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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法制•创新•统筹——刘少奇的执政理念
2013-11-19 09:37:51
作者: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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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持制订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新中国成立后,一直使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作为代行宪法。

    1952年刘少奇访苏期间,受毛泽东委托,致信斯大林,通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新宪法的最初设想并征求其意见。斯大林建议:为了驳斥国际上敌对势力对新中国的攻击和便于中国更好地开展建设事业,中国可以在1954年搞选举和宪法。刘少奇将斯大林的建议电告毛泽东,中共中央遂作出立即制定宪法的重要决定。

    1953年,中央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以毛泽东为主席,刘少奇等32人为委员。在整个宪法起草期间,刘少奇多次主持或出席会议对宪法草案进行讨论。1954年3月23日,刘少奇出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毛泽东在会上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接着,刘少奇连续主持召开5次宪法起草委员会会议,对宪法草案初稿逐章逐节地进行讨论。6月11日,刘少奇出席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修正稿)》和关于宪法起草工作经过的报告。[2]P324同时,刘少奇还亲自对宪法草案进行修改。如他对宪法草案初稿、三读稿、四读稿等,就宪法草案的二十多条内容提出了修改意见。[3]P122-127新近披露的史料表明,刘少奇对宪法草案初稿进行过3次修改。这3次修改共加写和改写44处,涉及条文22条。这44处修改全部被采纳,无一例外地保留到宪法草案被最后正式通过,这22条直到最后也一字未改。因此,完全可以说这些修改是重要的修改,是刘少奇对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所做的重要贡献。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刘少奇向大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9月20日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是一部符合当时中国国情的成功宪法。它所确立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人民民主原则,中国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社会主义原则,“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法治原则等,奠定了法治之路的基石。此后,我国宪法虽几经修改,但仍然是建立在1954年宪法基础上的,是对1954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

    在这部宪法的制定过程中,作为毛泽东主要助手的刘少奇,从宪法草案的提出、讨论、修订直至公布,倾注了不少心血,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

    2、倡导政法机关独立办案

    公检法等政法部门作为国家的执法机关,对树立法律法规的权威性,贯彻法律法规的实施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刘少奇向来重视政法系统的工作。

    刘少奇主张树立人民法院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提出了政法系统要独立,执法机关要相互制衡的法治思想。在修改全国妇联党组关于处理干部离婚纠纷问题的报告时,他写到:“所有离婚案件,包括党员干部的离婚案件,一律由法院处理”,“党委对法院有关党员干部离婚案件的正确地判决,应给以支持,并责令其严格履行法院的判决”。刘少奇曾在八大政治报告中提出公检法三各机关都“必须贯彻执行法律方面的分工负责和互相制约的制度”。1962年4月28日,刘少奇在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谢觉哉、公安部部长谢富治等汇报公安政法工作时更是明确指出:“检察院、法院要独立办事,党委不要干涉具体事务,党委什么都干涉不好。以后下面公检法向上级写报告要直接报,不要经党委批准,经过党委批准是错误的。”5月23日,他在同中共中央政法小组谈话时再次表示:“法院独立审判是对的,是宪法规定了的,党委和政府不应该干涉他们判案子”,“检查院应该同一切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不管任何机关任何人”。同时作为权力机关中的执法机关,刘少奇又主张它们在行使权力时互相制衡。他将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制约的关系形象地比喻为“唱对台戏”,指出:“要有对立面,唱对台戏”。这样,刘少奇就有了执法机关既各自独立工作又互相监督制约的思想,从而推动了法律机关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3、把法庭办到基层去

    为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刘少奇主张建立起农村派出所和基层法庭。1961年5月11日,刘少奇就在湖南调查的情况,向毛泽东写信汇报。刘少奇在信中就农村社员的住房问题,退赔问题,巩固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制问题,在一部分乡村中建立公安派出所和巡回法庭问题,机关干部、军官和职工在乡家属问题等,提出了具体的意见。

    1961年7月15日,刘少奇仔细审阅了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庭工作,处理治安案件的情况报告》(该报告的主要内容是,长沙县人民法院根据前一时期政法体制有所变动,司法干部精简较多,许多案件得不到及时审结而积压的情况,加强了人民法庭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及时审结了一批社会治案件,促进了社会治安好转的情况。并结合前一时期深入农村进行典型调查获得的第一手材料,在该报告上作了重要批示:目前,大量的社会治安间题,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是不能放任不管的,而党委和政府又只能依靠政法机构去管,政法机构采取什么形式和方法去管这类问题,这是要在实际经验中才能解决的。长沙县人民法院一个多月的经验,就一可以看出解决这个问题的端倪了,所以,值得重视。少奇同志的批示中,强调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重视和加强社会治安工作,与现在党中央提出的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各方力量,对社会治安进行综合治理,以创造一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良好环境的指示精神是一致的。少奇同志对加强人民法庭工作建设的指示,极大地推动了全国各地人民法庭的建设工作。

