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共产党的立党宗旨,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是我们革命、建设、改革、发展的总方针。那如何理解“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内涵呢?事物总是对立统一的,我们要坚持弘扬“为人民服务”的行为,那必然存在不“为人民服务”的行为。所以我们必须在实践中反对、批判、批评、纠正那些不“为人民服务”的行为。
“为人民服务”应该包含两个层次的意思:第一个层次是为人(为个体、为自己)服务;第二个层次是为人民(为众人、为他人)服务。而做为共产党人的最高境界则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一、为人服务
马克思曾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毛泽东同志曾指出:“领导的阶级和政党,要实现自己对于被领导的阶级、阶层、政党和人民团体的领导,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率领同盟者向着共同敌人作坚决的斗争,并取得胜利;二是对被领导者给以物质福利,至少不损害其利益……”邓小平也曾指出:“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主义”。我们强调“以人为本”,做为一个个体的人离不开对生活资料的依赖;一个人劳动、奋斗的目的首先就是为获得生活的必须的物质资料。但在追求物质财富过程中则存在着是物质财富为人服务,还是人为物质财富“服务”的区别。
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不正是明确了房子是用来为人服务的,而不应当人人去为房子“服务”?荀子在《修身》中说:君子役物,小人役于物;唐代慧海法师在《顿悟人道要门论》中说:心逐物为邪,物从心为正。一个人能有效控制物质财富,追求的物质财富是服从于人的真正的需要,那他走的就是正道,他身上呈现出的正气,他就是君子。相反,如果你住着一套房子,却天天惦记着第二套、第三套……第N套房子;惦记着与别人攀比谁拥有更多的房子、更多的金钱、更多的“财富”,并为之拚死、拚活、疲于奔命,甚至为之去坑、蒙、拐、骗,那你就被房子、被财富、被攀比控制了;就变成了你是为房子、为财富、为攀比服务了,那你就走上邪路上去了,你身上呈现出的就是邪气,你就成了小人了。《庄子•逍遥游》中说:“鹪鹩巢于深林,不过一枝;偃鼠饮河,不过满腹。”同样,一个人食不过三餐,眠不过八尺,他真正的需要是有限的。那我们基本需求满足了后,我们还精力充沛,是不是就无所事事,人生就毫无意义了呢?不!姜太公在《六韬•明传》中说:义胜欲则昌,欲胜义则亡。基本需求满足了,人生更高层次的追求目标就上升到“义”——用我们共产党人的话说,就是要“为人民服务”。
二、为人民服务
中国共产党党章明确规定:“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党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所以,我们党及其领导下一切政权、机构、党员及其制定的法律、规章、方针、政策都是要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自由幸福服务的。所谓“人民”就是除了“人民的敌人”外的绝大多数的人们及其子子孙孙。做为“为人民服务”的对立面就是不“为人民服务”;或者说是要人民去为其它东西服务;或者是为“人民的敌人”服务。
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李昌奎将同村的19岁女子击昏后强奸,之后将此女子与其3岁的弟弟一同杀害。对这样一个极其凶残罪犯,一审判处其死刑,但云南高院在二审时却改判缓期。最后在广大民众的愤怒声讨中,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得不重审并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云南高院的副院长在声明中还讽刺广大群众是“狂欢着追求杀人”,并声称“李昌奎案十年后肯定成为一个标杆”。而“著名法学家”贺卫方则称“未见滇高院审判的程序缺陷或腐败因素”,应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改判是“符合现行法律,不合法理”。这些高级法官们和“著名法学家”贺卫方们理论讲了一大通,恰恰是忘了(或是有意违之)“为人民服务”的理念。他们不认为他们的“废除死刑”等法律“理想”、审判程序、“法理”是应该为人民、为全社会服务的;他们认为全体人民、要全社会应该来为他们的“废除死刑”的法律“理想”、为他们的审判程序、为他们的“法理”服务。
姜太公在《六韬》中说:杀一人而三军震者,杀之;赏一人而万人乐者,赏之。法律对人的惩罚不是目的,目的是为人民服务、为全社会自由、幸福、和谐服务。法律杀人正是为了不杀、少杀。通过法律的“杀”振摄、遏制了社会的杀人行为,不正挽救了社会千千万万将被杀的人和将要犯杀人罪的人?
我们很多社会问题越治理越乱,正是因为这些权力部门总是以罚款代替治理。也就是说,他们忘了自已的权力是为人民服务的,而是一心一意为罚款“服务”,或者要人民反过来为他们自已制定的规章、规则、理念服务。我们的教育问题很多很多,正是我们的小学、中学所有的工作目标就是分数和名次,而把为人民服务、为学生的身心健康服务、为学生的德智体全面发展服务给忘了。
我们很多“专家”、“学者”反对对犯人进行公判、批判、警示、教育、改造。他们认为这侵犯了犯人的“人权”、隐私权。这些“专家”、“学者”为此还做了很多“研究”、写了很多论文、出了很多“成果”,但他们恰恰是背判的“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却一心一意去为人民的敌人——犯人“服务”。荀子在《富国》中说:故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 明代的吕坤在《申吟语》中也说过:五刑不如一耻,百战不如一礼,万劝不如一悔。法律不仅要有“罚”的功能,还要是“耻”的功能、还要有教育功能、警示功能、改造功能。只有轰轰烈烈对罪犯进行批判、公审才能警示群众、教育群众不要去犯罪、不要成为人民的敌人。只有对罪犯进行惩罚、批判、教育才能改造他们——使他们由人民的敌人转化为人民的一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