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时期根据地政权充分依靠群众,多采取调解等诉讼外的方式解决纠纷,既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领域的体现,也是司法制度资源不足、专门人才匮乏的现实选择。然而,由此形成的党政干部、劳模乡贤一起参与矛盾化解,司法机关侧重从政策法律的层面予以指导和规范保障的社会治理经验,与当代中国注重源头治理、非诉机制挺在前的“诉源治理”具有多个维度的契合。这其中,如何在党的领导下,有效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和资源优化治理,恰当地发挥人民法院的治理功能,保障治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仍留下诸多现实启示。
(作者单位:西北工业大学法学系、西北政法大学马锡五审判方式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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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伯渠提倡“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命名的巡回审判方式。它以深入基层、联系和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不拘形式、公正合理处理各种案件为基本特征。1943年,马锡五根据《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依法审理了封捧儿与张柏儿婚姻案件,赢得了当地干部群众的好评和拥护。谢觉哉赞赏他说:“你为司法工作创造了好经验。我们干什么都离不开人民群众的。你不仅是一个好专员,还是一个好审判员。”1944年,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在边区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作《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报告指出:“诉讼手续必须力求简单轻便,提倡‘马锡五审判方式’,以便教育群众。”同年3月13日,《解放日报》刊发社论《马锡五审判方式》,论述了边区司法制度的实践创新。图为马锡五。(董狐 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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