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彭真先后担任党的七届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候补书记,党的八届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政协副主席。他是北京市第一任市委书记,并长期兼任北京市市长。从新中国成立起他即出任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党组书记,不久任中央政法小组组长,长期主管中央政法工作。 1966年“文革”爆发,彭真首当其冲被打倒,失去人身自由惨遭迫害达12年之久。 “文革”结束后,彭真恢复工作,先后任党的十一届、十二届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1983年任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至1988年退休。他主持了新时期的立法工作,特别是1982年宪法的制定,主持了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两案”的审判工作…… 1997年彭真去世,党中央给予他“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主要奠基人”的崇高评价。 1949年11月,迎着开国大典隆隆的礼炮声,傅洋出世。新中国的建立和幼子的出生,为这个革命家庭带来了双重的喜悦。 傅洋是彭真众子女中,与父亲工作最有“缘分”的一个。 与新中国同龄的傅洋,在“文革”中经历了务农、做工、当民办教师之后,1979年初进入了刚刚组建的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任至经济法室副主任,参加过几十部法律的起草工作。 1988年,傅洋组建了康达律师事务所,至今已有20余年。其间,他曾连任了三届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 傅洋用另外一种行动延续了父亲的法治追求和理想。 康达律师事务所设在北京工人体育馆院内的一所小红楼中。当时,傅洋当律师颇为出人意料,他因此加入了改革开放后中国律师事业的首批“破茧者”的行列。 盛夏6月的一天,当记者如约走进傅洋的办公室时,他没在屋。茶几上摆着一盒香烟,显示对我们的欢迎。 书柜里并没有像司空见惯的那样摆满了看与不看的书,这使我们想起吴邦国委员长曾说过的:“法律不是摆在书架上的本本。” 爽朗的笑声把高个干练的傅洋送进房间。叫不出牌子的短袖衬衫,米黄色的休闲裤,一支接一支地吸烟,傅洋就像一位普通和善的邻家大哥。 身为彭真之子的他十分平易、大气、豁达,绝无“名门之后”的矜持。 其实,和新中国法治一起长大的傅洋承载了少有的厚重、深邃与守望。这是傅洋不经意间的表情和言谈传达给我们的。 兹将傅洋当天的谈话整理记叙如下——
父亲从来都是以毛主席的作息时间为准
儿时的记忆中尽是父亲忙碌的身影。毛主席有通宵工作的习惯,父亲从来都以毛主席的作息时间为准,凌晨两三点常常被叫到中南海商量工作。工作如此繁重,父亲和我的直接交流自然不多,但是父亲的精神引领着我直至今天。 记忆中,父亲惟一一次对我发怒是我上初中时。忘记是何缘起,父亲问道:“你要是被敌人严刑拷打,会不会当叛徒?”我觉得没有经历过的事不好吹牛,就说:“不知道。”谁料,父亲一下拍案而起,大怒道:“你这个人,怎么连这点决心和意志都没有!”我想父亲是希望我明白一个道理:意志磨练并非一定要直面考验。未雨绸缪,不断思考如何面对人生考验,当考验来临时才能随时以坚韧不拔的意志从容应对。 我出生后的几年中,父亲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为新中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创立,付出了巨大的心血。 其实,父亲最初建立新法制的实践,是在晋察冀边区展开的。1940年8月,他主持制定的《中共中央北方局关于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实际上是边区第一部新民主主义的宪法性文件。1941年,父亲向中央政治局和毛泽东报告晋察冀边区工作时,提出了系统的新政权建设思想。其中的基本思想,在现行宪法中仍清晰地得以体现。因此,在制定我国第一部宪法时,许多问题是他早已深思熟虑过的了。 1953年9月16日,在中央人民政府第二十七次会议上,他提出“我们的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要逐步实现比较完备的人民民主法制,来保护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1954年9月,在出席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时,他指出:“人人遵守法律,人人在法律上平等,应当是,也必须是全体人民、全体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实际行动的指针。” 