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是红色资源大省,如何保护利用好这些独特资源将有法可依。9月25日开幕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草案)》的立法说明。条例草案基于保护利用现状特别是一线呼声,积极创新纳入考核、经费保障、职称评定等多项保障和激励措施。
保护跨度从五四运动至今
江苏是我党初创时期和大革命时期的重要活动区域,是新四军东进北上、淮海战役、渡江战役等重大事件的发生地。在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时期,江苏取得了一个个载入史册的丰硕成果,淮河治理、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农村和城市改革的先行先试、沿海开放和工业园区建设,映衬了改革开放的伟大历程。
“江苏作为红色资源大省,制定地方性法规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既是历史责任,也是时代要求,更是人民期盼。”代表省政府作立法说明的省文旅厅厅长杨志纯说。
红色资源丰富,意味着明确红色资源概念是立法需解决的首要问题。结合江苏实际和各方意见,条例草案将红色资源定义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功能的物质资源和非物质资源”。
“该定义明确红色资源的时间跨度为1919年五四运动至今,加强对新时代形成的红色资源的保护利用;全面涵盖物质和非物质资源的两种存在形式,使条例草案能够形成完善的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体系。”杨志纯表示,条例草案区分三个类别对红色资源作了枚举,使红色资源的概念更加直观、更加形象。
名录管理让保护利用更加聚焦
此次立法也是规范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特别是解决现实存在问题的需要。条例草案针对有的红色资源存在无人管理或多头管理情况,部分红色资源管理单位保障资金不足、人才流失严重,红色资源传承弘扬渠道方式有待进一步规范和拓展等问题,作出针对性回应。
保护责任主体在立法中得到明确。条例草案要求在省、市、县三级建立联席会议机制,负责统筹规划、协调研究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推动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并明确联席会议由组织、宣传、网信、党史、档案、文化和旅游(文物)、退役军人事务、地方志等部门组成,日常工作由宣传部门承担。
立法以专章形式规定红色资源调查认定制度,让保护利用工作有据可循。在明确红色资源概念的基础上,条例草案规定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采用名录管理的方式,以使工作对象更聚焦、重点更突出,避免保护对象泛化。具体来说,省、市、县三级将建立红色资源名录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和动态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红色资源调查和征集工作,进行记录、整理、建档,并及时将调查征集情况提交本级红色资源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办事机构,同时加强对散落民间红色资源的抢救性征集。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红色资源名录数据库,并实现信息共享。
条例草案通过专章构建江苏省系统的红色资源保护制度。宏观规划上,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并与环境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乡村振兴规划、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等相衔接;同时,充分结合江苏实际,把红色资源保护利用规划与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长江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统筹考虑。
记者注意到,草案不仅明确了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还对周边环境、氛围作出规范,对红色资源的数字化采集存储、红色非物质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等作出规定,并就区分红色资源的所有权对有关保护责任进行明确,创新对红色资源相关重要活动的风险研判作出规定。此外,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中重大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相关要求被写入法规条文中。
保护利用将被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考核评价
人民总理周恩来、雨花英烈、新四军东进北上、淮海战役等与江苏省密切相关的重要革命历史人物和历史事件的研究阐释和传承利用,首次被写入地方立法文本。以此为代表,此次立法在围绕保护基础上更好传承利用作出众多创新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江苏省充分用好红色资源总的目标要求,细化了研究阐释、主题展览、教育活动、文艺创作、媒介传播、红色旅游、数字赋能等多种传承弘扬的方式方法。例如,把红色资源传承弘扬融入紫金文化艺术节、书香江苏、五星工程奖等江苏省知名文化品牌;鼓励对相同类型红色资源整合,鼓励红色旧址、遗址、纪念地、纪念设施等管理单位对内对外开展合作交流共建,同时立足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规定建立跨区合作机制,加强跨区交流合作。
对立法调研中发现的长期困扰红色资源保护利用一线单位和个人的问题,条例草案提出解决办法,规定了相应保障措施。例如,将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等考核评价体系,将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进行动态调整,对红色资源管理单位命名各类教育基地作出规定,对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有关志愿服务工作、打击违法活动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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