地,其余一律收归过去分配农民或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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