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规定使用时间,成为米票设计的缺陷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粮食人民委员部米票第五条规定:此票自一九三四年三月一日起至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为通用期,过期不适用。按理说,粮票一旦制作完成投入使用,就应该长期维护它的信用,除非破损更换或者改版,一般情况下应该要允许长期具有法律效力。即便是改版更换新票,也只有通过公告的形式,而不是在发行之时就对其来规定一个截止使用时间,“过期不适用”。尤其是在那战火纷飞异常艰苦的年代,节约每一个铜板都是为着战争的需要,没有必要浪费这种印刷费用。由于规定了使用时间,这种米票从1934年9月1日开始就成为了废纸,要继续实施这种粮食供给制度,又只好重新印制米票,给苏区经济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所以,对米票的使用规定一个截止时间是不科学的,是苏区米票设计制作中一个非常遗憾的事。
作者简介:
洪荣昌,笔名:红歌,中国收藏家协会红色收藏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中国红色收藏》杂志主编,《中国钱币》杂志特聘审稿专家,龙岩学院中央苏区研究院特聘研究员,龙岩市档案馆荣誉研究馆员,武平县博物馆特聘研究员,武平县慈善总会终身荣誉会长,中国红色收藏鉴定师,评估师。 收藏领域涉及邮票、钱币、苏区文物、毛泽东像章等。出版过《红色票证》《红色货币》《红色收藏》《红色粮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五分铜币》等专著。曾在北京、福州、遵义、厦门等地举办苏区红色文物展览。其个人事迹在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人民日报》、新华网、人民网、中红网等多家新闻媒体介绍过,享誉全国。已出版的著作被中国国家图书馆、全国各大图书馆以及美国哈佛大学等海外知名图书馆收藏。几十篇学术论文被英国剑桥大学等国内外著名杂志、网站刊登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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