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全称为“中国政治学会苏区精神研究专业委员会暨江西省苏区精神研究会”,简称为“苏区精神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为群众性学术团体,是由大中专院校和社科研究机构,企业特别是文化企业的单位会员和社会科学界对苏区历史有研究成果的知名专家学者,有志于苏区历史研究的理论、宣传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各界人士等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社会公共道德。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政治学会、江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国家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江西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设在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市政中心。
第二章 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研究与探讨苏区精神的内涵,宣传和弘扬苏区精神,组织、协调、服务苏区红色旅游,策划、制作、推介苏区文化产品,使该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发挥服务研究宣传、服务红色旅游、服务文化产业发展等方面应有的重要作用。
具体业务范围是:
1、组织和引导开展苏区历史、精神、文化等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学术活动,组织召开苏区历史、精神、文化等相关的研讨会、报告会、座谈会、纪念会、举办讲座及展览;
2、配合党在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开展各种形式的苏区精神、苏区文化宣传活动;
3、联系研究苏区历史、苏区精神、苏区文化的专家、学者和理论、宣传工作者以及社会各界人士,搜集反映他们的研究成果;
4、征集、整理有关苏区历史和人物的史料,及时提供给广大会员和红色旅游者参考使用;
5、编辑出版、创作拍摄、生产制作与研究苏区历史和人物有关的读物、作品和产品;
6、创办《会刊》,交流工作情况,报道研究动态,反映和推荐优秀研究成果;
7、协调组织红色旅游,推介苏区文化产品,推动和促进红色旅游以及文化产业的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本会章程;
2、自愿加入本会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3、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入会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讨论通过后,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发布并通知会员本人。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本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3、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4、有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以及实施监督的权利;
5、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1、自觉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可举行,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秘书长提请常务理事会任命。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5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提名副秘书长
3、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内设办公室,其职责是:
1、负责草拟本会年度和各项具体活动的计划与总结;
2、负责与会员、理事的联系与沟通;
3、负责档案、资料的管理;
4、负责本会的财务管理;
5、负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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