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的“最后决定权”,是一个引人注目的问题,但凡论及毛泽东和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必然要提及这个问题。长期以来,人们对此议论颇多,疑惑亦很多。甚至有人认为,“最后决定权”赋予了毛泽东有决定党的一切的大权,毛泽东在新中国成立后多次使用这个权力,毛泽东晚年犯错误与“最后决定权”有直接的关系。凡此种种,反映出人们对这个问题的关注和不解。那么,“最后决定权”是怎么来的,其结果又如何呢?
■毛泽东的“最后决定权”的由来
成立书记处处理中央的日常工作,是刘少奇1943年1月12日向政治局提议的。他还建议“中央书记处设一个主席,两个书记,书记是主席的助手。”他的这个关于“主席”和“书记”角色的设计,实际上规定了两者之间的关系。既然“书记”是“助手”,就处在辅助的地位,就必然要由“主席”在最后作出决定。而显然中央许多人同意了这个建议。因此,1943年3月16日,任弼时在代表中央书记处向中央政治局作的关于中央机构调整及精简方案的报告中,强调:书记处“是政治局的办事机构,服从于政治局,在政治局决议方针下,可决定日常工作”,书记处主席由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同时又明确提出:书记处主席“有最后决定权”。1943年3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中央机构调整及精简的决定》,决定调整中央机构,推定毛泽东为中央政治局主席,并决定他为书记处主席。书记处“会议中所讨论的问题,主席有最后决定之权”。当时中央政治局作出毛泽东有“最后决定权”的规定,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是党的领导层针对当时党所面临的历史情况和党的状况作出的。
第一,它是当时党集中中央领导权力的产物。1941年敌后抗战进入最艰苦的时期,党面临着异常艰苦、异常复杂的斗争局势,需要集中全党的力量,快速、高效地去开展斗争;但是,由于长期分散的独立活动的游击战争的环境,党内甚至高级干部中出现和存在着各种破坏党的统一性的错误倾向,如个人主义、英雄主义、独立主义和“反集中的分散主义”等,在一些重大问题上不遵照中央的政策和指示,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汇报。毫无疑问,这些现象是不能适应当时斗争形势的,是不利于党战胜严重困难的。于是,中共中央多次发文强调中央权力的集中和统一。应该说,毛泽东的“最后决定权”的规定就是中央这种精神在中央领导层的体现。
第二,它是中共中央改革和完善领导体制的一次尝试。在1943年3月中央政治局作出《关于中央机构调整及精简的决定》之前,中共中央政治局早已感觉到党中央的领导机构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需要调整和改革,并且已经开始酝酿和筹划中央领导机构的改革。1941年7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对改革中央机构作出三个重要的决定:(一)中央机关的任务为研究情况、掌握政策、总结经验、调剂干部;中央组织机构以精干为原则。(二)按照上述原则,成立由任弼时主持的“改革中央组织机构委员会”,讨论中央各部委之组织编制,交政治局会议通过。(三)为使中央有若干同志能经常集体处理日常工作,决定除每星期召开一次政治局会议外,中央书记处应有一种人数不多的会议。按照中央政治局的这个决定,8月27日,成立了中央书记处工作会议,由在延安的政治局委员毛泽东、任弼时、王稼祥、王明、洛甫、陈云、凯丰七人组成。9月26日,中央书记处工作会议通过了任弼时提出的《中央书记处的任务和组织条例》。至此,中共中央建立了以中央书记处工作会议处理日常事务的工作机制。但是,实行过程中出现了两个情况:一是1941年九月政治局扩大会议后,王明因病休养,不参加会议了;到1943年初,洛甫到绥德和晋西北调查去了;王稼祥、陈云也因病休养了,原有书记处工作会议成员中许多人不能参与工作了。二是1942年5月21日,领导全党整风运动的中央总学习委员会成立,由毛泽东、凯丰、康生、李富春、陈云五人组成。6月22日,中央书记处工作会议决定,以后中央总学委会与中央书记处工作会议合并举行。但是后来发现,这样的书记处工作会议“等于各部委联席会,与政治局区别不明显”,没有充分发挥作用。中央书记处工作会议的这种情况说明,中央政治局改革中央机构的预期目标没有达到。
