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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城市建设中的文物保护
2010-11-19 16:35:37
作者:八路军太行纪念馆 史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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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是当前中国城市建设中的一对现实矛盾,如何有效协调二者的关系,亟待探讨研究。本文从普遍性角度出发,阐述了文物保护的重要性,深入分析了文物破坏的现状与原因,并试图寻求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城市建设;文物保护;协调发展
    引  言
    众所周知,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破坏文物即意味着抛却历史,抹杀城市特色,也意味着,城市除了变成一个拔地而起的钢筋水泥丛林外,最终只能是一片丧失历史文化内涵、没有人文背景的现代都市沙漠。所以称破坏文物为“文化的自杀”再贴切不过。按理说,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应该没有矛盾,但城市建设和文物保护往往难以相容,似乎要建设就不能太多的顾及文物保护,要保护就会影响城市的整体规划与建设。更有甚者,城市的文物遗迹被人们所忽视,甚至被视作城市发展建设的一种障碍、负担和包袱。许多事实已经证明,城市建设往往是以牺牲文物遗迹为代价的,长期以往,对一个城市的长远发展必将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面对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与文物保护之间已经形成的亟待解决的矛盾,我们必须拿出应对措施和行之有效的对策。
    一、中国的文物保护现状及破坏表现
    世界最高的文物保护形式为联合国颁布的世界文化遗产,中国的文物保护按级别来说可分为文物保护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个级别。迄今为止,中国已知的地上地下不可移动文物有近40万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2351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100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80多座。[1]
    中国政府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态度是极为严肃的,不仅政策鲜明,法律法规也较为具体。1982年首次制定和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经1991年对部分条款的修正,2002年对全法的重新修订和2007年再对部分条款的修正,已经成为一部包括总则、附则在内共8章33条,涵盖文物保护单位、考古发掘、馆藏文物、私人收藏文物、文物出境、奖励与惩罚等内容,科学合理且相对完善的法律。加上陆续出台的20余个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章性文件,应该说文物保护行政法规体系在中国已趋于完善。而各地也根据自身实际,在国家文物法基础上制定的相关条例或实施细则,更使文物的抢救、保护、管理逐渐变得规范。
尽管政策与法规是明晰的,保护文化遗产的呼声是高昂的,但在现实生活中,肩负着文物保护重任的文保工作者们,却不得不时时面对着各种尴尬,城市文物的保护依然经常陷入窘境。
    我国现有的城市,特别是大中城市,大多是在因袭古代建筑基础上,加以扩建改建而发展起来的。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推进,文物破坏现象随之扩大开来。从来没有一个时代像今天这样,城市发展如此迫不及待,经济建设和文物保护之间的矛盾这样激化,在急功近利的短视眼光下,破坏文物资源的事件屡屡发生。例如,2001年2月,山东曲阜“三孔”文物被毁,2003年,南京两座古墓被夷为平地,2006年7月,西安世界上规模最大古城墙坍塌30米,城墙的半面墙体连带顶部青砖全部塌陷,2007年6月,安徽巢湖大型商周遗址遭破坏,公路局拒绝停工等。归纳起来,近年来在城市建设中的文物破坏现象,主要表现为:
    1、重项目建设,轻文物保护。在城市建设与改造中,由于巨大经济利益驱动,往往忽视了文物保护工作。在项目建设的总体策划中,很少考虑到文物保护问题,常常是在建设过程中发现了文物遗存后才报请文物主管部门,这是不符合《文物保护法》的。《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进行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事先报请当地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文物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合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2]这就是说,进行基本建设工程,要“事先”进行考古调查和勘探,而不是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之后”才报请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和勘探。《文物保护法》也同时强调:“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3]这就成为建筑单位因投资成本因素而不愿意报请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和勘探的原因之一,此外也有担心因此而延长工期的顾虑。更有甚者,在工程建设中,发现了古代文物遗存,隐匿不报,甚至肆意破坏,哄抢文物。一旦文物工作者上前劝阻,往往置若罔闻,强行施工,有的甚至对文物执法人员大打出手。所有这些,都是明显地置《文物保护法》于不顾,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这种现象却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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