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炳臣,1915年出生于商城县双椿铺镇蔡店村。10岁读私塾,后任乡苏维埃文书。1932年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同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红二十五军七十三师二一七团战士、副班长,红二十八军八十二师二二四团排长、英山太湖便衣队队长。1934年任商城游击队指导员。是年秋,游击队与商城苏维埃第五区是一个支部,直属于区委领导,支部名称为“直属支”。蔡炳臣因不了解这个名称的含意,就按照中共皖西道委书记高敬亭颁布的“凡党内外你认为有怀疑的,都可自首”的肃反政策,把自己怀疑的“直属支”名称,向县委书记石裕田和高敬亭报告。第二天,高敬亭就宣布“直属支”为“第三党”的组织,并收缴了该支部成员的枪支,下令自首。蔡炳臣被罚做一个月苦工,并开除党籍(后恢复)。1936年12月,任英山、太湖便衣队队长,带领八九个人在英山、太湖一带与数倍于己的敌人周旋。参加了黄安、七里坪等战斗。
抗日战争时期,历任新四军淮南四支队教导队特务连指导员,十四团一营教导员,政治处副主任、主任,新四军二师四旅十一团政治委员,华中局党校三队队长,四旅十团政治委员等职。转战于淮南路东定远、凤阳、合肥和津浦路西,抗击日、伪、顽军,建立抗日根据地。
解放战争时期,历任松江(哈尔滨)军区第二军分区副政治委员兼政治部主任,东北野战军第三纵队政治部组织部长、后勤部政委、政治部直工部部长,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十军一二○师副政治委员,一五三师政治委员,一一八师政治委员。参加了威远堡战斗、锦州战斗、锦州战役、辽西会战、平津战役、武汉战役、衡宝战役和广西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中南铁道运输司令部政治委员,公安十九师政治委员,沈阳军区公安军副政治委员,吉林省军区政治部主任、副政治委员,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总队第二政治委员,湖北省军区独立师政治委员。1955年被授予少将军衔。1973年4月任河南省军区政治部副主任。1978年调任铁道兵政治部副主任。撰有回忆录《一棵火种》。战争年代多次负伤,荣获中华人民共和国三级八一勋章,二级独立自由勋章,二级解放勋章。1978年8月24日病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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