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1年,云南报来一个案子,案由是一个50多岁的女地主分子利用毒菌毒害社员。谢觉哉先看了各级法院的意见,他们都认为这个地主分子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要判处死刑。接着,他详细地查阅了全部案卷,发现如下几个疑点:第一,她是和大家一起在山上捡菌子,无人能证明有毒的菌子就是她捡的;第二,菌子的毒性有多大,为什么有人中毒,有人没有中毒,缺乏鉴定材料;第三,这个地主分子是有意去捡毒菌还是无意?如故意的,大家叫她吃时,她完全可以挑选些无毒的吃,就能掩盖此事,而她并没有这样做。谢觉哉想,地方法院在这些问题都没有弄清的情况下草率判决,有没有因为被告是地主分子而推论是她有意作案的因素呢?为慎重起见,谢觉哉指示将案卷退回,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调查后,再把材料送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派人重新调查,证明这个地主分子根本分不清菌子有毒无毒,也找不出任何证据证明毒菌就是她捡的,当时她自己之所以没有吃,是因为捡菌子时,她自己留了一些在家里,煮熟已经吃饱了,并不是其他什么原因。于是,将此案由死刑改为无罪释放,并向最高人民法院写了检查。
通过这一错案的纠正,谢觉哉告诫法院的领导干部一定要亲自看案卷,他说:“我真为你们不认真看案卷,不分析案情,出现这样的错案,失去人民对法院的信任捏一把汗啊!”最后他语重心长地说:“对冤错案不能简单地看成是解决当事人一个人的问题,实际上是挽回不良影响,不可疏忽大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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