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則”为常用字。“法則”、“規則”、“準則”、“守則”、“原則”皆含法制义。古人是怎样创制“則”字的呢?
据史书记载,夏代有《禹刑》;西周有《吕刑》。上古只有刑法而无民法。这些刑法大都铸在国家重器巨型鼎上。《左传•照公六年》:“郑人铸刑书。”杜预注:“铸刑书于鼎。”古人就用这种公布刑法的方法创造了“則”字。“則”字始见于西周中期金文,作“”会意字。左边是一只大鼎,右边是“刀”。古时行刑必用刀,割身、切鼻、断足、斩首皆用之。这里代指刑法,二者相合,表示将刑法浇铸在鼎上。小篆省“鼎”为“貝”,简化作“”。《尔雅•释诂上》“則,法也。”引申为“法則”“准則”“以身作則”用字。
古称偷东西为“盗”,今称偷东西为“賊”,今义非古义也。小篆作“”,隶变笔画化作“賊”。《说文》“賊,敗也。从戈,則声。”
“賊”字从“戈”从“則”,“則”亦声,是形声兼会意字。其本义是暴力毁坏刑法。《左传•文公十八年》:“毁則为賊”,杜预注:“毁則,坏法也。”今语“盗賊”“卖国賊”“賊眉賊眼”等,是词义转换和缩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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