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规定使用时间,成为米票设计的缺陷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粮食人民委员部米票第五条规定:此票自一九三四年三月一日起至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为通用期,过期不适用。按理说,粮票一旦制作完成投入使用,就应该长期维护它的信用,除非破损更换或者改版,一般情况下应该要允许长期具有法律效力。即便是改版更换新票,也只有通过公告的形式,而不是在发行之时就对其来规定一个截止使用时间,“过期不适用”。尤其是在那战火纷飞异常艰苦的年代,节约每一个铜板都是为着战争的需要,没有必要浪费这种印刷费用。由于规定了使用时间,这种米票从1934年9月1日开始就成为了废纸,要继续实施这种粮食供给制度,又只好重新印制米票,给苏区经济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所以,对米票的使用规定一个截止时间是不科学的,是苏区米票设计制作中一个非常遗憾的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