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真同志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主要奠基人。新中国成立后,他长期主持党中央的政法工作和国家的法制建设工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为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政法工作,建树了不可磨灭的历史功勋。在深入开展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联系自己所从事的地方立法工作实际,缅怀革命老前辈的丰功伟绩,学习和重温彭真同志的法制建设思想,特别是他有关立法工作的精辟论述,倍感亲切,深受启迪。
“民主就不能怕麻烦”,“领导,就是要按照法律来领导” 这是彭真同志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担任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期间多次讲到的。主要是强调了我国进入改革开放时期,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在大力推进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同时,鉴于“文化大革命”的严重教训,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做了大量的工作。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正在不断增强。但是,由于长期受封建社会的影响,党内有些人只有“人治”的习惯,而缺乏“法治”的观念;有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徇私枉法,把自己置于法律之上和法律之外。有鉴于此,党中央于1986年7月下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全党必须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通知》,要求全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认真贯彻落实“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思想,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极端重要性。强调各级干部和全体党员要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法制的约束,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促进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根据中央的部署要求,在这一时期,彭真同志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性也进行了反复强调。他说,建国以后,我们有了全国性的政权,情况不同了,不讲法制怎么行?要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依靠政策,还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转变。他还针对有些同志对经过国家的形式、按照立法程序制定法律不习惯,嫌“麻烦”的现象,一针见血地指出,“民主就不能怕麻烦”,“领导,就是要按照法律来领导”。提出“各级党委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抓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这件大事”。 彭真同志在强调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重要性的同时,还提出一条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三统一”的重要指导原则,即“坚持党的领导,严格依法办事,遵从人民意志”的指导原则。他说,中国共产党是代表人民利益,执行人民意志的执政党,除了人民利益之外,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法律则是全国人民共同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是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定型化。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也领导人民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因此,“服从法律,就是服从党的领导,就是服从全国人民。”三者是统一的。 彭真同志提出的法制建设“三统一”的重要原则,对于我们更好地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进而做好新时期的立法工作,都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我们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更好地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以法治国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实践,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与时俱进,使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对此,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
“立法是在矛盾的焦点上砍一刀” 这是彭真同志论述立法工作深刻内涵和本质特征的至理名言,引人深思,颇受启迪。 什么是法律,按照《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律》的权威解释,法律即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那么什么是立法工作呢,我个人理解,就是拥有立法权的权力机关和工作部门,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经过国家(或国家授权)的形式和法定程序,研制、修改、废止法律的工作。由此而言,在我们国家进行立法,实质上就是要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人民群众的意志要求,对权力和利益进行合理分配,是责任和义务的再分担。因此,彭真同志形象地指出“立法是在矛盾的焦点上砍一刀”。 那么这一刀如何砍呢?这就涉及到对立法工作根本指导思想和本质要求的理解和实践。是立法为公、立法为民,还是为少数人、小集团争权力、谋利益;立法是为了“治民”、对付百姓,还是更好地“制权”,维护好老百姓的权益。对此,彭真同志明确提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唯一宗旨,群众路线是我们党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我们的立法工作就是要“以宪法为准绳,以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为根据”。 在现阶段,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社会阶层结构出现新的变化,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和愿望也日益多样化。对此,吴邦国委员长《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座谈会上的讲话》中说:“在这样的新形势下,为了更好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更好地协调、兼顾各方面群众的具体利益,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必须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最近,吴邦国委员长在主持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法制讲座时的讲话时又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从法律上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要更加注重社会立法,更加注重“五个统筹”,更加注重规范公权和保护私权,使人大通过的法律和做出的决定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现实需要,“切实体现党的主张,真正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彭真同志的精辟名言和吴邦国委员长的重要讲话,都要求我们在立法工作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归宿。要从立法为公、立法为民的大局出发,坚持富民、利民、便民的原则,使我们的立法工作顺应民心、反映民意、贴近民生。立法工作中,要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地方保护主义法制化的倾向。要强调依法治官,以法“制权”,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要科学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做到法规和规章草案中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相平衡。要积极探索法规起草主体的多元化,从政府的单一渠道逐步向社会多渠道立法转变,以更好地体现和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实际是母亲,法律是儿子” 这是彭真同志论述立法工作要贯彻群众路线,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实行开门立法的生动比喻。 彭真同志强调,“立法需要有两个根据,一是实际情况,二是宪法。”他说,立法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把经过革命和建设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政策、成熟的经验,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对新的重大问题、重要改革,要制定法律,必须先有群众性的探索、试验,即社会实践检验的阶段。在这个基础上,经过对各种典型、各种经验的比较研究,全面权衡利弊,才能制定法律。这是立法的一般性经验,也可以说是规律。”他还说,立法也要参考借鉴古今中外的法律,吸收对我们有用的东西,但必须立足于中国的实际,只用这样,才能解决实际问题,才能行的通。正是彭真同志具有这种高深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所以,他在1982年7月中国法学会成立大会上,辩证而又形象地指出“实际产生法律,实际是母亲,法律是儿子。”在别的场合,彭真同志还讲过,我们共产党人的根永远在车间里,在田野上。要多谋善断、集思广益。“多谋不是少数人谋,而是大家谋。善断也不是少数人断,而是大家断”。说的都是要深入实际,开门立法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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