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既有思想观念的与时俱进的问题,也有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问题。通过这些年的立法工作实践,我们体会到,首先,在思想上要牢固树立立法工作必须贯彻群众路线的观念,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的道理,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要十分注意听取基层群众的呼声和意见,切实维护好他们的权益。其次,要认真发扬立法民主,采取立法听证会、论证会、辩论会和专家咨询等多种形式,体察民情、广集民意、博纳民智,力争做到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第三,对于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规草案,要通过各种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切实做到集思广益,以立法的民主性保证立法决策的科学性,使制定出的地方法规能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和地方特色,增强法规贯彻落实的群众基础和可操作性。
“法律要有稳定性、连续性,不能朝令夕改” 这是彭真同志积几十年的工作经验,语重心长地提醒我们要十分注重立法的质量问题。彭真同志历来就很重视立法的质量。他多次指出,立法既要积极,又要慎重。严肃立法是严肃执法的前提。他说:“立法要积极、要加快步伐。但是,法律要有稳定性、连续性,不能朝令夕改,必须采取慎重态度。如果立了法行不通,不能解决问题,必然要影响法律的严肃性。”他还明确提出,立法质量是地方立法工作的生命线,“法律要备而不繁,简明扼要,便于群众掌握。” 彭真同志关于注重立法质量的重要论述,至今仍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的立法工作目标是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为了实现这个目标确定的工作重点就是提高立法质量。吴邦国委员长说:“我们反复强调提高立法质量这个重点,这并不是说我们不重视数量,而是说不要片面追求数量,真正把提高立法质量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把新时期的立法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如何提高地方立法工作质量,结合这几年的工作实践,我们的体会是,在指导思想上要牢牢树立四个理念:一是服从宪法,把维护法制统一原则作为地方立法工作准绳的理念;二是服务大局,把党的方针政策作为地方立法工作灵魂的理念;三是立法为民,把群众急需作为地方立法工作根基的理念;四是体现特色,把“有特色、可操作”作为地方立法工作立身之本的理念。具体到我们海南省的地方立法工作,就是要结合海南是全国最大的经济特区,又属岛屿型经济,是国人所想往的一片“净土”的特点,紧紧围绕发展经济这个第一要务,突出生态保护这一既定方针,立足省情,紧扣主题,为需而立,立以致用。研究制定地方法规时,既要遵循国家法制统一的基本原则,又要积极发挥特别授权立法的优势,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搞“大而全”,注重“小而精”。既要防止“小法抄大法”,法繁扰民,又要防止“小法驾空大法”,难以操作实施。要注意找准立法工作的切入点和地方法规服务大局的结合点,重点放在打造海南环境特色、产业特色和体制特色上,以立法谋发展、保生态、树诚信、促和谐。
“立法工作是‘干苦力’,是一种高强度的智力劳动” 这是彭真同志作为革命老前辈,对立法工作者的体贴和褒奖,也是激励和鞭策。 我们都知道,从事立法工作是一种很苦而又复杂的脑力劳动。立法工作要做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要做复杂的分析工作和协调工作,要做细致的文字起草和修改工作。而且这项工作,涉及广大民众和社会各阶层权益的分配和调整,政治性、政策性强,程序规范严格,文字表达要准确、精炼,法言法语,有时候时间要求又很紧,确实是一件既劳力又费神的高强度的智力劳动。对此,一方面要求我们从事立法工作的同志们,要树立立法工作的光荣感和责任感,要提倡精益求精的敬业精神和甘当无名英雄的奉献精神,要始终保持艰苦奋斗、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另一方面,各级领导也要更加关心、重视和指导立法工作,把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的立法人才,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这方面,中共海南省委早在2002年9月,就发出《关于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意见》的专门文件(琼发〔2002〕8号),文件要求,“要选配政治素质好、精通业务、熟悉省情、有奉献精神的法律人才充实立法干部队伍。把立法机关作为培养和锻炼干部的重要场所,在政治上、业务上关心立法机关干部的成长。”省委文件还明确提出“在机构编制、经费等方面支持立法机关建设,努力使我省立法机关和干部队伍建设迈上新台阶。”省委的关怀和期望,极大地调动了从事地方立法工作同志们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大家表示要高标准、严要求,在地方立法工作岗位上,为促进海南的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海南,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今年10月12日是敬爱的彭真同志103岁诞辰,仅以此小文,对这位我国法制事业的主要奠基人表示深切的怀念和敬意!
(作者系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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