父亲曾告诉我:五四宪法通过以后,毛主席还是很注意依法办事的。他办什么事,常问问总理或者他人,“这么做违不违宪啊?”后来却变成了“和尚打伞、无法无天”,弄成了“文化大革命”。 新中国成立后至1966年“文革”前夕,父亲一直负责立法工作,还直接主管执法工作。到“文革”被打倒前,父亲还一直领导新中国刑法的制定工作。“文革”前,刑法草案已改到第33稿,书记处已经研究过。而“文革”对法制的彻底破坏,使刑法的制定延误了10年以上。直到1979年,它才在父亲亲手培育下诞生。这部刑法的主要架构内容,基本与“文革”前的草案一致。它的新特点,在于根据“文革”的教训,写进了“非法拘禁”“诬告陷害”“刑讯逼供”等新罪名。 父亲领导政法工作时,一贯在领导执法机关坚决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强调必须严禁非法拘禁、严禁“逼供信”,反对“官无悔判”的封建执法观。他说过:“1943年,胡宗南要向延安进攻。当时,放火的也有,放毒的也有,反动标语也出现了,谣言也出来了。哎呀!延安还有这么多的特务?来了个抢救运动,发生了逼供信,结果就搞乱了。这种错误不要再犯。”“错捕、错判要坚决纠正、平反……不要认为有百分之五的错案不要紧,就是百分之一错了也了不得,在你看来是百分之一,对被冤枉的人来说是百分之百,一个人就是一家,还有周围的亲戚朋友。一个错案在一个工厂、一个乡,周围十里八里的群众都晓得,影响很坏。” 父亲的法制观和法治建树源于他深厚的法律功底。他住国民党监狱6年半,别的书看不到,《六法全书》却允许看。他真正系统研究法律,竟是在监狱中开始的。 在秦岭大山中父亲给母亲当了回“秘书”
我上初中和升入高中的几年间,正是新中国风云骤变时期。高中只上了一年,“文革”开始。刚刚走上正轨的新中国法制事业毁于一旦,而亲手奠定了新中国法制基础的父亲也被批判,停止了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的职务,同时被撤销了北京市委第一书记和市长的职务,先是被软禁,1966年12月3日被监禁。半年后,一直作为父亲秘书的母亲张洁清也被关押。 1967年11月的一天,我和姐姐傅彦被赶出了位于台基厂的家。一辆小平板车载着两卷单薄的行李和孤零零的姐弟俩踽踽行走着,目的地是大约一公里外的苏州胡同北京市委宿舍的两间小平房(记者后来去寻访了这个旧迹,在崇文门北大街路东,距现在的崇文门饭店只有几步路的地方,有一个连巷牌都被拆光的小胡同。进胡同大约150米,几栋粉白相间的旧楼围成了一个环形,崭新的门牌上写着“苏州胡同101号”。进去打听时,发现那两间小平房现在由一个老人家看管,牌子上写着“存车处”)。 那个晚上,空空荡荡的小平房里只有两块用板凳垫起的木板。我和姐姐因为烧炉子双双煤气中毒。半夜我去上厕所,一下摔倒在门口。姐姐闻声爬起将我弄醒,她却又一下子晕倒。我当时忍着剧烈的头痛将姐姐连拖带抱地弄到马路对面的同仁医院。虽然只有短短的几百米,却好像费尽了毕生的力气。 从父母被关押时直到1972年允许我们去探监,我们与父母真正是多年生死两茫茫。在监狱中,父亲坚持每天大声念英文、唱京戏,保持语言能力。他后来告诉我们,住单人牢房语言能力会强烈减退,王若飞当年从国民党监狱出来后,去修手表时把“表蒙子”说成“表锅盖”。 父亲对强加给他的种种不实之词,不管是面对专案组的逼供,还是万人大会的批斗,都没有违心承认过,真正坚持了真理。他们说“真理面前人人平等”是抹杀阶级界限。父亲说,1954年宪法通过时,毛主席是赞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毛主席还讲过,“不管什么人,谁向我们指出都行。只要你说得对,我们就改正”。那还不就是“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吗?有意思的是,后来父亲当选委员长,回到家第一句话竟是:“记住,你们要违法,罪加一等!”我们一听不干了:“不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975年,父母从秦城监狱被放出,流放到秦岭大山中的商洛地区,住在一个干休所的几间简陋平房中。尽管生活清贫、受到软禁,但我们终于有机会和父母住在一起了。在商洛的这3年,父亲和我交流的机会比较多。父亲天天在读书、在思考问题,思考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有时上街走一走,和市民、农民交谈,他本身也像一个普通的老百姓。母亲在1978年春天解放了,任商洛地区副专员,一天要去参加文艺演出并讲话,父亲亲笔帮母亲改发言稿,居然给母亲当了一回“秘书”。 我从1976年初到1978年底,在商洛地区氮肥厂做了3年学徒工,工资不及原来的民办教师的一半。学徒第一年的10月,“四人帮”被打倒了。父母的问题虽然还没有解决的迹象,但父亲却已经要我重新考虑申请入党问题。经过父亲开导我还是下了决心,向车间党支部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直到父母已被接到西安后的1978年12月26日,我离开商洛的前一天,厂党委通知我去谈话。一位领导说,早已同意我入党,之所以等到今天才通知我,是为了挑个好日子——今天是毛主席的生日。 父亲95年的一生,几十年为党和人民工作,在国民党监狱中坐了6年半,在自己的监狱中坐了9年。如果平均一下,每周差不多有一天是在监狱中度过的。也许正是这种独特的坎坷经历,才使他在中国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了特有的作用。 父亲一贯坚持两句非常有名的话:“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他为了探索法治和平等,矢志不渝,鞠躬尽瘁,给后人留下了宝贵的精神财富,也塑造了我们的独特家风。 1978年几百名老同志自发到机场迎接父亲重返北京
