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四川省芦山县召开县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芦山县红色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芦山县实际,将红色资源保护管理责任落实到“最后一公里”。
一是明确保护管理对象。主要包括由县委党史研究室牵头普查认定的《芦山县红色资源名录》内的红色遗址、遗迹、遗物等。二是明确县委党史研究室职责。包括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推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对红色资源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参与红色资源保护工作。二是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文化体育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具体工作。发展改革、经信、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档案、地方志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相关工作。三是明确乡(镇)、街道、村居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做好辖区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四是建立 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制度。红色资源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为国有的,其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为责任人。红色资源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为非国有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责任人。红色资源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保护责任人有义务开展日常巡查、保养、维护,保持整洁。落实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害等安全措施,保持资源原状,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建、拆除遗址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对未履行职责造成红色资源损毁的,将追究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明确保护利用层次。对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国有红色资源,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文旅投公司、县委党史研究室、县委党校等部门制定保护利用方案报经县级专题会议研究并报县政府审议通过后对其进行加固维修和开发利用。对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非国有红色资源,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文旅投公司、县委党史研究室、县委党校等部门制定保护利用方案报经县级专题会议研究并报县政府审定通过后,可采用产权置换、购买、租赁(给所有权人留下必要的生活所需房间剩余部分能租尽租)等形式获得所有权或使用权后可对其进行加固维修和开发利用。对已开发利用的红色资源,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聘请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担任红色资源保护员,并签订红色资源保护协议,督促责任人履行保护管理责任,薪酬参照公益性岗位工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保护责任人签订薪酬协议,并由县委党史研究室牵头,会同县委党校、县文体旅局拟定该红色资源的讲解词,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1至2名兼职讲解人员进行讲解,由县委宣传部牵头联合县委党史研究室、县委党校、县文体旅局对讲解员进行培训。所需资金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会上,芦山县委书记郑胡勇强调,《芦山县红色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在我县红色资源普查结束后赓即出台,非常及时,各乡(镇)、街道办、各部门要认真参照落实。同时,当前正在推进的古城坪红军村等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开发项目要抓紧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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