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长征以前,中国共产党对于解放我国民族问题的具体历史条件缺少深入的了解,民族工作未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又因受苏联解放民族问题的模式和经验的影响,党的民族纲领强调民族自决权,主张实行联邦制。
长征以后,红军自到达黔桂边区起,开始进入少数民族地区。党和红军为谋求新的正确解放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从红军所到的少数民族地区实际出发,就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多种形式政权的建立,进行了艰苦的实践及相应的理论、政策的探讨和创造。有关情况的发展,可分为三个阶级来考察。
1935年8月毛儿盖会议以前为第一阶段红军总政治部1934年11月29日的《关于徭(瑶)民的口号》提出:实行民族自决,苗民一切事情由苗民自己解决;苗民的首领由苗人自己选举,不要国民党军阀委派。红军在黔东南留下的标语有:只有苏维埃才能救中国(台江县);只有苏维埃才能解除苗民的痛苦(黄平县);推翻国民党统治,建立苏维埃政府(榕江县)。这一阶级成立了四川大凉地区彝、汉联合政权冕宁县苏维埃人民革命委员会(1935.5.25)羌族地区的茂县(1935.5.30)、理县、汶川县的工王兵苏维埃;阿坝钵皮梁子区藏族苏维埃(1935年夏)等。这一阶段少数民族地区主要建立苏维埃政权。
第二阶段从1935年3月5日的毛儿盖会议起。会议通过的决议强调:“鉴于少数民族中阶级分化程度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条件,我们不能到处用苏维埃的方式去组织民族的政权……可以采取人民共和国及人民革命政府的形式。”《决议》重申:“一般的组织工农民主专政苏维埃是不适当的。”(注:《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二)41—42页)这一阶段成立了藏族聚居区的四川大炉霍、道孚、甘孜(1936.5)等县的中华苏维埃博巴自治政府,县以下还成立区、乡博巴政府。这一阶段转向成立民族自治政权。
第三阶段从1936年5月24日红军《总政治部关于回民工作的指示》发布起。《指示》提出:“政权的组织,可以回民居住的情况用以下两种方式:第一,在回、汉人杂居的乡或区,在回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的原则下,组织回、汉两民族的乡或区的混合政权,其正副主席代表以及政府委员人数,以该乡或区与汉人数量多少为比例决定。第二,在完全是回人集居的乡或区,则组织回人单独的回民政府,凡是愿意谋回族解放的贵族、阿訇及一切回民都可以参加,并可与附近的第一种政府或完全汉人的人民政府建立联盟的形式,以取得工作上、行动上的联系与配合。”(注:《红军西征在宁夏资料选编》72—73页)这一阶段成立了回族历史上第一个县级自治政权陕甘宁省豫海县回民自治区政府(1936年3月下旬)县各界群众代表大会通过《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条例》。这是党的民族自治纲领第一次得到实施。1936年9月,甘肃天水地区徽县成立苏维埃政府,同时成立徽县回民自治委员会,下辖四个反蒋抗日委员会。此外,在甘肃东部的岷县、两当、康县、通渭、会宁等县也成立了苏维埃政府或人民委员会。所有这些,为党以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提供了实践经验和理论、政策的启示。
综上所述,红军长征时期的民族工作取得多方面的巨大成就,前所未有地加强了军民团结,是长征胜利的有力保证,为中国革命和民族解放事业作出了宝贵贡献。应以红军将士全心全意为各族人民服务的崇高思想和模范言行为榜样,认真总结红军长征时期民族工作的宝贵经验,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民族问题理论,联系少多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坚决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有关法律,非常重视并积极开展民族工作,正确处理民族问题,不断巩固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增进全国的稳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和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斗。
稿源: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1991年01期 作者: 马贤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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