1978年12月28日,父母和我们一起回到了北京。那天傍晚,当我们乘坐的伊尔18飞机在首都机场停稳后,几百位老同志“呼啦”一下围到舷梯旁,父亲和老同志们一一握手。很多人都哭了,现场非常令人感动。 事后据老同志们说,那天下午,他们不到2点就到了机场。中组部来接的人说:飞机还没有从西安起飞,大家都回去吧。他们都不动。林铁夫妇、程子华、吕正操、郑天翔、甘英……整个候机室坐得满满的,都坐不下,大家谁也不走。 一直等到5点多钟,天黑了,飞机才来。机场还不准开正门,吕正操的弟弟把候机室的正门打开,大家蜂拥而出,把飞机舷梯围起来。程子华、郑天翔等几个人先上了飞机。然后,父亲和母亲从舷梯上走下来,他们穿着整齐、笔挺,像出访回国一样气派。 来到候机室,父亲和大家一一握手,程子华站在父亲的旁边介绍。父亲的眼圈都红了。程子华说:彭真同志累了,就到此吧。以后大家可以去看他。 父亲住在前门饭店,连续半个月,看望他的干部、群众络绎不绝。母亲说,没有想到会去那么多人接父亲。历经劫波,父亲依旧忠贞党的事业。有一次,父亲在中央党校作报告,突然停电。几分钟后,灯光亮起。面对一张条子提的“你对‘文革’中自己的遭遇怎样看”的问题,父亲回答:“文革”就像刚才停电一样,在历史上只是短暂的一刻,已经过去了。全场掌声雷动。 “文革”的一个最大的特点——在政治分析之外——是对于建国以来正在构建的自己的法律体系的一个彻底反动。“文革”把我们的整个法制破坏殆尽,人民的各项权利在根本上丧失了法律保障。进入新时期以后,全国人民最大的一个心声就是“人心思法”,都盼望着进入一个法治社会。十一届三中全会邓小平的讲话旗帜鲜明地提出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所以,真正的大规模恢复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从1979年开始的。 1979年3月,父亲被任命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全面主持新时期立法工作。77岁高龄的父亲,在短短3个月,主持制定的7部法律: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组织法、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在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父亲把我对宪法修改的意见转给王汉斌同志
我随父亲回到北京,组织上落实政策时,我选择了到全国人大法工委工作,参与中国法制的重建。因为父亲的思想,尤其是国家法制建设方面的思想,对我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的形成有着决定性的意义。我们这一代人对“文革”期间法制的“礼崩乐坏”有着深刻感受,作为一个耳濡目染父亲长期领导法制工作而成长起来的年轻人尤甚。 我们家的院子里有一个大会议室,就是在这里,1980年父亲夜以继日地主持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的许多会议。 岂止是“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的会议在这个会议室召开,从我们记事时就被父母反复告知,这个院子首先是个机关。在我们与父母欢声笑语之时,只要父亲办公室的电话铃声响起,我们总会急匆匆地躲出去。 父亲还主持了1982年宪法的修订工作。父亲为考虑立法问题常常彻夜难眠,我对于宪法修改有些意见想向他反映,但看他这么辛劳,不忍心再和他面谈,只好写了封信给母亲:“妈妈:宪法中一点问题老想和爸爸谈一下,但总看他很疲劳,就写了一下,等爸爸有空时看一下。” 父亲把信转给王汉斌、项淳一、胡绳阅: “汉斌、淳一同志:这是傅洋的一点意见,请阅后退我,也可给胡绳同志看看。因为他也是个公民、群众,当然这是句笑话。 彭真 三月八日 还有我小儿子的一封家信,也附上,阅后退我。” 父亲批示中说我也是个公民、群众,大约是向王汉斌等说明我有关宪法的这些意见的来历,说明这些意见纯属我个人的意见,并非他的授意。也是,我与父亲同住,却要通过写信的方式向他反映对宪法草案的意见,在那时也确实有些无奈,父亲太忙了。我们见面时,我总是尽量选些轻松的话题,尽量让他松一松脑筋。像对宪法这样严肃的问题,只好浓缩写成信,要母亲在父亲不太累的时候给他看。 