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5月31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作为甘肃省文化和旅游领域一项创制性立法,对于进一步加强甘肃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打造甘肃红色文化标识,助推文旅强省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条例》共6章43条,包括总则、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利用、法律责任、附则。
在健全工作机制方面,《条例》规定,红色资源的保护传承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省、市(州)、县(市、区)建立由党委宣传、党史研究、档案、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退役军人事务、教育、文物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条例》以构建工作协调机制为抓手,把党的领导和党委工作部门(如宣传、党史研究、档案等部门)纳入地方立法范畴,从立法上确认了党对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的全面领导权威。
在红色资源调查认定方面,《条例》从红色资源调查认定办法、完善红色资源名录列入程序、设立红色资源保护标志等三个方面对红色资源调查认定程序和方式作出比较全面的规定,为红色资源的调查认定提供了制度保障。要求红色资源调查、认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文物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档案部门拟定,经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制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制根据红色资源调查和认定结果,拟订列入本级红色资源名录的建议名单,并组织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专家委员会对建议名单进行论证、评审和公示。红色资源保护标志由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文物、退役军人档案等部门提出,经省红色资源保护工作机制同意,报省人民政府确定。
在体现甘肃地域特色方面,《条例》规定,要推动长征精神、铁人精神、“两弹一星”精神、载人航天精神等党的宝贵革命精神的研究阐释,把甘肃省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过程所创造、所凝聚、所弘扬的共产党人的精神谱系具体化。要求党史研究机构、档案部门、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以及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应当积极开展红色资源理论研究,加强档案整理和研究,发掘、阐释红色资源的精神内涵和时代价值。通过对内容、主体的双重规定,完成了红色资源研究诠释主体和客体的辩证统一,体现了我省红色资源传承利用的地方特色。
在社会力量参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方面,《条例》规定,鼓励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党史馆、图书馆、美术馆等收藏、研究单位加强重要文献、声像资料、实物等红色物质资源的征集、收集;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收藏的红色物质资源捐赠或者出借给收藏、研究单位进行展览和研究。为了保障捐赠者、出借者的正当权益,《条例》还对征集者、受赠者等作出了约束性条款,规定征集、收集红色物质资源,应当遵循公开、自愿的原则;对捐赠或者出借的物品,收藏、研究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或出借人的意愿,并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相关物品。通过激励和约束的双重作用,把公民的意思自治和资源的有效利用统筹起来,拓展了社会参与集约化、社会效益最大化的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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