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革命文物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要求,全面摸清革命文物资源底数和保存状况,切实把革命文物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中央宣传部、国家文物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持续开展革命文物名录公布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推动各部门各地方持续开展革命文物名录核定公布工作。
《通知》指出,要从用好红色资源、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的政治高度出发,坚持政治属性和历史属性相统一,准确把握革命文物内涵,系统梳理本行业本地区所属文物资源,将符合条件的全面纳入革命文物名录公布范围。各部门各地方应提高政治站位,做好统筹规划,加强组织协调,常态化部署推进。各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于2022年10月31日前公布完成本区域第二批革命文物名录。
《通知》强调力求综合全面,系统梳理革命、建设、改革和新时代各个历史时期的革命文物资源,全面展现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全面展现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研究并推动将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重大成就和重大事件的代表性见证物、纪念物核定公布为革命文物。
《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革命文物保护管理,及时在全国革命文物资源管理平台录入更新数据信息。各部门各地方应落实保护责任,加大综合保障,不断改善革命文物保护状况,全面提升革命文物保护能力。
以下为《通知》全文。
中央宣传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持续开展革命文物名录公布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党委宣传部、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文物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革命文物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摸清革命文物的资源底数和保存状况,切实把革命文物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现就持续开展革命文物名录公布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布范围
革命文物承载党和人民英勇奋斗的光荣历史,记载中国革命的伟大历程和感人事迹,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各部门各地方要从用好红色资源、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的政治高度出发,坚持政治属性和历史属性相统一,准确把握革命文物内涵,系统梳理本行业本地区所属文物资源,将符合条件的全面纳入革命文物名录公布范围。
二、公布程序
(一)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革命文物名录公布工作的通知》(文物革函〔2020〕395号)和《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核定公布革命文物名录的补充通知》(办革函〔2020〕987号)要求,组织做好本区域革命文物名录的核定和公布工作。
(二)党政军各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管理使用收藏的符合革命文物认定要求的文物资源,应商所在省级宣传、文物主管部门共同核定,并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统一公布。宣传、文物主管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协同。
(三)符合革命文物认定要求但尚未认定登记为文物的历史遗存或实物藏品,县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应依据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在先期组织开展文物认定工作的基础上,纳入革命文物名录公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大推进力度。核定公布革命文物名录,是做好新时代革命文物工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部门各地方应提高政治站位,做好统筹规划,加强组织协调,常态化部署推进。各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于2022年10月31日前公布完成本区域第二批革命文物名录。
(二)坚持科学稳妥。地方文物主管部门应逐一核实文物档案,必要时进行实地勘察、组织研究论证,确保史实准确、名实相符。对罪证类文物暂不公布,对存在争议性、敏感性问题的和对真实性存疑、存在灭失风险的暂不公布。对上述暂不公布的有关文物应建立台账、加强管理。革命历史类馆藏文物的核定公布应严格审慎,确保文物真实可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革命历史类馆藏文物定级、核定工作的业务指导,对革命历史类馆藏一级文物公布工作须认真把关。
(三)力求综合全面。系统梳理革命、建设、改革和新时代各个历史时期的革命文物资源,全面展现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全面展现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研究并推动将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重大成就和重大事件的代表性见证物、纪念物核定公布为革命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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