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的决定》,进一步建立和健全了反腐败的法规制度,使反腐败斗争走上了长期性、法制化、常态化的轨道。
严惩贪污腐败,强化不敢腐的震慑力
坚持从严治党治政,坚定不移惩治腐败肃清贪官,将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是党以严的基调推动正风肃纪的一贯做法。
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内部,组织开展了“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运动。通过建立控告局,发动群众开展广泛的检举运动,中央领导亲自抓大案要案、严查大案要案等一系列行动,依法严惩了一批贪污受贿、腐化堕落分子,为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巩固和建设中央苏区根据地发挥了重要作用。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依据《惩治贪污条例》,判处原陕甘宁边区贸易局局长肖玉璧死刑。《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规定:对贪污数目在一千元、五百元、一百元以上者,分别处以死刑、有期徒刑或劳动改造。在党中央的指导下,各级政府和法院有力开展惩治贪污腐败分子专项行动,公正严明查办贪污腐败案件,形成了以法治为基础的综合治理格局,深刻彰显了中国共产党的廉政风范。
(摘编自中国社会科学网 严静 刘宗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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