第三,它是毛泽东威望在党内和党的领导层大幅度提高的反映。遵义会议事实上开始了毛泽东对全党的领导,但毛泽东在全党领导地位的确立经历了一个过程。到20世纪40年代初,党历经艰险不断取得胜利、开创出敌后抗战大好局面、政治影响空前提高的事实,证明了毛泽东的正确领导,毛泽东在党内和党的领导层的威望空前提高。陈云、任弼时在这时的谈话很有代表性。1941年10月,陈云在中央书记处和政治局会议上发言时说:“遵义会议前后,我的认识有一个过程。会前不知道毛主席和博古他们的分歧是原则问题,对毛主席也只是觉得他经验多。遵义会议后,开始知道毛主席是懂军事的。红军南渡乌江后方才佩服毛主席的军事天才。到莫斯科及回国后直至十二月会议,在独立自主问题上、徐州会战问题上,对毛主席有了更多的了解,认识到他是中国革命的旗帜。”“过去我认为毛泽东在军事上很行,因为长征中遵义会议后的行动方针是毛泽东出的主意。毛泽东写出《论持久战》后,我了解到毛泽东在政治上也是很行的。”任弼时在1943年九月政治局会议上说:中央苏区时认为毛泽东“有独特见解,有才干”。另外,1942年6月30日,刘少奇在山东分局纪念七一干部大会上称赞说:毛泽东是“精通马列主义和中国实际情况为每一个党员所拥护的党的领袖”。党的领导层对毛泽东的这种敬仰、信任和拥戴,毫无疑问是中央政治局授予毛泽东“最后决定权”的思想基础。
■从制度上看,毛泽东的“最后决定权”存在和生效的时间并不长
毛泽东的“最后决定权”是有特定内涵的:它仅限于书记处“会议中所讨论的问题”。中央政治局在《关于中央机构调整及精简的决定》里明确规定:党的一切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在中央政治局,“在两次中央全会之间,中央政治局担负领导整个党工作的责任,有权决定一切重大问题”,“凡重大的思想、政治、军事、政策和组织问题,必须在政治局会议上讨论通过”。而“书记处是根据政治局所决定的方针处理日常工作的办事机关,它在组织上服从政治局,但在政治局方针下有权处理和决定一切日常性质的问题”,“书记处必须将自己的工作向政治局作报告”。在这样的关系和条件下,书记处“会议中所讨论的问题,主席有最后决定之权”。也就是说,毛泽东的这个“最后决定权”既没有决定党的一切的权力,也没有决定党的大政方针的权力,而是根据政治局决策处理日常事务的权力。
“最后决定权”是一种工作制度。它是对书记处工作程序的明确规定:在执行和贯彻政治局的决策的过程中,书记处在处理日常事务时,其成员讨论、研究,最后由主席总结、集中,作出决策。职权与责任同在,担任“主席”,是领导班子的最高负责者,自然就得最后拍板,作出相应的决定。
这个“最后决定权”存在和生效的时间并不长。由毛泽东、刘少奇、任弼时三人组成、毛泽东任主席的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关于中央机构调整及精简的决定》中的一个内容,在中央政治局通过这个决定后,新的中央书记处立即开始了工作。现在见到的资料说明,在政治局作出决定的第二天,即1943年3月21日新成立的中央书记处即召开了会议。但是,一年两个月以后,即1944年5月19日,这个中央书记处会议决定:向即将召开的六届七中全会提议,七中全会主席团由毛泽东、朱德、刘少奇、任弼时、周恩来组成,“七中全会期间一切日常工作由主席团办理,原政治局及书记处停止开会”。5月21日,六届七中全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央书记处的这个提议,决定:在全会期间由主席团处理日常工作,“书记处及政治局停止行使职权,中央各部委仍照常工作”。并推选毛、朱、刘、任、周组成主席团。应该说,根据六届七中全会通过的这个决定,随着中央书记处的停止工作,毛泽东的这个中央书记处主席的“最后决定权”也因此停止了。
1945年4月20日,六届七中全会闭幕。第二天,中共七大预备会议召开,会议通过六项决议案,其中规定由毛、朱、刘、周、任组成七大主席团常委会。任弼时传达中央通知时指出:“大会主席团产生以后,六大以来的中央委员会就不存在了,其职权转交给大会主席团。”既然六大以来的中央委员会不存在,在其基础上建立的中央书记处及其职权理应也就不存在了。党的七大选出了新的中央委员会,成立了新的中央书记处,而新的中央书记处的人选和职权与1943年3月成立的中央书记处,有很大的不同,并且再无“最后决定权”的规定。也就是说,1943年3月中央政治局由毛泽东、刘少奇、任弼时三人组成、毛泽东任主席并且有“最后决定权”的规定,并没有在七大上传承下去,而是随着新的领导机构的建立而失效。因此,可以说,1943年3月中央政治局赋予毛泽东的“最后决定权”的有效时间是一年两个多月。七大后党中央实行的是集体领导、民主决策,毛泽东并不享有“最后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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