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为了保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必须认真落实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各项职权,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1] 。深化“三大机关”的认识,抓好“三大机关”建设,对于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国家的繁荣富强,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在此,谈谈初步体会和认识。
一、深化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认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博大精深,相当丰富。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的经典著作中,有许多关于国家问题的重要论述。比较有代表性的著作,如《共产党宣言》、《德意志意识形态》、《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资本主义和议会》、《论国家》、《关于苏维埃政权的民主制和社会主义性质》等。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遵循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总结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政权建设的经验,创造并不断完善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形成和发展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所谓国家的本质,就是指国家是哪个阶级的政权,由哪个阶级专政。国家的本质属性,在于它的阶级性。一百多年来,各个阶级、各种社会势力围绕着在中国建立什么样的政治制度、走什么样的政治发展道路,进行了激烈斗争。康有为、梁启超等人力主实行君主立宪制,既为封建王朝中的顽固派所不容,也遭到人民大众的唾弃。孙中山领导建立的资产阶级共和国,很快被袁世凯的总统独裁制和封建帝制所取代。蒋介石所建立的国民政府,从形式看是恢复了资产阶级共和制,实际上却是官僚资产阶级和封建大地主的统治。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领导广大劳动人民,经过革命斗争,从反动统治阶级手里夺取政权后,建立起自己的国家政权。这种政权的组织形式,就是丰富发展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基础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制度,就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其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真正享有各项民主权利。
按照宪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但由于政治、经济、文化、思想意识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实际地位,与宪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较大差距。部分地方的单位和领导,对人大不够尊重,表面上接受监督,而在实际上却千方百计规避监督、敷衍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其宪法确定的权威地位,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应有作用,还没有完全到位和发挥。
党的十七大报告,在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强调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载体,只有真正发挥其特点和优势,把人大及其常委会建成名副其实的国家权力机关,才能从制度上、法律上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使国家权力牢牢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国家的长治久安。这就要求,全党、全社会深化对人大及其常委会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进一步落实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发挥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能作用;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优化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加强学习培训,增强其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提高履职能力,真正代表人民行使好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调动全国各族人民的创造热情,管理好国家事务,保障和促进国家的发展进步,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二、真抓实干,切实做好立法、监督等工作,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目前,有不少同志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工作机关的认识还有差距,有的甚至认为,这种提法,降低了人大的地位。其实,这是一种误解。马克思、列宁都曾经明确提出,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应当废除旧的议会制,但要保留代议机构,并把他“由‘清淡馆’变为‘工作机构’”[2]。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区别。就美国来说,总统提出建立海军部的议案,从提出到通过,被国会搁置了10年;建立内政部的议案,被国会搁置了39年;建立司法部的议案,被国会搁置了40年;建立劳工部的议案,被国会搁置了45年。所以,邓小平同志1987年在会见一位外宾时说:“我们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社会主义国家有个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干一件事情,一下决心,一作出决议,就立即执行,不受牵扯”、“这方面是我们的优势,我们要保持这个优势,保证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现在,把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工作机关建设的认识还不够。有不少同志在思想上始终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是“二线”、是虚的,有劲无处使,做不做都无所谓。应该说,这种认识是片面的,也是不对是。按照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十五项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二十一项职权。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十五项职权,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十三项职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十四项职权。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等还有立法权。人们习惯上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概括为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四权”。这些职权,都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不做就是失职渎职。就此而论,人大的职权和工作不是很少、很虚,而是很多、很实,任务繁重而艰巨。就立法而言,法律法规项目的确定就需要反复论证、筛选,法律法规的起草和审议也是一个很复杂,而且很花精力和时间的问题;监督工作也是这样,要抓住关键,突出重点,督促“一府两院”举一反三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更需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如此等等,都是一些具体实在的工作。
有为才能有位,有位才能有威。国家权力的行使,是建立在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大量具体的、经常性的工作之上的。从一定意义上说,人大及其常委会只有真正成为工作机关,才能真正成为国家权力机关。这就要求,做好立法工作,加强立法调研论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尤其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要通过听证会、网络、报刊等媒体和形式,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努力使制定的法律法规维护和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更具针对性、前瞻性和可行性,切实提高立法质量;顺应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抓住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有的放矢地行使监督职权,加大监督力度,切实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既要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反复调研论证,集思广益,又要适时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依法选举和任免干部,把人民的权力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更好地为人民谋利益。
三、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人民性,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认为,民主是一种国家形态,是一种国家形式。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这一根本性质,决定了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决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人民享有的“一切权力”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是管理国家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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