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红网浙江义乌2018年3月29日电(何必会)3月28日,日本著名律师一濑敬一郎、日本著名学者上田信教授,以及来自省内东阳、丽水等地的细菌战受害者遗属代表多人,在义乌市细菌战受害者遗属王越、王建政等人的陪同下,参观了在建的义乌市侵华日军细菌战历史陈列馆工地,又一次来到义乌市“崇山细菌战”遗址林山寺,在“劫波亭”前凭吊日本侵华细菌战中的死难者。
一濑敬一郎、上田信、吉田等日本友人是昨日应邀参加中共义乌市委宣传部、义乌市档案局举办的“日本细菌战与崇山鼠疫”专题讲座(由王选担任日语翻译)后,安排了此次行程。
义乌市细菌战受害者遗属协会会长王瑞红对日本友人于清明节前来访崇山细菌战遗址,表示深深的感谢。
一濑敬一郎(右二)、上田信(右三)等人,参观义乌市侵华日军细菌战历史陈列馆主体建筑施工工地(右一:王越;左一:王建政)。
日本友人一行,在林山寺“劫波亭”凭吊日本侵华细菌战中的死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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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濑敬一郎:侵华日军细菌战中国受害者日本辩护律师团主将
一濑敬一郎,日本著名律师,社会活动家,原侵华日军细菌战中国受害诉讼原告辩护律师团秘书长。自1995年起,曾数十次率团前来义乌开展细菌战受害调研、诉讼等工作会议和活动。
1998年侵华日军细菌战中国受害诉讼原告团•义乌林山寺合影(右六:一濑敬一郎)
一个日本人,二十几年如一日,全力以赴为中国受害者辩护,无私奉献青春、金钱、智慧,基于什么信念?动摇过吗?一濑回答:真理无国界。为了中日两国之间实现真正和平友好,打倒日本帝国主义,清算战争罪行。尽管追求真理是很难的,但我们不能怕付出。有时候感觉到自己就像在东海无边无际的海滩深处,疲惫不堪地拨开污泥探寻金子,相信金子的闪光是永恒的。中日和平友好的真谛,就像金子一样。既然设定了人生的方向和意义,那为什么要反悔和改辙呢?妻子一濑三和支持自己的事业,是自己最重要的助手,夫妻俩至今没有孩子,全身心都投在事业上。为细菌战、重庆大轰炸、成都大轰炸、乐山大轰炸等案件辩护,家里成了主要的资料库,大量书籍、资料、设施占据了自己的办公室、书房和卧室,没有妻子的协助,很难开展工作。
在日本法院、国会、社会、政界等各个领域,细菌战诉讼斗争是长期的、反复的较量,就象孙中山辛亥革命那样任重而道远。战争与和平、正义与邪恶、光明与黑暗,是革命者必须选择的主题。诉讼的意义大家都知道了,我们为争取实现战争受害者的合法权利而奋斗,也为国际反恐斗争而努力。
2002年8月28日上午,日本众议院会议室,一濑敬一郎律师向日本政府质询细菌战事实
2006年6月20日,一濑律师参观义乌江湾曲江祠•侵华日军细菌战义乌展览馆
2011年1月30日一濑敬一郎率日本团祭奠细菌战受害者•义乌林山寺纪念碑
一濑敬一郎率日本团参加2012年11•18崇山细菌战受害70周年纪念•义乌林山寺劫波亭
七三一部队细菌战诉讼——东京地裁判决的意义及控诉审的课题
731部队细菌战诉讼辨护团事务局长•一濑敬一郎
2002年12月7日
一、前言——审判决的三个意义
2002年8月27日,东京地方裁判所民事18部(岩田好二裁判长)下达了关于细菌战诉讼的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一判决在认定了细菌战有关事实的同时,否定了被告日本国的法律责任。辨护团谴责这种否定细菌战责任的错误判决,同时,对于没能实现原告们的预期目的,我们也深感负有责任。
另一方面,本次的判决在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也具有如下积极意义。
