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后,从1949年10月到1959年4月,董老先后担任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我先后在政法委员会办公厅和国务院法制局做秘书工作,更多地接触过董老,多次聆听过他的讲话。其间,董老曾参与起草和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和其他多部法律,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发展和丰富了他的系统而科学的法学理论。这主要反映在董老1954年5月18日所作的题为《关于党在政治法律方面的思想工作》的讲话,1956年9月在中共八大所作的题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言,以及1957年3月18日《在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军事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等著述中。董老提出:“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说到文明,法制要算一项,虽不是唯一的一项,但也是主要的一项。简单地说,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国家。”“法律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依照规定的程序制定出来的,它是表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东西”。“我们国家的法制,是人民意志的表现”,因此“违反国家法制,就是违背人民的意志”。
“依法办事”是董老法治思想的核心。他在中共八大发言中提出:“党中央号召公安、检察、法院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法办事。我认为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依法办事就是清除不重视和不遵守国家法制现象的主要方法之一。”怎样才能依法办事,董老认为,“其一,必须有法可依”,“要赶快把国家尚不完备的几种重要的法规制定出来”。“其二,有法必依。凡属已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尤其一切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地遵守,不许有任何违反。”
依法办事的法治思想,是对中国几千年封建统治观念的否定,是建立和完善人民民主制度的切实保障,是治国安邦的良策。在1954年初以后的几次讲话中,董老对于新民主主义革命以及建国初期的土改、镇反和“三反”、“五反”运动,是肯定的。他认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要解放生产力,“搞群众运动是必要的”。但当国家进入大规模经济建设,国家的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发展和保护生产力之后,董老就适时明确地提出,“国家进入了有计划的建设时期,各方面都要逐步走上正规化,也就是要健全法制生活,按法律办事”。他说,“不能老是搞运动,因为震动太大,八级以上的风,刮一阵是自然现象,经常刮就受不了”,“情况变了,我们的工作方法也要随之改变。”但董老这一及时的、针砭时弊的重要主张,在党内并没有形成毫不动摇的共识。与董老的正确主张相反,中国大地曾经出现过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人为破坏的情况,直至“文化大革命”的发生,所造成的严重恶果是人所共知的。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邓小平的倡导下,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作为一项根本建设,从而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前提条件。
实行“依法办事”的法制原则,关键因素之一,是必须清除从旧中国专制制度遗留下来的封建特权影响,同时,共产党员和干部要能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这是董老反复大声疾呼的。董老在《关于党在政治法律方面的思想工作》的讲话中,尖锐地批评了一些党员滋生的特权思想。他说:“在党员、干部中,甚至在高级干部中,还有不少人守法的观念不是那样强的。在我们党内,恰恰有这样一些同志,他们认为:天下是他打下来的,国家是他创造的,国家的法律是管别人的,对他没有关系,他可以逍遥法外,不遵守法律”。他呼吁:“对于宪法和法律,我们必须带头遵守,并领导人民群众来遵守”。在“八大”发言中他进一步提出:“今后对于那些故意违反法律的人,不管他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他再一次疾呼:“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党必须注重法制思想教育,使党员同志知道国法和党纪同样是必须遵守的,不可违反的”,“违反国法就是违反了党纪。我们党员应当成为守法的模范。”
董老逝世距今已有30多个年头了。曲折前进的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历史,证明了半个多世纪前他统一金融财政的实践,特别是关于人民民主和法制的理论和构想,是科学的、适合中国国情且具有前瞻性的,至今读起他的相关著述,仍感到很新鲜、很亲切。董老的这些思想与实践,对于我们今天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仍具有指导作用。在他老人家诞辰120周年之际,我们纪念他、缅怀他,我想更重要的是向他学习,完成他的未竟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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