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土豪、分田地”是中国共产党八七会议(1927)确立土地革命的核心内容。这场伟大的、烘烘烈烈、波澜壮阔的、持续了十年的革命运动,吹响了反封建的号角,革了苏区地域内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经济关系、政治制度、思想文化、社会结构和法律法令的命,为苏区社会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中国革命的根本问题就是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只有帮助贫苦农民解决土地问题,才能“唤醒工农千百万,同声干”。
八十多年前中央苏区的《耕田证》长什么样?“打土豪”而来的土地又是如何分配的?
2019年5月18日,笔者收藏到二张1930年7月由瑞金西区九堡横山乡农民协会颁发《耕田证》,一为吕运祥、一为吕世晃。
图1:1930年7月瑞金西区九堡横山乡农民协会颁发给吕运祥的《耕田证》,规格28×56.5㎝.
图2:1930年7月瑞金西区九堡横山乡农民协会颁发给吕世晃的《耕田证》,规格28×56.5㎝.
此二张《耕田证》,吕运祥的编号为77号,吕世晃的编号为80号,上面均加盖“瑞金西区九堡横山乡农民协会”圆形骑缝章和条形落款章。落款人为农会主席钟炳元,土地科长钟玉山,日期为1930年7月。从形制和规格上看得出,《耕田证》是用当地产的毛边纸横向对开,一分为二,一张毛边纸可填写二户。每张填写好内容后,又一分为二,一截给持证人、一截留农协会。
从二证中我们可读出的信息及延伸的历史是:
一、证书不叫《土地证》而叫《耕田证》。如此叫法,可能是取“耕者有其田”之义,也使当时没多少文化的中国农民一听就懂,一看就明,这就是自家的东西,自家的命根子。让“耕者有其田”,是孙中山最早提出“平均地权”的主张,但在中国革命史上,只有中国共产党才开始在自己苏维埃政权辖内坚决执行了这一主张。
在中国古代,很长一段时间里,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制,即王有制,全国的土地都是国王所有,即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随后的历史逐渐演变到地方豪绅、地主、公堂、行会把持大量土地。此二证,确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由农民政权组织自己颁发的“红契证”,庄严地向中国几千年来的封建主义土地制度宣战。
二、它是瑞金苏区时期最早的《耕田证》。瑞金县志载:1930年“6月7日,红四军来瑞金,驱逐胡子垣部,解放县城。”中旬,中共瑞金县第一次代表大会在县城南门岗谢家祠召开,中共瑞金县委成立,下辖东、南、西、北、中5区。同时开展第一次分田斗争。“7月,瑞金县第一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在南岗杨世倬私厅召开,县苏维埃政府成立。”是年10月,逐步增设和分设了一些区。可见,不仅农协会组织存续时间非常短暂,而且,东、南、西、北、中5区称呼时间也非常短暂。因此,它是一对非常罕见的、珍稀的瑞金苏区时期由农民协会颁发的《耕田证》。
有没有更早的了?有。瑞金中央革命根据地博物馆展厅里有一张1930年6月份刘德淮的《耕田证》,但不知何故落款无发证单位、无印章。
图3:瑞金中央革命根据地博物馆展示的《耕田证》
三、以坵为单位,以谷作计量。南方多为丘岭,田地依势多为分隔成大小不同的块,一块叫一坵。田地有肥瘦之分,因光照原因,又有单季双季收成之分。故不以亩为单位,而是以自然地块“坵”为单位,再请有经验的老农一起对每一“坵”的出谷量做出估算。因此,《耕田证》先记述多少人,能分得多少担谷子,而后再记述具体分解到每一“坵”地块坐落地点及出谷数量。苏维埃政府征收土地税也以此为凭。这是农民兄弟的智慧。
