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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韶山毛氏家族与中国传统文化:二、韶山毛家生育观
2009-02-19 10:05:58
作者:《毛泽东的家世渊源》龙剑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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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韶山毛氏家族重男轻女,但它却反对溺杀女婴,《家规十八条》之第十条规定:
    好生乃天地之德,尤人生这所当体。干道成男,坤道成女。似续所由重也!则女子而敢自我生之,自我杀之乎?且律载:溺女与故杀儿女同罪。故近世州县乡村,莫不修建育婴堂。如有擅行溺女,绝灭人道,从重理处。不服禀究。凡我族人,尚体遵之。

    韶山毛氏家族一方面重男轻女,一方面严禁溺女婴,这并无矛盾,前者出于儒家尊卑观念,后者也出于儒家仁义道德。
    事实上,韶山毛氏家族也确设有育婴堂。《韶山毛氏族谱》二修三卷《栗山公养济碑》载:
    生女实确赤贫,无力头养育,任本父邀同亲属,赴经管处报名,载入育婴册。从本女生日起,至一岁,每月给谷二斗;从一岁至二岁,每月给谷二斗五升;从二岁至三岁,每月给谷三斗,给至三岁,期满截止。如三岁甫满,本父难养,即嫁与人者,给该女婴谷一石五斗,任嫁女翁姑领给。不愿领者听。养育期内,设有殇者,给恤殇谷二斗,任本父报殇领给。如有匿殇冒领者,查出,除追还领谷外,公同处罚。至于不愿养育,不愿领给,擅行溺女者,以无故杀子女论,公同处治,禀究。
    读了这段话,不能不令人辛酸顿起,泪如泉涌――为何育“男婴”无专条规定?言外之意,纵使家计艰难,对男婴也要千方百计拉扯成人,因为他日后是自家人,而女孩却因生来不是自家人,家道许可,尚能养之,否则推给育婴堂,或早早嫁出去了事,甚至干脆溺死――女子地位在那个时代曾经何等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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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cmsnews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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