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 1992.04.28第4版
中国共产党优秀党员,久经考验的无产阶级革命家,中国妇女解放运动的卓越领导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名誉主席康克清同志因病医治无效,于1992年4月22日12时04分逝世,终年81岁。
康克清同志的一生,是革命的一生,光辉的一生。1911年9月7日,康克清同志出生在江西省万安县罗塘湾的一个贫苦渔家。少年时期,她亲身经历了旧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种种黑暗,接受了进步思想的影响,于1925年在本乡从事妇女工作。1926年加入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1927年任乡妇女协会常任秘书。大革命失败后,她革命的信念更加坚定。于1928年9月和近百名赤卫队员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上了井冈山。1931年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1932年在江西瑞金任红军总司令部直辖的女子义勇队队长,直属队政治指导员。1934年当选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候补委员,同年10月至1936年10月,参加了二万五千里长征,三过草地,历尽艰辛。长征途中,她与朱德同志一起同右倾分裂主义进行了坚决斗争。1936年任红四方面军党校总支书记。
1937年,康克清同志历任八路军总司令部直属队组织股长、政治处主任、党总支书记,晋东南妇女救国会名誉主任,中共中央妇委会委员,解放区战时儿童保育会代主任,为夺取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胜利,作出了应有的贡献。1949年出席第一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康克清同志历任全国妇联第一届至第五届常委,第三届副主席,第四、五届主席,第六届名誉主席,中国人民保卫儿童全国委员会主席,中国福利会名誉主席,宋庆龄基金会主席,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会长。在长期的妇女工作领导岗位上,她一贯坚持中国妇女解放事业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她重视妇女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强调妇女必须提高自身素质,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她十分关心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1979年亲自主持了《婚姻法》的修改工作,她特别关心基层和贫困地区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要求各级妇联干部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她强调把妇女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提出了“四个现代化需要妇女,妇女需要四个现代化”的号召,为新时期中国妇女运动立下了不可磨灭的功绩。她还为增进我国与各国妇女的友谊,做了大量工作,曾代表我国出席过“国际保卫儿童会议”和联合国妇女十年中期会议,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康克清同志一贯重视儿童工作。她曾发起建立延安第二保育院,为战区难童和革命者后代的成长呕心沥血。建国后,她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大力兴办各种儿童福利事业,有力地促进了儿童健康成长。
康克清同志是全国政协第五、六、七届副主席。她为加强人民政协建设,为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为坚持和发展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贯彻执行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作出了积极贡献。她还是中国共产党第七、八、九、十、十三次代表大会代表,第十一、十二届中共中央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届至第六届代表,第四届、第五届常务委员;全国政协第二届、第三届委员,第四届常务委员。
“文化大革命”中,康克清同志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反党阴谋,进行了坚决的抵制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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