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药食同源”的管理
目前,我国从法律层面已经对药物和食物的界限进行了区分。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其第八条规定:“食品不得加入药物,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以及作为调料或者食品强化剂加入的除外”。但根据我国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第3条内容,药品包括现代药和传统药,而传统药主要是指中药饮片和传统中药制剂。这给既是中药又是食品的物质的管理和使用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为了调节“食品”与“药品”监管的矛盾,1987年卫生部、国家中医管理局联合颁发了(87)卫字第57号文件,在附录中公布了第一批《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品种名单》,第一款内容为1985年版《中国药典》和1981年出版的《食物成分表》(野菜除外)中共同记载的物质(名单未公布),第二款内容包括乌梢蛇等33种物质,1988年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公布上述第一批第一款内容29种物质(青果重复),1991年卫监发(1991)第54号新增了8种物质,1998年卫监发(1998)第9号又增加了8种物质,至此3批“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名单”包括八角茴香、乌梢蛇、蒲公英等共77种中药。随着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1996年《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肖培根等参考《神农本草经》中列为上品的中药,重新拟定药食同源物品名单和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2002年,卫生部颁布“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简称“51号文”),印发新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附件一),一直沿用至今。
“药食同源”的社会价值和意义
当今社会,医疗保障和社会养老问题突出,医学模式由“治病医疗型”向“防病保健型”的转变,社会观念也发生变化,通过锻炼和健康饮食来防治疾病的思想普遍被接受。发挥我国“饮食养生”文化优势,完善我国“药食理论”和“食药目录”,党中央、国务院给予高度重视,在2015年国务院颁布第一个《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中,把“大力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作为重点任务之一,以发挥中医养生治未病的优势。
大健康产业的兴起促进了我国健康饮料、膳食甜品、保健茶点等饮食产品的快速发展,“药食同源”物质富含蛋白质、维生素、微量元素等,兼顾营养价值和药用保健价值双重功效,是饮食行业的新宠儿,如酸梅汤、蓝莓山药等。另外,农副产品也是“药食同源”物质创造价值的重要方式,如山药,因富含淀粉、生长周期短、环境适应力很强等特点,选育的新品种己在非洲国家大量栽培,成为了当地重要的粮食作物。
随着我国老年化进程的加快和生活方式的改变,大健康产业对药食同源的市场高求空间会越来越大。加之国家对药食同源食品产业越来越重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企业逐步实现规范化的生产和经营,产品质量在不断升级,如果能更好地实现“药食同源”各物质的跨界融合,必将给中医药的发展创造新机遇,从而打造出全世界最有特色的文化及服务产业链,以文化-产业-旅游业的方式传承和发扬优秀传统中医药,从预防疾病、调节体质、身心愉悦的角度为人类健康进步做出巨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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