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红色旅游资源作为一种新型的旅游载体,其发展潜力是巨大的,但是,这种新型旅游载体的保护现状却不容乐观,本文从法律视角上对红色旅游资源的保护不力状况进行了原因探讨,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加强红色旅游资源法律保护方面的对策。
关键词:红色旅游资源 法律保护
旅游资源按其属性可以分为自然旅游资源和人文旅游资源,中国的人文旅游资源主要包括人文古迹、近代史迹、现代工程、社会风情、文体娱乐、饮食文化和购物文化等。[1]而红色旅游资源指的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新中国成立以前,包括红军长征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等重要的革命纪念地、纪念物及其所承载的革命精神;从地域范围上主要是指革命老区和红军长征线,但以长征沿线为重点。可见,红色旅游资源是人文旅游资源的一部分,对红色旅游资源的保护主要是对其实物形态即红色革命文物的保护。这些红色革命文物是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遗产,是一种无法估价的物质财富。它不仅反映了中华民族为摆脱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和剥削,争取自由和解放的斗争历史,也是了解革命先辈为了祖国强盛,为了人民的解放事业英勇斗争的最生动的教材。保护利用好红色革命文物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必然要求,是新形势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红色旅游实现全面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建设红色旅游资源保护体系”是《2004~2010年全国红色旅游发展规划纲要》所明确提出的主要任务之一,在这一保护体系中,法律将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红色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问题也因此被提上重要日程。
一、红色旅游资源保护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红色革命文物作为旅游资源的价值是在现代旅游业和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过程中被逐步证实和发现的,由于这一发展过程的长期性和渐进性,使得这些革命文物已经遭受或正在遭受着不同程度的破坏。具体说来,红色旅游资源保护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有:
1.对红色旅游资源保护的重视力度不够。一方面,革命文物成为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遗弃物而无人管理。如安徽金寨县境内的红军医院、红军邮局、红军保卫局等遗迹所在房子或因风摧雨洗而倒塌,或因无人问津而破烂不堪,有的甚至成为附近农户堆放杂物或喂养牲畜的场所。另一方面,革命文物因开发、宣传力度不够而处于进退维艰的状态中,如长沙市烈士公园内的烈士纪念塔、中共湘区委员会旧址清水塘、八路军驻湘办事处旧址等都因游客稀少而难以维持现状。
2.文物保护经费成为红色旅游资源保护的瓶颈。用于维修保护的财政拨款与文物修缮所需的资金之间的矛盾已经非常突出,“先保住不垮、不倒、不烂”,甚至干脆弃之不理已成为市县级文物管理部门的首选之策。如安徽省目前拥有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51处,而省财政给予的文物保护经费只有400万元,平均每处每年不到1万元,经费严重不足,红色文物的修复保护经费状况也就可想而知了。
3.缺乏整体规划的建设对红色旅游资源保护造成冲击。现代化城镇建设、现代工农业生产、现代化工程建设等因缺乏整体规划而对革命纪念地、纪念物带来严重破坏。主要表现为革命纪念地在旧城改造、拆迁中遭到损毁,或者其周边环境遭到破坏而造成不协调。如长沙市当年城边有许多抗日阵亡将士墓,经过解放后的扩建新城运动、改革开放的建设运动以后,大部分被摧毁或拆迁,保留下来的仅仅是其中的小部分了。
4.开发利用现状使红色旅游资源保护面临阻碍。保护文物与发展旅游是相辅相成的,发展旅游是文物资源最好的保护和利用方式之一,旅游区(点)的封闭式管理为文物资源的保护提供了更有效的保障。发展旅游可以为文物保护提供强有力的物质基础,发展旅游也首先要求对文物予以保护,如四川省的阿坝藏族自治州、巴中县、旺苍县等为发展旅游而首先对当年红军史迹、遗迹进行了修缮。然而,红色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现状却不容乐观,许多革命纪念地、纪念馆因入不敷出而濒临关闭,这已成为这些红色旅游资源得以继续保护利用的重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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