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因此,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将非诉机制挺在前面的“诉源治理”,就成为必然的选择。回溯历史,注重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非诉纠纷化解机制,做好社会矛盾预防,尽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的制度实践,在延安时期就已经出现,并形成了以和谐、善治为旨归的治理型司法,其中的有益经验,值得探索挖掘。
司法领导人对“诉源治理”的认识
延安时期,老一辈革命家、司法工作者从政治、社会等多个层面看待司法,认识到司法诉讼不应是社会矛盾纠纷的唯一解决方式,应重视民间调解等多种纠纷解决方式的运用,尽力帮助老百姓节省诉讼的费用,在纠纷源头、诉讼发生之初化解矛盾,形成“简约治理”的模式。
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在1944年边区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改善司法工作,使司法工作符合抗战利益和人民权益的需要,提倡普及双方自愿为原则的民间调解,以减少诉讼。民事案件一般推行调解,轻微刑事案件也可调解,区乡政府应善于发动劳动英雄、公正士绅等有威信的人物推广民间调解工作。通过民间调解,使得多数纠纷能在基层解决,减少诉讼的数量。
延安时期,由于新的婚姻法律推行和社会的变革,婚姻案件比较多。对这类案件,陕甘宁边区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报告指出:贯彻进步的婚姻法令,保障婚姻自由,从简单的处理案件中着手,总是消极的,“积极的方面,还在从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提高女子权利,男女平等,封建的买卖包办婚姻才易于根除。”也就是说,片面通过司法审判的方式,并不能在根本上解决婚姻纠纷,只有消除经济、文化上的不平等,此类社会问题才能得以消弭。从社会矛盾根源的角度看待和化解的思路,不仅适用于婚姻纠纷,对其它大多数纠纷也是适用的。
司法机关如何引领和指导治理
司法机关的主责是运用法律来审理案件,但在社会治理的视域下,它又需要延伸审判职能参与治理,而治理过程中,司法机关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如何发挥自身的独特功能,却直接影响着治理的成效与公正。
延安时期,以基层司法处、地方法院为主的司法机关,通过调解等方式参与社会治理,更好地实现自身的社会功能,有一个逐渐探索和进步的过程。最初提出的口号是“调解为主、审判为辅”,要求各地大量地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矛盾,但也出现了某些偏差:有些调解不讲政策和法律,迁就和助长了一些落后习惯,如披麻戴孝、烧香纸、阴阳看坟,甚至让发生纠纷的当事人一方倾家荡产,损害了经济的发展;有些调解又缺乏权威和公信,遇到调皮捣蛋的人,调解不动,判决后也不服从,老百姓很有意见;还有些将不应调解的盗窃、赌博、虐待致死的刑事案件也作了调解,破坏了法律秩序与社会公正。至1945年底,边区召开了推事审判员联席会议,讨论和确定了新的调解原则:双方自愿,不许强迫,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同时将原来的照顾政策法令改为“遵守政策法令,照顾民间善良习惯”。在对调解认识的转变过程中,司法机关基于政策法律,对调解等治理方式的指导规范作用更加突显。
为了有效指导民间调解,司法机关深入乡村,进行法律知识普及和调解培训。有些司法机关还负责打造一些调解纠纷的模范村,帮助制定村民公约,保证村民不打官司,能和睦相处。边区司法机关还进行了制度创新,制定了“刑事和解”的制度,对轻微刑事案件,由司法机关介入,在保障法律权利的基础上,尽力予以调解,恢复社会和谐关系。
可以说,延安时期司法机关探索诉讼源头治理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在调解与审判、习惯与法令、效率与公正之间反复试错,最终得出了不少有益经验,即充分发挥群众自治组织、进步人士的作用,广泛地采用调解等简约治理方法,以法律保障治理的公正性。
党政机关与群众之协同治理
陕甘宁边区于抗战时期施行了注重调解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并在全边区予以推广。1944年6月,边区政府发布指示,要求学习马锡五同志的方式,多多采用民间调解,“调解可使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增加农村和睦,节省劳力,以从事生产。”这一“审判方式”的运用,不限于司法机关,而是要求各方面一起参与,形成了党政机关、民间群众团体、士绅、劳模等普通群众协同治理的新模式。
边区政府提出倡议后,各县区积极响应,推行调解等多样化纠纷解决方式。在延安县,政府用三天时间开会检查司法工作,讨论普及民间调解,会议中决定各区有计划地选择典型乡村,培养民间调解干部,“首先政府干部要领导支持,共同研究学习。对于调解办法订出几个原则”,如要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弄清是非;要公道,要耐心,要以道理说服双方同意,不能强制。
不仅基层干部深入农村解决纠纷,不少中高级干部也参与调解工作。陇东分区提出口号:“把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推行到各县司法工作中去!”辖区各县积极行动,如合水县县长王士俊先后调解了三件民事纠纷,其中赵、崔两家土地纠纷,因所持约据年代久远,土地四至也不清楚,长期争执不下,王县长会同乡上干部及当地有威望的群众一起调解,一致同意将所争的二十亩滩地从中均分,双方对此解决方式都很满意。
在民间,随着模范乡村、劳模运动的推行,出现了一批善于调解的英雄模范。如在关中分区,劳动英雄张清益不但调解本村的纠纷,还走出去帮助别的村,在协助某回民乡纺织工作时,听说受惠老马甚多的伙计因受人挑唆,负义离开,转雇于杨姓,老马气得要自寻短见。张清益当晚就到老马家,找来全部当事人调解,经过一番说合,当事人最终言欢而散,避免了社会矛盾的激化。
对于民间调解,延安的《解放日报》不仅多次予以报道,还附带评论,提出中肯的建议:农村的民事纠纷,都可以在地方上调解,因为当地的群众,对案件内容了解最清楚,照顾情理也比外人周到。有些原来可以在村中调解的案件,往往由于处理不当,方式不好,反而扩大变成诉讼,因此,要求区乡干部调解人民纠纷必须客观公正,多方占有材料,吸收舆论,在方式上耐心说服,以求真正调解纠纷、平息诉讼。司法下乡与群众结合,就能迅速而正确地解决群众纠纷,不仅不会使群众因为打官司而耽误生产,而且更能配合区乡政府,把当地公正有威信的人组织起来,建立调解工作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