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韶山毛氏家族与中国传统文化:一、韶山毛家丧服制度 |
2009-02-19 10: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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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毛泽东的家世渊源》龙剑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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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女人,必须经过双重的不幸――离开父亲后,即已被父亲视为外人,而来到夫家,也同样被视为“客”(韶山方言称妻为“堂客”),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
这种浓厚的正统观念也表现在丧服制度中,如《妻为夫族服图》,妻必须替丈夫五服之内几乎所有亲属服丧,但与丈夫替亲属服丧(见《为本宗九族五服正服图》)有明显不同,其差别在于,妻既属“外人”,所以与夫的所有亲属关系都远了一层,因而丧服等级也就相应下降:为丈夫父母(舅姑)是斩衰三年,但到了祖父母则仅服大功,曾祖、高祖皆为缌麻。这决不是表明女子替丈夫之长辈服丧有特殊照顾,恰恰是因为其作为“外人”,没有这个资格!妻如此,妾就更不用说了:妾还在妻之下,因而她服丧的资格也更次,她只能替家长(斩衰三年),正妻(期年)、家长父母(期年)、家长祖父母(小功)、家长长子(期年)、家长众子(期年)、自己儿子(期年)和自己孙子(大功)服丧,且等级很低。
再看《妻服图》,“已身”(指男方)在妻子娘家亲属死后,只须服很轻的丧(同样是“资格”不够),即为妻之父母(岳父母)着缌麻服,至于妻之祖父母,外祖父母、伯叔、姑、兄弟、姊妹死,均毋须着丧服(或者说没有这个资格,因为男方对于女方娘家来说也是“外人”)。至于自己女儿死了,只着缌麻(而儿子死了却是期年),外孙却无服。
(三)、丧服制度与宗法制度。服制是与宗法制度紧密相联、前后相因的。虽然成文的服制出现较宗法为晚,但宗法制与服制同样根源于血缘关系,只是宗法制一般适应于国家政权,尤其和天子的前后相承,服制则广泛适应于所有的人,不过,中国在社会主义社会以前的所有社会,国与家是同一的,统治者视天下为私产(家),因而以家长制对待所有臣民。这样看来,丧服制度和宗法制度在本质上是同一的。
宗法制度在周代达到完善,周代的诸般礼法均是其具体表现。周代宗法制度的实质即是维持嫡长子继承制,对于天子来说,必须由嫡长子继位,对于平民百姓,则嫡长子拥有最大的财产继承权,由此而产生了较为复杂的等级关系(见《宗法图》)
宗法制度在根本上是对人类社会中最现实的那些关系如财产关系、血缘关系、等级秩序等等的系统总结,它是为适应改造原始氏族社会的血缘关系以维护阶级社会嫡长子继承制的需要应运而生的。(据《中国丧葬礼俗》第339页)
其基本精神即亲亲之道(既体现在家庭之中,也体现在政治上)。它有六大特征:1、父系承袭,男女不平等;2、父权统制,家长总握了家之权;3、外婚制,同姓不婚;4、重视宗教关系,三世之内,无异一家;5、尊重孝悌;6、崇拜祖先。
由西周而至清末,韶山毛氏家族与当时许多家族一样,依然试图牢牢抓住服制这一法宝,以维系日渐不稳的家族制,更有甚者,当太平天国运动、捻、回、苗民大起义,敲响封建宗法制的丧钟时,湖南湘乡人曾国藩勃然崛起,他以儒修身,以儒理家,更以儒治军,以儒“平天下”,结果,造成了封建制度的一段回光返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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