父亲当时玩命地工作,就是感觉到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太迫切了,而他当时做的这一切对当今都有现实意义。那时,法律远不像现在被人们所熟知。经济合同法草案在全国人大审议时要先宣读,请的是当时最好的播音员之一,居然把“标的”念成了“标de”。起草公司法时开座谈会,有人问:首钢叫首钢公司,鞍钢叫钢铁厂,那么公司法管不管鞍钢呢? 每制定一部法律,父亲都会反复调查研究。在制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时,80多岁的父亲去了10多个省市,不知召集了多少个座谈会。父亲在人大常委会谈自己对法律草案的意见时,最爱讲的一句话是“我今天讲的又算又不算”。他的意思是,既然是在人大会议上讲,当然是在他调研基础上的负责任的意见,但那只是个人意见,必须经过充分讨论、发扬民主,最后形成表决意见才能最终算数。 父亲关于一切从实际出发的立法、执法原则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他主张,“法是在矛盾的焦点上画杠,什么许做,什么不许做,令行禁止,要很明确;而且,法要有稳定性,不是说不能改,立法要坚持真理,随时修正错误,但总不能今天立了法明天就改。因此,它只能是社会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实践证明正确的政策的法律化、条文化”。我做法律工作30年了,每当想起父亲主持立法工作的这些感受,总觉得自己是永远项其背而不能及万一了。 父亲多次谈到:我只管一万,不管万一,不能事无巨细都管。他复出后担任中央政法委书记也是如此。父亲曾说:我负责协调政法政策,不是批具体案子。那时我只批过××儿子的一件事。我批的是,不能因为是××儿子就放纵,也不能因为是××儿子就重判。那也是政策问题,不是批具体案子。 父亲多次对我说:搞案子一定要重事实、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他不说,你就逼,你逼他就供,他供你就信。这就是“逼、供、信”。历史上搞错案,很多都是这个原因。所以,刑事诉讼法要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所以,刑法还要规定“刑讯逼供”是犯罪。 在父亲精神的指引下,上世纪80年代初我做了一些立法工作,感受到法律诞生的快乐和立法过程的酸甜苦辣。矿产资源法从制定到通过大约经过了5年时间,这是我在法工委期间,为之工作时间最长并终获通过的一部法律。 1980年年底,经济法室要我和宋大涵去国务院各部委,了解他们准备或正在起草的法律。那时,我国新时期的全面立法工作刚刚开始。在冬日的寒风中,我们蹬自行车跑遍了京城。在地质部,我们得知矿产资源法正在草拟中。记得当时法工委主任王汉斌、副主任宋汝棼,多次带我们与地质部领导——先是温家宝后是朱训,共同研究矿产资源立法中遇到的问题。 1982年夏,在黑龙江勃利县一个小煤矿,一位工人带我下井,顺井口磕磕绊绊往下走了四五百米,除了头顶上的矿灯,周围一片漆黑。它使我对小矿条件的恶劣和“独眼井”的可怕有了了解。没有通风井的“独眼井”就像充满瓦斯的火药桶。而在云南,一个国营露天放电锰矿的情形令人触目惊心。这是矿石品位之高世界罕见的一个矿,却被挖得满目疮痍。这些调研加深了我们对矿产资源法立法指导思想和需要解决问题的认识。为保护珍贵的矿产资源,我们一些同志共同研究,在我国立法中首次提出了“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等概念。 父亲当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就在这部法律草案提请表决的前一天,一位中央负责同志提出不同意见后,父亲与全国人大几位负责同志彻夜研究。在第二天根据会议议程原本将矿产资源法草案付表决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父亲本着对中央高度负责和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高度负责的一致性原则,委婉地说服了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们,本次会议暂不对这部法律草案付表决。父亲认为,在这样重要的法律制定时,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应当再对法律草案进行慎重研究。 那次会议后,法工委和有关部门又对草案反复研究修改。比较引人注目的是,在其中加写了一章“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1986年3月,《矿产资源法》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上终于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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