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响“交响乐”,唱响“大合唱”。毛泽东坚信“人民”主导的阶级革命和斗争是推动历史前进的唯一动力和力量,即“人民是真正的英雄”!故毛泽东的人本法治思想中比较明确地突出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体性地位。强调全体人民群众人人拥有不可剥夺的权力及权利,即我们经常提到的人权和人民主权。于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在我国应运而生。“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宗旨和“一切为了群众”的信仰追求在毛泽东的法治思想中体现的淋漓尽致,很好地回答了“为什么人”的问题,很好地实现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但与此同时,我们同样需要非常清醒地认识到:一方面,我们从国家法治、制度上保障人民群众的主体性地位。另一方面,在中国广大人民群众自身应该清楚地认识到自身所具有的人权及人民主权,并且做到理论联系实际,主动投身到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中来。受到“官本位”思想的冲击和几千年来持续的影响,在中国,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一点没有充分地认可并践行。或者是早已习惯了在中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处于相对被动甚至完全被动的地位。面对当下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艰巨任务,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号召人人都主动参与其中。这绝不是一句政治空话、套话。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曾经提到:“支持和保证全体人民当家做主不是一句口号,必须要把它真正全面落实到我们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
毛泽东的人本法治思想也同样给我们提够了较为完美的诠释。它给中国广大人民群众传递的宝贵信息是:广大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人,人民起到主导性作用应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应有内涵,全体人民群众主动投身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并起到主导性作用,奏响“交响乐”,唱响“大合唱”,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这是未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的发展方向。
(四)有利于使“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切实融入到全面依法治国系统工程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社会的、国家的长治久安和长远发展,关切每一个中国公民的平安幸福。“全面依法治国”既是一个重大的国家战略部署,又是一个科学法治建设体系。当前,中国存在着一个同样比较突出的有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问题是:人民对于“全面依法治国”这个科学的法治建设体系的理解相对较为片面,认为它就仅仅代表了借助法律、制度来管理国家。也就是和我国古代法家思想中的“以法治国”思想,即以法律和制度来充分实现对国家社会的有效治理,有所混淆。我们需要清醒地认识到,既然“全面依法治国”的要义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它本身必然是一个科学的、系统的工程。这个工程中比较重要的一点就是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充分相结合。“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针对于法律和道德,二者都具有促进国家安定,维系社会秩序,规范公民行为的作用。所以,就中国的“全面依法治国”这个科学的、系统的工程体系来讲,“德行天下,法律护航”,也就是说“法治”与“德治”是应该齐头并进的,相辅相成的。所以对于这二者,要做到协调推进,力求实现法律及道德、“法治”及“德治相得益彰。”
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毛泽东的法治思想对中国当代具有不可磨灭的价值,但是毛泽东法治思想本身也曾经历过曲折发展的过程,存在的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即对于法的本质认识不够以及受到中国古代传统文化的不良影响,主张“德主刑辅”,强调道德教化的“群治”而相对忽视“法治”的治国理念。但通过对于毛泽东法治思想的历史局限性的一定反思,也是对中国当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很大指导和启示的。
既然我们通过反思发现:毛泽东的法治思想中强调“德主刑辅”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那么,我们必然在反思的过程中想到对于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完全以法律、制度来代替道德,实现国家的有效管理与治理。可是,我们在这个过程中却完全忽视了道德,也就是“德治”的重要性作用。在中国这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里,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高度发展,齐头并进。故欲实现法治的最大化,就必须要秉承中国古代“中庸思想”,即必须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并且需要力求达到:“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也就是发挥出法律的规范性作用的同时,亦展现出其对道德的促进性作用;发挥出道德的引领性作用的同时,亦展现出其对法律的支撑性作用。这些都应该是当代中国“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为中国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翻开了崭新的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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