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配套措施。指导和鼓励社会资本设立中医药“一带一路”发展基金,参与平台建设工作。各地要明确派出人员晋升、待遇的激励保障政策,对开展中医药领域对外投资合作的企业给予支持。
4.部门分工。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卫生健康委等负责。
(二)中医药国际影响力提升计划。
1.建设目标。中医药对外交流合作更加广泛,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提升。
2.建设任务。培育世界一流多语种中医药学术期刊,加强与境外知名期刊合作,支持在国际知名学术期刊发表中医药研究成果,在跨国科研合作计划中加大中医药参与力度。建设粤港澳大湾区中医药高地,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中医药创新发展。
3.配套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支持中医药参与相关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支持有关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推动出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
4.部门分工。国家中医药局、外交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等负责。
(三)中医药国际贸易促进计划。
1.建设目标。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在探索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中发挥积极作用,中医药国际贸易体制机制不断完善,中医药产品和服务国际贸易总额以及中医药行业贸易便利化水平持续提升。
2.建设任务。高质量建设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探索中医药服务出口新业态新模式,培育中医药服务国际知名品牌。巩固中医医疗保健、教育培训等传统服务贸易优势,发展“互联网+中医药贸易”。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企业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构建中医药跨国营销网络,建设中医药产品物流配送中心。支持中医药企业通过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等平台“走出去”。
3.配套措施。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等开展中医药“走出去”相关活动并探索设立中医药相关展示板块。持续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统计试点工作,完善中医药服务贸易统计方法和指标,进一步优化进出口管理与服务,研究调整中药产品税则号列,提升中医药产品和服务通关便利化水平。各地要完善对中医药服务出口企业的金融等支持政策。
4.部门分工。国家中医药局、商务部、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财政部等负责。
(四)中医药国际抗疫合作计划。
1.建设目标。中医药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等重大传染病防控国际合作中的参与度显著提升,更多抗疫类中药产品在海外注册和应用。
2.建设任务。积极推进中医药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等重大传染病防控国际合作,组织中医药抗疫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建设高水平的中医疫病防治团队,加强抗疫技术和产品国际合作。加强抗疫类中药产品海外注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3.配套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各地和中医药机构参加有关国际性高级别论坛,推动中医药防治重大传染病合作,完善中医药参与国际关注的公共卫生紧急事件应对机制。各地要出台鼓励企业开展抗疫类中药产品海外注册和应用的政策措施,明确对参与国际抗疫合作人员的激励保障政策。
4.部门分工。国家中医药局、外交部、国际发展合作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等负责。
九、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试点工程
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先行先试,以点带面,为全面深化中医药改革探索途径、积累经验。
(一)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
1.建设目标。通过改革体制机制,鼓励在服务模式、产业发展、质量监管等方面先行先试,加快建立健全中医药法规、发展政策举措、管理体系、评价体系和标准体系,提升中医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打造一批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高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2.建设任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体,分批规划建设10个左右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一是系统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和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任务,加快推动省域中医药高质量发展。二是重点推进综合改革和制度创新在不同领域形成示范。三是在中医药管理体制、服务体系、服务模式、评价体系、人才培养、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文化传播等方面,针对亟需突破的重点难点问题,深化改革,形成经验。
3.配套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示范区布局,强化统筹指导,沟通协调解决问题,在项目、政策等方面予以倾斜,定期开展评估,总结推广经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承担主体责任,将示范区建设作为重点工作积极推进,健全示范区建设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完善配套措施,加强改革探索,及时总结经验。
4.部门分工。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药监局等负责。
(二)医保、医疗、医药联动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试点建设。
1.建设目标。遴选部分城市开展试点,鼓励地方发扬首创精神,加快推进有利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完善更好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医改政策。
2.建设任务。以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综合医改试点省份为重点,在全国选择若干地级市开展试点,优先考虑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支持试点城市加快健全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制定实施医疗保障支持中医药发展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施中医药健康促进活动,探索形成有利于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医改政策体系,总结并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3.配套措施。国家中医药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加强指导,及时发现并推广各地经验。各试点城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健全工作机制,积极组织实施,深入探索体制机制创新,形成典型经验和有益做法。
4.部门分工。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药监局、国家疾控局等负责。
十、保障措施
(一)强化项目实施。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建立跨部门工作机制,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落实工作。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要将重大工程实施纳入本单位重点工作,明确工作任务,加强组织协调,抓好落地落实。各有关地方和项目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精心实施项目。
(二)做好资金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完善投入保障机制,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发展多元投入机制。科学界定政府和市场投入责任,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中医药振兴发展,各级政府在卫生健康投入中统筹安排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并加大支持力度。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形成合理投入机制。加强项目统筹规划和预算申报管理,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优先保障重大专项和重点项目。依法依规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保障财政资金专款专用。完善内控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强化项目实施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三)加强监测评估。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要牵头组织成立专家组,制定评估方案,开展重大工程实施动态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作用,强化全周期监测,增强评估的客观性、准确性和科学性。加强评估结果应用,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即知即改。
(四)注重宣传解读。要加强政策解读,大力宣传中医药振兴发展特别是重大工程实施的进展和成效,宣传中医药维护健康的特色和优势。及时总结提炼地方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典型报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升对中医药的认可度,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中医药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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