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要把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与法院队伍建设结合起来。
法院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部门高度重视法院队伍建设,始终把队伍建设作为法院工作的根本和保证,相继采取了一系列的重大措施,法院队伍的素质和形象有了明显提高。但是,应当看到,法院队伍的思想素质和理论水平还存在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还相当突出。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与一些法官的荣辱观和执法理念出现偏差直接有关。没有正确的荣辱观和执法理念,再好的制度和程序规范在执法实践中也会被扭曲。因此,把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贯穿于队伍建设的选拔、任用、奖惩、培训等各项管理措施中,促进队伍建设的正规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市法院正在开展“队伍建设年”活动,我们要以此为契机认真查找思想上存在的误区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理清思路,明确目标,落实整改措施,促进各项工作不断上水平。
四是要把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与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结合起来。
中国传统优秀道德理论中一直倡导“知耻”,能不能知荣明耻,成为一个人履行道德义务的基础。胡锦涛总书记把社会主义道德观中的荣耻问题突出提出来,不但切中时弊,而且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在新时期传承历史、面向时代的新总结和新发展。法官作为一个职业群体,对道德规范有着更高更深的要求,因此,要以“八荣八耻”为精髓,把《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试行)》作为基本教材,按照“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律修养、约束业外活动”的要求,严格约束法官行为,确保法官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稳得住心神、管得住身手、抗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教育和引导法官恪尽职守,廉洁自律,自觉将“八荣八耻”贯穿于各项工作各个环节之中,融入为民服务的实际行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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