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在地方和基层党建中,把“做党的驯服工具”歪曲为“做领导的驯服工具”。做党的驯服工具,服从党组织的安排,在政治实践中首先就要面临这样一个问题——谁代表党组织?就理论层面和全党范围而言,这似乎不成问题,因为1958年3月成都会议之后人们很快适应了毛泽东代表全党、是党的化身的“正确的个人崇拜”逻辑。但是到了地方和基层,不乏党组织负责人对自身位置和角色认识存在偏差,加上其个人“家长制”、“一言堂”作风的影响,以及班子其他成员只负责分管工作而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现象缺乏抵制和纠正的坚决态度,党员做党的“驯服工具”很容易蜕变成做单位领导的“驯服工具”,“领会党的意图”也就变成了“领导的意图就是我们的行动”。对此,当时的北京市委就指出,“做党的驯服工具”是唯一正确的提法,部分基层单位的错误做法源于唯心主义和个人主义的世界观,是个人意志决定论,违反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歪曲领导者和被领导者的关系;正确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是平等的同志关系,大家都是党的工具,党员不是领导个人的工具,领导和群众要相互尊重。
二是误解“驯服工具”只谈服从不讲主动、只看义务不重权利,是发展党内民主的阻碍。从1980年代末开始,人们逐渐从字面出发,质疑“驯服工具”的提法是否恰当,新世纪以来随着“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和“尊重和保障党员主体地位”等命题的提出,不少学者“望文生义”,没有从历史背景和完整内涵出发,搞简单对立,把驯服工具视作发展党内民主的障碍,其实并不客观。“驯服工具论”源于“共产党员应不应该有个人志愿”的讨论,其精髓与中共八大通过的《党章》有关民主集中制第六条中“党员个人必须服从党的组织”之规定相一致,突出的是组织第一或组织本位的禀赋。这既是列宁主义无产阶级革命政党的显著特征和基本要求,也是中共的建党传统。中共八大修改通过的党章在规定党员必须履行“维护党的团结,巩固党的统一”,“认真地执行党的政策和决议,积极地完成党分配给自己的任务”,“把党的、国家的、也就是人民群众的利益,摆在个人的利益之上,在两种利益发生抵触的时候,坚决地服从党的、国家的、也就是人民群众的利益”等义务的同时,也赋予了党员在党内的权利。从内容上看,“驯服工具”只是在党员“义务”与“权利”相统一的基础上侧重强调“义务”一面,并没有否定或排斥党员应有的权利,更谈不上阻碍发展党内民主。相对的,中共十七大提出的“党员主体地位”也只是在党员“义务”和“权利”相统一的基础上侧重于“权利”一面。以为一讲“驯服工具”论就无视了党员在党内的主人翁地位,或者说以为一谈“党员主体地位”论就漠视了党员义务要求,都是片面之见。
三是在“驯服工具论”的评价上搞“厚今薄古”或“厚古薄今”。既然共产党“自觉地认定自己是人民群众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完成特定的历史任务的一种工具”,那么“特定的历史时期”和“特定的历史任务”发生变化,作为“工具”的党自然也会发生变化。诚如中共后来总结出的党建规律所言:“党的建设问题,从来是同党的政治路线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的。新时期党的一切工作,都必须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党的建设必须按照党的政治路线来进行,围绕党的中心任务来展开,朝着党的建设总目标来加强,不断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所以,一旦政治路线和中心任务发生变化,党的建设涉及的各个方面势必进行重大的调整。就党员队伍建设而言,“驯服工具论”的提出,适应的是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和赶英超美的中心任务要求,目的是全党全民统一认识、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党员主体地位论”的提出,顺应的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阶段性目标需要,目的是激发广大党员在完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伟大事业”中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所以,用后者的标准来要求前者,或者以后者来否定前者,甚至把后者实践的欠缺归因于前者的影响,都是离开了党建基本规律谈党建的表现,实在有失公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共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领导全党全国人民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宏伟目标、党的三大历史任务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更要高度凝聚起全党的力量,更加紧密团结围绕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进行伟大社会革命需要党的伟大自我革命,党的事业需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四个伟大”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在此背景下,今天再度准确把握六十年前刘少奇提出“党员要做党的驯服工具”的完整内涵和基本精神,对于新时代党的建设突出政治建设的统领地位,强调保证全党服从中央、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等等,无疑具有相当重大的实践价值。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杨德山 张冬冬;此稿由张冬冬代杨德山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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