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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和刑事辩护——纪念我的父亲彭真
2020-08-06 13:40:32
作者:傅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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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因为种种原因,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对两个问题常常不愿去碰。一个是程序违法问题,一个是刑讯逼供问题。对此,我们应当充分了解这两个问题在刑事诉讼中的危害性。

    关于程序违法问题,父亲曾讲到:“如果公安机关捕人未经检察机关批准,即使捕对了,也是违法的。公安机关捕人要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必须遵守法律,要依照法定程序办事,这样可以减少错误。”

    父亲1962年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法律规定是很清楚很严格的。拘留、逮捕、审讯、判决、劳改,只能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执行,而且要符合法律程序。其他任何机关,包括党委机关在内,都不能搞,搞了就犯法。”

    关于刑讯逼供问题,父亲历来反对。1979年7月在公检法几个会议上讲:“过去,林彪、‘四人帮’控制的一部分专案组,完全违反了党的重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特别是严禁逼供信的传统,随意侵犯人民的人身权利,大搞刑讯逼供,造成很严重的后果。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同志应该认真负起责任,彻底肃清刑讯逼供这种封建的法西斯的残余和影响。不要以为这一条是针对公安机关的,不是,它是反对任何人、任何机关搞刑讯逼供的。它不仅是保护人民的,也是保护公安人员的。严禁刑讯逼供,是保护所有的人(包括犯人)、所有干部和群众的。”

    明白了这样的道理,我们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就应该懂得如何对待程序违法和刑讯逼供问题了。

    八

    我们的律师在刑事辩护工作中,还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有少数律师,还存在违法执行辩护任务的问题。

    但是,就律师刑事辩护工作总体而言,主要问题是不少律师对刑事辩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在误解和压力面前存在畏难情绪,采取回避、走过场甚至退缩的态度。研究他的有关思想,有助于我们克服这方面的问题。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权问题,是宪法作了明确规定的。在认真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今天,认真研究刑事辩护及律师在其中的职责、作用,无疑也是与江泽民提出的“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这两大历史性课题”密切相关的。

    我们期望,不仅律师界要关注研究这方面的问题,我们的整个法学界和政法界也都要关注研究这方面的问题。

    原载2002年10月12日《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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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cmsnews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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