第一,对于旧日本军七三一部队等在日本陆军中央的命令下,在中国各地将细菌武器用于实战的事实给予了认定。 第二,认定日军在中国实行细菌战的行为违反了在日内瓦签定的禁止使用毒气协议等国际惯例。 第三,认定日本由于在中国实行了细菌战,根据海牙陆战条约第三条等国际惯例的有关规定,对于细菌战的受害者们,日本负有国家责任。
辨护团决心以上述三点为出发点,在控诉审中全力以赴,争取诉讼的胜利。
二、细菌战裁判的概要——鼠疫和霍乱
1、原告全部为日军在中国实行细菌战的中国人受害者,共计180名(第一次起诉108名、第二次起诉72名)。在本次诉讼中的被害地流行的细菌武器是鼠疫菌和伤寒菌。大多数的原告是因感染鼠疫和霍乱而死亡的被害者的遗属,也有一部分是幸存者。在诉讼提起后判决前,以钱贵法(宁波原告)为首的25名原告相继去世,均由其继承人继承了诉讼。另外,被告为日本国。
2、本次诉讼中的被害地为浙江省和湖南省。其中浙江省共涉及7处地方(衢州市、宁波市、义乌市、东阳市、崇山村、塔下洲村、江山市),原告共计119名;湖南省虽只涉及常德市一处地方,但是其周边的数十个村庄也都包含在内,原告共计61名(请参照以上8处的地图)。
3、原告们的诉讼请求为谢罪与金钱赔偿(每人1000万日元)。诉讼请求主要根据被告的3项违法行为提出。其中,导致人员伤亡的实施细菌战的行为是“主要请求”的原因,而“立法不作为”与“隐瞒细菌战事实”的行为是“预备请求”的原因。“主要请求”的法律依据为海牙条约第3条、中国民法、日本民法及相关法理;预备请求的法律依据为国家赔偿法第1条。
三、细菌战诉讼的经过——7年的斗争
诉讼的经过请参照结尾的“年谱”。
1、《被害调查》。1995年12月,辨护团开始了在细菌战被害地的调查取证。在历经一年半的时间,九次访问中国,诉讼准备工作完成以后提起了诉讼。这是第一次起诉,这次起诉在中国国内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各被害地及其周边地区都迅速、有组织地展开了细菌战被害的调查,明确了新的被害事实。因此,在第一次起诉的二年零四个月后,由同一辨护团又提起了第二次诉讼。
2、《原告意见陈述》。为了使裁判官了解细菌战被害的残酷事实,共计有24名原告反复在法庭上进行了意见陈述。原告们生动的陈述都通过翻译传达给了裁判官。原告们来到日本,加深了日本社会对于细菌战的认识。
3、《证据调查》。辨护团以细菌战的事实为主要着眼点,具体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了举证:①七三一部队等实施的加害行为;②细菌战被害的发生;③加害行为与被害的因果关系;④原告们受到的损害;⑤细菌战的残酷性;⑥日本政府的隐瞒行为。
首先,提出书证。提出了证明上述①乃至⑥项事实的日本、中国、美国的文件。为了证明④项的事实,180名原告全部提交了陈述书。
其次,关于证人证言,共有11名专家申请作证。上述第①项事实的证人为:松村高夫(庆应大学教授•社会史)、吉见义明(中央大学教授•近现代史)、辛培林(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教授)、篠冢良雄(原七三一部队柄泽班•细菌制造)、松本证一(原七三一部队航空班•飞行员)。②、⑤项事实的证人为上田信(立教大学教授•中国社会史)、聂莉莉(东京女子大学教授•文化人类学)、黄可泰(医师、宁波的调查)、邱明轩(医师、衢州、江山的调查)。③项事实的证人为中村明子(东京医科大学客座教授)。⑥项事实的证人为近藤昭二(记者)。另外为了证明④项的事实,各被害地共选出7名原告申请作证。
经过与裁判所反复交涉及各种努力,18名证人都被允许出庭作证。这是原告团•辨护团感觉诉讼进行得最顺利的时期。2000年11月至2001年3月,分6次进行了证人询问。