    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各地组建人民法庭工作的经验基础上,制定了《人民法庭工作试行办法》(草案),印发各地试行。试行办法规定:人民法庭可配备两名审判员、一名书记,由院长指定审判员中一人担任庭长。人民法庭的职权是:审理一般的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制宣传,处理人民来信、接待来访。人民法庭应当从便利人民群众出发,采取驻庭办案和巡回就地审判相结合的工作方法。《试行办法》的颁布与试行,使全国各地人民法庭工作走上了制度化,正规化的轨道,使人民法庭在便利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三、用创新思维加强社会管理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当前我国实现全面小康社会进程中的一个热门话题。刘少奇在建设新中国社会主义时期,善于运用创新思维加强社会管理,把实现好人民利益置于最高位置。

    1、两种分配制度与两种劳动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分配问题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这个问题,反映了生产力跟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也反映了上层建筑跟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

    新中国成立后,所有制的问题逐渐得到解决,分配问题就大量地、突出地产生出来了。在所有制问题上,我国存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制度,那么必须要有相应的分配制度与之适应。

    对此,刘少奇提出:对两种所有制内部的劳动者,必须按照按劳付酬的原则,公平合理地分配其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社会主义社会里的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主要就表现在分配问题上。生产关系必须适合生产力,如果分配不公平合理,就是不适合,就要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必须公平合理地分配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他认为,有些东西产量少,不能大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因此需要一部分实行配给制。

    他曾说:在基本的社会制度──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已经基本上确立以后,就要花很大的力量去注意解决分配当中的问题,不能犯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和宗派主义的错误,这样可以使全国人民团结起来,高高兴兴,一心一意建设社会主义,发展生产。如果犯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和宗派主义的严重错误,搞得一部分人不高兴或党内的团结不那么好,情绪不那么高,那就损害了经济基础。实行按劳分配与部分配给制相结合,是刘少奇基于当时实际得出的结论,是他高度重视分配制度的体现。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按劳付酬是最基本的分配方式,那么劳动在分配制度中所起的作用就不言而喻了。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刘少奇从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战略高度,创造性提出并大力倡导两种劳动制度的设想。

    所谓两种劳动制度,就是采用固定用工与合同用工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国家、企业包揽工人一切的制度设计。他不但主张实行固定工和临时工、合同工并存,还主张在一个时期内,要逐步用合同工制度代替固定工制度。

    据当时劳动部部长马文瑞回忆,刘少奇最先向劳动部提出应该实行两种劳动制度,一种是固定的,一种是合同制度,并要求劳动部派人考察了苏联的劳动制度。考察回来,由劳动部写了考察报告,认为,苏联的劳动制度比较活,不用你的话,一个月前就提前通知你,一个月后你要离开工厂,工厂不需要你了,你另外找工作。工人本人不愿意干,也要提前两个礼拜或者一个月告诉工厂,说我要走,另外找人。工人可以根据他的需要,变动工作也可以提出来。 后来劳动部就开会,讨论实行合同制的问题,并专门写了一个报告给中央,中央批准后就实行了,时间大概是1958年下半年。刘少奇关于改革劳动制度的主张,也得到毛泽东和其他领导人的赞同,所以开展得比较顺利。当时的一件事情说明了刘少奇的这一主张非常正确且极具远见。

    1958年“大跃进”,一下招了两千几百万人。开始精简一千万是非常顺利的。为什么?就是因为订的合同,工人无话可说,困难不大,当然也有一定的困难。第二个一千万困难大,很多都是固定工,所以精简不下来。

    2、两种教育制度与两种就业制度

    刘少奇认为,新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但是教育制度还是老一套,还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教育制度。他就此提出了两种教育制度的设想,一种是老的制度,同时应该推行一种新的教育制度,即半工半读的形式,这样学校不仅是学校,还是工厂;学生不但是学生还是工人。从高中以上包括大学,都可以这样做。这样的一种改革,使得学生既学习到书本的知识,又学到实际的操作本领,将来学出来之后,他既有文化知识,同时有实际的经验,可以是有用的人才。不然的话,他只学到书本的知识,实际的工作经验没有。这样就可以形成两种就业制度:一种是全职就业,一种是半工半读的半职业化就业。可见。半工半读不但是一种教育制度,同时是一种就业制度。

    1957年11月 8日,刘少奇建议试办半工半读学校。1958年5月27日,天津市创办了第一所厂办半工半读学校。同年5月30日,刘少奇又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中国应该有两种主要的学校教育制度和工厂农村的劳动制度,即一种是全日制的学校教育制度和全日制的工厂、机关工作制度;一种是半工半读的学校教育制度和半工半读的工厂劳动制度。此后,1964年 5月,刘少奇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曾进一步提出实行两种教育制度与两种就业制度的建议。

    在刘少奇的倡议下,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很高。有些省市为了加强对半工(农)半读教育的领导,相继成立了第二教育厅(局)。1965年,教育部先后召开了半农半读和半工半读教育会议,总结经验,制定规划。原高等教育部也召开了半工半读高等教育会议。半工(农)半读教育事业得到了蓬勃的发展。据教育部统计,1958年半工半读在校学生200万人,到1965年,已达443.3万人,增长了一倍多。 两种教育制度和两种就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学生理论与实践联系不足和工人缺乏文化知识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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