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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恩来指导1950年中苏贸易协定谈判简况 |
2008-02-18 10:03:10 |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
作者:高长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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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等致电中共中央报告了相关情况。电报说:4月7日,“苏方最后答复了我重要出口货的各项价格”;至于我方增加出口货问题,苏方原则同意,待外汇确实不够时,再具体商谈;关于我方进口货,通过减去一部分原定进口的工业设备,推迟部分大设备的交货时间,压低部分进口货的价格,全部进口货总价款减少1120万美元;全年进出相抵的余额加上贷款剩余,可有6850万美元用于军事订货等。
对李富春电报提到的情况,周恩来十分满意。他在中央4月9日给李富春等人的复电中,表示同意贸易协定的各项文件和进出口总货单。对于中方谈判代表团“已经减少或推迟的进口货单”,他用“甚妥”二字给予了高度评价。同时,周恩来又以惯有的冷静提醒李富春等人特别注意一点:军事订货费用加上支付苏联专家薪酬等,算上从苏方所贷款项在内,仍有近2000万美元缺口,如空军方面再需增加军事订货,则缺口会更大。这就提醒中方谈判代表团,在协定正式签字之前,只要还有一丝可能,就要努力争取更理想的结果。周恩来还指出:在签字前,我方必须声明,我们对于进出口货的价格,多数是满意的,但我方有些出口货价格确实是赔本的;由于缺乏国际贸易经验,虽然我们觉得有些进口货价定高了,有些出口货价定低了,但因无充分证据,中方“愿保留将来对这一部分货物价格的声明权,以便作中苏双方今后谈判新的易货协定时的参考”。这里,周恩来着眼于中苏贸易的长远发展,并不避讳当时我们经验不足的弱点,坦诚声明,有理有节。
周恩来对中苏贸易谈判的把握和指导,还体现在对贸易协定及相关文件的斟酌和修改上。周恩来在3月26日代中共中央起草的给李富春等人的电报中,对中苏贸易协定及相关文件共提出了九处修改意见。这些修改意见,有的是针对原文中的错误,如贸易协定第十二条第三节,原文“将根据本协定第八条第四节”实为“第七条第四节”之误;有的是针对原文表述不周全,比如,交货共同条件第十二条,原文并没有考虑到购方船只如晚到也需赔偿的问题;有的是针对文本翻译不准确,比如,银行结算计算办法协议中,原文“年息一分”的表述容易使人误解,不如直译为“年利百分之一”。在最终的协定文本中,这些修改意见都被采纳了。4月5日,周恩来又致电李富春,对贸易协定的全称作出改动:在中苏两国政府名称之间加了一个“与”字,以使名称更规范(最后签字时,在两国政府名称之间加了一个顿号)。这也体现了周恩来“外交无小事”的思想和“小处着手,为大于细”的处事风格。
在周恩来的精心指导下,1950年4月19日,中苏两国政府正式签订了1950年中苏贸易协定及相关文件。同年5月12日,政务院第32次政务会议予以批准。周恩来在这次会议上指出:这次中苏两国签订的贸易协定的重点,是争取出口要多,进口要少,还要努力争取同其他国家做生意。这是周恩来对这次中苏贸易协定谈判的一个总结。中国政府在这次谈判中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并由此逐渐开始了对新中国对外贸易之路的探索。
〔作者高长武,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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