4、《原告团•辨护团会议》。为了与原告团协调意见,辨护团定期访问中国,听取原告团的意见,同时就诉讼的进行情况以及诉讼程序进行说明。例如,两次的起诉都是通过“原告团•辨护团会议”决定的。另外,在一审判决后的去年11月,辨护团还访问中国,对一审情况进行总结,确立了控诉审诉讼及相关运动的基本方针。
5、《国际交流》。本次细菌战诉讼促进了中美日三国间关于细菌战问题的交流与发展。一审判决后,在去年12月于常德师范学院举行了以“细菌战犯罪”为题的国际研讨会,日本和美国的专家学者均到会进行了积极的交流。
6、《国会质询》。栗原君子议员在1997年12月的参议院决算委员会及1998年4月参议院总务委员会(第二次)上,介绍了本诉讼,并对桥本首相及村冈官房长官就细菌战的事实进行了质问。在第三次质询中指出,“细菌战是以天皇为首以陆军中央为主导实施的”,对政府进行了追究。另外,田中甲议员也在1999年2月的众议院预算委员会上就有关细菌战文件公开的必要性进行了质询。
四、一审判决的积极意义
1、对细菌战事实进行了全面认定
本次判决的最大意义是裁判所对细菌战的事实进行了认定。这一认定及于原告主张的全部细菌战事实。以下,就事实认定的要点作一介绍。
(1)《日军的加害行为》。“从1940年开始至1942年,七三一部队、一六四四部队等”在衢州、宁波、常德投下了鼠疫菌,在江山使用霍乱菌进行了直接攻击,认定了日军“将细菌武器用于实战”。 (2)《传播引起的细菌战伤害》。认定:“衢县的鼠疫同义乌、东阳、崇山村、塔下洲等地一样,也向周边地区进行了传播,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另外还认定,“1942年3月以后,常德市市区的鼠疫传播到农村,各地出现了许多牺牲者”。这样,认定了通过疾病的传播使损害扩大,进一步揭示了细菌战的残酷性。 (3)《细菌战的命令指挥系统》。认定了“细菌武器的实战应用是日军战斗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依据陆军中央的命令进行的”。 (4)《细菌战的牺牲者》。在细菌战造成的损害中,关于牺牲者的规模问题,认定牺牲者达到了一万人以上。这是在各被害地的证据的基础上对死者的人数进行的具体认定,具有客观的事实依据。 (5)《细菌战的残酷性》。关于鼠疫进行了如下认定,“鼠疫在社会中进行传播,使人们相继死亡,并由此导致了对患者及其家属的歧视与人们相互的猜疑,在破坏了该地区的社会安定的同时还给人们带来了难以磨灭的心理创伤”、“疾病的流行即使得到了治疗,病原体也会残留于自然界及生物界当中,使得疾病再次流行的可能性长期存在。从这种意义上来说,鼠疫不仅破坏地区的社会安定,而且长期污染环境”。另外,关于霍乱进行了如下认定,“霍乱具有强烈的传染性,不仅使人们相继死亡,而且还在疾病传染地区造成歧视和猜疑”。
2、关于细菌战的被害认定了日本的国家责任
(1)《日军实施的细菌战违反了国际法》。本判决判定,“即使出于战斗的目的也不应该使用细菌武器。这一论断以前就在国际上被广泛认可,并以此共识为前提,在日内瓦《关于禁用毒气或类似毒品及细菌方法作战议定书》中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细菌武器(如前所述签约国为125国)。由于该协议于1928年生效,所以最迟在那时多数国家在法律上确认了该协议。也就是说以该协议为内容的国际习惯法已经成立。所以上述认定的日军在中国各地将细菌武器用于实战的行为(本案细菌战),明显属于上述日内瓦协议中规定的‘使用细菌学的战争手段’。” (2)《日本关于细菌战的被害所负有的赔偿责任》在本次判决中有如下陈述:“日内瓦《关于禁用毒气或类似毒品及细菌方法作战议定书》以及由此成立的国际习惯法中对杀敌手段的禁止规定,属于海牙陆战条例23条1项中的‘特别条约所规定的禁止’,因此,违反了日内瓦《关于禁用毒气或类似毒品及细菌方法作战议定书》中的禁止使用细菌武器的规定时,依据海牙陆战条约第三条的规定也要承担国家责任”。并由此认定如下:“关于本案细菌战,根据海牙陆战条约第三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被告负有国家责任”。