四、无差别地均分土地。非常巧的是,持此二证的二户人家男女均为9人,每家每人都分得田2担5斗,共计22担5斗。而具体田地位置、地块大小则组合不一。说明当时无论男女老幼,皆可平等地参与土地分配。这充分体现了人民内部在政治上和经济上无差别的平等。特别是女性也平等的分得土地,是对几千年来封建社会根深地固“男尊女卑”思想与行为的最大冲击。
如此分配有法可依吗?当然要有,否则不就真的成了“合伙共同抢劫”的“共匪”吗。至今还有这样的人会说:土地革命不就是把别人的土地抢来自己分吗?说这样话的人要吗是不认真学历史,要吗就是立场有问题。什么阶级说什么话,每个人无不打上阶级的络印。
1930年6月中国革命军事委员会在福建长汀县城成立,毛泽东任主席。在他的主持下制定颁布了《苏维埃土地法》。这是一部较为完备的土地法。它吸收与摒弃了《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闽西《土地问题决议案》、《赣西南土地法》的经验与不足。该法共4章31条。其要点有:
1、没收一切地主富农的土地。“暴动推翻豪绅地主阶级政权后,须立刻没收一切私人的或团体的--豪绅、地主、祠堂、庙宇、会社、富农之田地、山林、池塘、房屋,归苏维埃政府公有,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及其他需要的贫民使用。只有农民协会,尚未建立起苏维埃的地方,农民协会亦可以执行没收及分配”。
2、地主也可分田。“豪绅地主及反动派的家属,经苏维埃审查,准其在乡居住,又无他种方法生活的,得酌量分与田地”。
3、以乡为单位兼顾地少之乡。“分田以乡为单位”,如有三、四毗连,分田易导致田少之乡不能维持生活的,“则以三、四乡为一个单位分配”。
4、按人口平均分配。“应依乡村人口数目,男女老幼平均分配,不以劳动力为标准的分配方法”。“现役红军官兵及从事革命工作的人,照例分田,并由苏维埃派人帮助其家属耕种”。
5、其他人等区别对待。“乡村中工、商、学各业能够生活的,不分田,生活不够的,得酌量分与田地,以补足他的生活为限”。“雇农及无业游民愿意分田的,应该分与田地。但游民分田的,须戒绝鸦片、赌博等嗜好,否则苏维埃收回他的田地”。“旅外不在家乡的,不分田”。“城市商人及工人,以不分田为原则,但失业工人及城市贫民要求要分田者,得酌量在可能的条件之下配之”。
6、抽多补少,抽肥补瘦。“为求迅速破坏封建势力并打击富农起见,分田须按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的原则,不准地主富农瞒田不报及把持肥田”。
7、废除债务、焚烧契约。“工农穷人欠豪绅地主富农之债,一律不还,债券契约,限期缴交苏维埃或农会焚烧”。“工农贫民在暴动前,欠商家交易之老账,无论是否商业高利贷的,或是否本身之账,一概不还”。“钱会、谷会,概行取消”。但“豪绅地主及商人,欠公家或工农贫民之债,不论新旧都要还清”。
8、禁止高利借贷。“苏维埃政权之下,禁止高利借贷,由县苏维埃按照当地金融情形,规定适当利率,但不得超过普通资本在当地一般经济情形中所得利率之数”。
9、分等征收土地税。“以保护贫农、联络中农、打击富农为原则,须在苏维埃建立之后,而且群众已经得到实际利益,经高级苏维埃批准时,才可征收”。且应“按照农民分田每年收谷数量分等征收”。如“每人分田收谷5担以下的,免收土地税。每人分田收谷6担的,收税百分之一。每人分田收谷7担的,收税百分之一点五......”。
这就是当年“共匪”的“分赃法”。这样的“分赃法”也不是一就而就,后又经过了一些修改与调整,不少地方有过二次分田,后续还明确土地为私有,还开展了查田运动,这是后话。
依据此法,我们还知晓吕运祥、吕世晃二户人家每人分田收谷才2担5斗,是个人多田少之乡,因此都不必交纳土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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