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周家何时迁居淮安 |
2008-03-18 17:2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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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秦九凤(作者原为周恩来纪念馆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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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特别强调说,“那时,我们中国人是特别讲究叶落归根的。他们把这个问题看得很重。”刘家原籍镇江丹徒,刘鹗也是寄籍淮安的人。
这一习惯一直沿袭到当代人身上,周家人也概莫能外。如笔者前些年访谈已故王士琴老师时,王老也曾说,我们家老周(指她的老伴,周恩来胞弟周恩寿先生)临终前唯一要求是“你们一定要把我的骨灰安葬到淮安,让我回到老家去。”这两个事例都说明,如果周昂骏把家安在淮安的话,他死后就不可能安葬于扬州的蔡家山,因为这样做有悖传统习惯。
在这里,还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说周昂骏先生是从淮安又改迁扬州的,这本身就说明了周家是在他的上辈就在淮安买房定居的。如果是他自己从绍兴迁居淮安,并由他在淮安买房定居,怎么可能在那么短的时间里,从绍兴迁到淮安,又由淮安匆匆迁居扬州呢?他一生只活了43岁,长大成人后的时间只有20多年啊!
二、论据缺少合理性
持怀疑观点的同志认为,攀龙公是和昂骏公合买房子后,利用自己多年当师爷、知县的经历,借用上一辈周光勳、周光焘的名义,“这点手续上的问题应该不难解决”。这在今天人看来似乎存在可能,但在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几乎是不可能的。封建社会的房、地产的契据是最严肃、重要的证据,其价值几乎仅次于皇帝的圣旨,是绝不允许在内容上造假的。冒用他人的名字或假设时间签订契约属伪造文书,当治重罪。因此,立契据不用买房人自己真名实姓,时间上又是从光绪皇帝上溯到道光皇帝,中间还隔着咸丰和同治两代皇帝,对这样一个重要的契据作出简单地臆断和假设是任何人都难以接受的。因为它缺乏合理性。再说即便攀龙公有这个能力办到,其他与契约有关的如中介人(一般6人以上)、收税的官府人员和卖房人等也不敢附会,因为谁也担不起这个风险和责任。而且,如果仅仅是为了使这个大家庭兄弟五人均享房产的话,完全可以下署兄弟五人姓名。这样,效果是一致的,却不需承担伪造文书的风险。
再者,攀龙公要造这样一张用上一辈人名字的房契的话,又何必非要造到道光19年?那可是他出生5年以前的遥远年代啊?所以笔者以为这样做缺少合理性。
我国文物考古学规定“历史学考证一个史实,一般需要两样证据,一是文献,二是实物,如果这两样东西都没有,专家就要慎下结论了。”⑤因此,如果依据传说来改变有实物、有文字的证据,其合理性也就根本不存在了。
关于周家口传的“曾祖以下就未分过家”和“祖父和二祖父在淮安买房定居”之说,笔者认为应该是“贻”字辈的说法被沿袭到“恩”字辈了。如祖父和二祖父在淮安“买房说”果真是“恩”字辈的说法,那就只能限制在攀龙公这一房头。而攀龙公这房头的"恩"字辈共有兄弟四人:恩来、恩溥、恩硕、恩寿。其中恩溥、恩硕均去世较早,活到建国后的只有恩来、恩寿亲兄弟俩。1964年8月2日,周恩来在西花厅面对周家二十多位亲属说:“到我们祖父一辈就迁到淮安了。”“只留下一幢房子,在淮安驸马巷。这是二祖父和我祖父买的。”⑥令人不解的是,当时就在场的周恩寿先生1983年在接受淮安周恩来故居有关同志的问询时却回答说:“祖辈何时来淮安,我记不清了。”⑦如果真是“恩”字辈“祖父和二祖父”迁居淮安买房定居,周恩寿能“记不清”?特别是在他听了哥哥周恩来的话后还能作出这样的回答?同时,周昂骏的后代比较多,而在他们那房头却没有人听到“祖父和四祖父在淮安买房定居”的说法,至于与这一说法无关的其他三房头更是没有听到这一说法。
同时,“曾祖以下未分家说”这句话也应是“贻”字辈人说的而被沿传到“恩”字辈的。这里的“曾祖”该是周恩来高祖周元棠。如果“曾祖”是指周元棠的儿子周光勳,那么,周光勳弟弟周光焘的一家就不应该住到淮安驸马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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