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增加或完善文物陈展、文物抢险、维修和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方面的条款。文物陈展、文物抢险与维修都应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具体工作应遵循文物保护科学的规律性,做到标本兼顾、辨症整治,动静平衡、适量适度,整旧如旧、保持原貌等。[4]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应着重文物账卡的建立、文物库房的建设、馆藏制度的建设等三方面的工作。[5]
9.增添预防红色旅游资源破损的条款。如埃及出台的文物保护新法除填补了旧法中的文物保护条款漏洞外,还增加了一些预防文物被盗、丢失、走私的新条款。红色旅游资源作为一种尚未被人们的价值观念所完全认可的资源,不法分子也没有把目标瞄准过来,这为我们走出多年来文物保护工作“先破坏、后治理”的怪圈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因此,应该及时增加对红色旅游资源保护的预防性条款。
以上对策主要是从红色旅游资源保护的立法角度来进行讨论的,而实际工作中,除了完善的法律法规条文外,更加需要落实这些条文的具体措施和行动,其中,加强执法力度是一项非常关键性的工作。
载于《湖南社会科学》2005.5
注释:
[1]《中国旅游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27页。
[2]张俐俐:《中外旅游业经营管理条例》,第2版,旅游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428~429页。
[3]田玲、齐子鹏:《论当前对旅游资源保护认识的几个问题》,旅游学刊,1998年第3期,第46页。
[4]胡继高:《文物保护科学的规律性》,科技导报,2001年第4期,第52~54页。
[5]袁丽坪:《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切实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文物春秋,1999年增刊,第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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