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最后指出,对旧人员包下来是一种特殊社会政策,既不是原职原薪,也不是原封不动;既有利于社会安全,也利于迅速发展经济。毛泽东还特别指出我们要自力更生克服困难,接管一定要以严格的纪律来保持党的优良传统,党组织和军队,上下都要注意节衣缩食,谦虚谨慎,艰苦奋斗。
没收官僚资本归新民主主义国家所有,是我们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三大经济纲领。毛泽东对此一方面指出官僚资本同外国帝国主义、本国地主阶级和旧式富农密切结合,成为买办的封建的国家垄断资本主义,他们压迫工人、农民、城市小资产阶级,损害中等阶级,因而我们必须加以没收,另一方面,毛泽东又指出:对于官僚资本要有明确的界限,不要将国民党人经营的工商业都叫官僚资本而加以没收,对于那些查明确实是由国民党中央政府、省政府、市县政府经营的,即完全官办的工商业,应该确定归民主政府接管营业的原则,但如民主政府一时来不及接管或一时尚无能力接管,则应该暂时委托原管理人负责管理,照常开业,直到民主政府派人接管时为止。对于小官僚和地主所办的工商业,则不在没收之列,一切民族资产阶级经营的企业,严禁侵犯。当时中财委在毛泽东的指导下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官僚资本的理论和实践,区分了没收战犯、汉奸、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标准和规定,因此工作进行较顺利,没出什么偏差。
对待帝国主义在华资本,也是毛泽东十分关注的问题。早在1949年3月,毛泽东就指出:“在国民党军队被消灭、国民党政府被打倒的每一个城市和每个地方,帝国主义者在政治上的控制权即随之被打倒,他们在经济上和文化上的控制权也被打倒。但帝国主义者直接经营的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依然存在,被国民党承认的外交人员和新闻记者依然存在。对于这些,我们必须分别先后缓急,给以正当的解决,不承认国民党时代的任何外国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的合法地位,不承认国民党时代的一切卖国条约的继续存在,取消一切帝国主义在中国开办的宣传机关,立即统制对外贸易,改革海关制度,这些都是我们进入大城市的时候所必须首先采取的步骤。在做了这些以后,中国人民就在帝国主义面前站立起来了,剩下的帝国主义的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可以让它们暂时存在,由我们加以监督和管制,以待我们在全国胜利以后再去解决。”
可见,党中央的政策还是允许外商在遵守中国法令的前提下继续经营的。早在1949年2月7日,毛泽东就指出:“国外人在华投资并主持的私营工厂、矿山或其它企业,一律不得没收或破坏,并允许其在服从民主政府法令和一定的劳动条件下继续营业。”
当时,毛泽东也并不是排斥非社会主义的外国资本的。如1950年3月中央就指出:“为了利用外国资本以促进中国的工业化,某些事业的和外资合营及成立这种股份公司甚为必要,不独和苏联、和各新民主国家,甚至和某些资本主义国家还可能在适当条件下订立这种合营合同甚至租让合同,苏联在1921年以后新经济政策时亦曾提出,并曾出现一些租让企业。”1950年4月1日《人民日报》还发表社论,指出了吸收外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但是,1950年12月16日,美国政府却宣布对中国在美国辖区内的公营财产进行管制。中国政府作出了强烈反映,决定对美国政府和美国企业在华财产进行管制,对美国在华的一切公私存款进行冻结。同时也开始处理其它国经营的外资企业。1951年4月30日,中国政府征收了英国亚细亚石油公司的财产,并征购其全部存油,总的来说,主要有“征用”,“代管”“转让”等。“代管”的对象主要是外籍经理出走后,无人负责的企业。大部分还是采用“转让”的方式,即外商将他们在中国的财产转让给中国公司,以抵偿他们在中国的负债。比如英国的汇丰银行、麦加利银行、怡和公司、太古公司等大的企业都转让给了中国公司。
同时,新中国也不承认外国在中国的土地所有权,解放后,帝国主义占领的农田、矿区、跑马场一概收回,而外资开办的文化教育机构也转交新中国政府自办,到1952年底,处理外资在华企业的工作基本完成了。
1949年10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设立海关总署,由政务院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新中国海关裁减了外籍职员,对旧海关员工、除极少数劣迹昭彰的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外,其余都量才留用;对旧海关的业务制度、规章、条例,凡属维护帝国主义利益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的东西,一律予以废止,对验估、检查、编译等仍然有用的管理技术,吸收进来加以改造。1951年5月,周恩来在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作外交报告时庄严宣告:中央人民政府已经完全收回了海关的主权。
就此,中国人民在以毛泽东为领袖的中共中央的领导下肃清了帝国主义在华势力,开创了中国历史上的新局面,结束了中国人民受帝国主义压迫的苦难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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