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业领域,按照1946年后土地改革运动“耕者有其田”的原则,既然广大妇女参加了农业生产,就有必要保障她们的土地权。边区在土改中执行“在以家庭为单位发土地证件时,须在土地证上注明男女均有同等的土地权”,必要时还可单独另发土地证给妇女。于是,寡妇们得到了单独的土地证,自愿回家的童养媳都带了土地证回娘家,有的单身妇女还拿土地证当嫁妆。农村妇女分到了土地,就在经济上获得了与男子平等的地位,为她们继续积极从事劳动生产吃下了“定心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