上述判决中的依据海牙条约第三条规定负有国家责任是指,关于本案细菌战使中国的被害者们遭受的损害,日本负有损害赔偿责任。
五、控诉审的课题(一)——细菌战真相的普及宣传
细菌战的真相还没有大白,知道有关事实的也还只是少数人,所以揭露并宣传细菌战的真相是控诉审胜利的关键。
1、细菌战首先能够造成人们直接的伤亡。同时还破坏家庭造成贫困,破坏人与人之间,地域与地域之间的联系。其次,由于细菌战,使家庭、被害地区受到社会上的各种歧视。另外,还造成整个受害地区的产业及贸易的停滞。
细菌战造成的损害极其复杂,不是单凭想像就能明白的。而且对于包括细菌战在内的侵略战争所造成的损害还没有进行全面的调查。目前所知的还仅仅是极少的一部分。准确地弄清细菌战所造成的损害对于战争损害的传承具有重要的意义。另外对于从被害者的角度认识事实并进行宣传也是必不可少的。在本案诉讼中,上田信在崇山村、聂莉莉在常德市,这两位对中国农村社会认知丰富的证人在被害地的现场调查研究是非常宝贵的,迈出了战争被害研究的新的一步。(参照两位证人的证言•鉴定书)
2、日本帝国主义在中国东北地区进行的殖民地统治(捏造傀儡“满洲国”)的残酷性,以及侵华战争的种族歧视的特征反映了细菌战部队的本质。强抢耕地建设细菌武器的生产设施,将农民作为劳工强制其进行劳动,甚至将包括抗日派在内的中国人投入特别的监狱,用于人体实验。殖民统治使这些成为可能。另外大规模杀戮的企图,也反映了细菌战的种族歧视性质。
实际上,日本隐瞒细菌战部队有关事实的动机,是害怕暴露其对中国进行殖民统治的残酷事实,害怕暴露其以对中国进行种族灭绝的民族歧视政策为国策的事实。(参照证人辛培林的证言•鉴定书)
3、从医学上弄清细菌战引起的疾病流行,也是细菌战的重要问题。为了明确本次诉讼的细菌战事实,对造成损害的原因的鼠疫和霍乱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医学上的研究也是必不可少的。感染鼠疫的跳蚤成为细菌武器的经过以及对感染路线的认识也不可或缺。(在本次诉讼中,证人、细菌学者中村明子,对1941年11月以后在常德流行的鼠疫的第一手材料进行了研究的基础上,对细菌战与被害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直接的研究论证。这些作为细菌战的医学鉴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4、为了弄清战争犯罪,加害者自身的供述也不可或缺。在目前原七三一部队成员进行供述还是可能的。对日本人来说,确立从细菌战被害者的角度看问题的立场,要以自我批判为大前提,而七三一部队队员的供述就具有自我批判的意义。要勇于面对他们的供述。在本次诉讼中,证人、原七三一部队队员篠冢良雄(柄泽班所属、从事细菌制造)、证人原七三一部队队员松本正一(航空班飞行员)提供了证言。篠冢氏曾被收容于抚顺战犯管理所,于1956年回国,参加了中国归还者联络会坚持进行以身说法揭露细菌战犯罪的活动。
5、为了弄清细菌战所造成的损害,传染病专家的实地调查也必不可少。为了在今后弄清细菌战所造成的损害,象这种广大的地域都受到细菌战的损害的情况,有必要由中国的研究人员对被害者进行彻底的调查,通过这一调查,细菌战所造成的损害涉及全中国这一情况也许会被证实。如此,细菌战的严重性就会清晰地显现出来。证人黄可泰在宁波进行了调查,另外证人邱明轩在衢州、江山进行了调查,两位证人就调查结果进行了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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