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苏区票证收藏中,1932年7月以后的土地税收票证算是存世量最多的一个系列,有《纳税证明书》、《免税证明书》、《土地税纳税证》、《土地税减税证》、《土地税免税证》和不同版本的《征收土地税收据》。
图1:由乡主席出具的《土地税纳税证》和《土地税减税证》
图2:由乡主席出具的《土地税免税证》和县税务委员会出具的《征收土地税收据》
收藏实践中,藏友们多半把以上几种票证统而言之均叫“税票”。不仅收藏界如此称谓,官方举办的展馆抑或是专业的税务部门办的陈列馆也如是说。
实际上,当时设计的“票”与“证”还是有严格区分的,证明就是证明,收据就是收据。它们二者既有区别,又相互关联。
这种区别与关联是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命令第七号《关于修改暂行税则问题》开始的(1933年7月13日)。同时,在《红色中华》第27期第六、七版刊登了《土地税征收细则》。该细则明确规定:“土地税一律按照税额折成银款,按国币计算征收,不收谷物。公债票最好,但不计息”;“收税一律以实谷计算(每十六两称一百斤乾谷为一担)......由乡代表估量”;“农民缴税前,由乡代表发给纳税证明书,......农民按证明书带款送交各该税收委员会,取得收据为凭,无收据者依漏税论”。
这种把部分税收职能下移到区、到乡的做法,是中央政府充分依靠群众,相信群众,以减少税收力量不足抑或是直接减少“吃皇粮”人员的最好做法(当时区乡干部是不拿工资的。正所谓“苏区干部好作风,自带干粮去办公”)。
图3:《土地税征收细则》规定的《纳税证明书》与《免税证明书》格式 《红色中华》第27期第七版(1932年7月14日)
由此可见,纳税人只有将这二个环节都完成,才说明税收事项的完结。也是因为它涉及到千家万户,又基于当年这种做法,使1932年7月以后的土地税收票证成为中央苏区各类票证收藏中存世量最多的一个系列。
虽然如此,但要将同一人,同笔税事的纳税(减税、免税)证明和完税收据匹配到“成双成对”,因历尽沧桑巨变,也非易事。
图4:纳税证明书 图5:征收土地税收据
图4 和图5是《土地税征收细则》实施后瑞金县最早期的一对税收票证。从收藏的角度看,品相也是一流,非常飘亮。
图4是由时任瑞金市踏迳区落村乡(苏区时期,一度划归会昌县辖)代表刘德仁签字出具给纳税人刘惟淮的《纳税证明书》(木刻印制)。落款时间是公历1932年8月16日(《土地税征收细则》规定:“暂定8月10日至8月半前后为收税之期”),右边骑缝处加盖了区苏政府大圆印。图5是由江西省瑞金县第#税务委员会(当时每二、三个区设立一个土地税征收委员会,人数9-11人,办公地点也是可依据实际情况酌量移动的)出具给纳税人刘惟淮的《征收土地税收据》(铅字印刷)。落款时间是公历1932年9月14日,左边骑缝处和正面均加盖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某土地税收委员会椭圆形印记。
如何认定它们是一对?
纳税证明书告知我们:刘惟淮全家壹人,分得8担半田(过去农村往往以年收成稻谷5-6担左右为一亩),今年折实谷〣0〦斤(苏州码子,即三十六斤)。它与9月14日征收土地税收据里的“平均收乾谷五石一斗0合(一斗为十升,一合为一两)按税则应纳百分之六乾谷0石叁斗0升六合”。这里的“叁斗0升六合”折实成大洋是“六角七分三厘”。二张票证手写纳税内容一一对应。
也就是说刘惟淮壹人,分得8担半田,乡代表估量其当年收成为六成,得实谷五石一斗。按百分之六税率,应纳税谷30.6斤,折合大洋0.673元。依此推算,当年每百斤乾谷平均价为2.199元,与“现约每担米卖二元半,和白区比相差六七倍”①的史料相吻合。
依据《土地税征收细则》规定“土地税一律按照税额折成银款,按国币计算征收,不收谷物”,如此强调,可能与国家银行刚刚发行货币,配合提升国家银行货币声誉有关,但此时收据里印制的是“折实缴纳大洋”,与细则规定相悖,实际纳税时是“大洋”还是“国币”,还得专题研究。
图6:黄裕浗《土地税纳税证》 图7:黄裕浗《征收土地税收据》
图6、图7证明万泰县寺下区洲头乡黄坊村村民黄裕浗于1933年12月4日在取得乡主席出具的《土地税纳税证》后,于12月28日至本县某区农业税征收委员会实际纳税后再取得《征收土地税收据》。品相虽差,却也珍贵。
上述二票证说明征管方法和征管机构都有些变化。一是乡代表出具的《纳税证明书》已改为由乡主席出具《土地税纳税证》了,且“纳税证明”内容与“纳税收据”内容对应更清晰,更好理解了。二是“税务委员会”也改为了“农业税征收委员会”,说明政府加强了对农业税的征收工作。三是既可以谷纳税,也可以现金纳税,还可以二种方式合并计征。黄裕浗全家五人,共分得田25担,当年收获七成,折实谷十七担五斗,税率百分之4.2,应纳税七斗三升半,折合应纳税款2.352元。这是“纳税证”所述。但黄裕浗于12月28日实际缴税时,缴干谷二斗,另五斗三升半折合成大洋为1.712元。
从黄裕浗纳税额可推断,时值每百斤谷子价格为3.2元,较32年夏粮收购价提高了1元左右(当时中央政府允许每个县征粮价格有所不一,因此,不同县区不能绝对相比)。此时,也正是第五次反“围剿”战争初期。
图8:赖显松《土地税免税证》 图9:赖显松《征收土地税收据》
图8和图9系太雷县(今瑞金、石城和长汀各一部分)洋地区三坑乡三坑村村民赖显松于1934年2月18日和3月8日纳税时取得的一对票证。因为家有纸业工人,故免税一人,实纳税谷三斗一升伍合。
此时,正是第五次反“围剿”进行到大力扩红与大量筹借粮食时期,中央政府要求征收土地税均以收谷为主。因为谷比钱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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