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伟大实践中,特别是在领导新中国法制建设中,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原则和思想。
实事求是的立法原则和司法原则。毛泽东思想的精髓是实事求是。无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根据地的法制建设上,还是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毛泽东一贯坚持实事求是的立法原则,突出强调从革命和建设的实际需要和现实可能出发,根本是要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1954年,在制定我国第一部宪法时,他指出:“现在能实行的我们就写,不能实行的就不写。”这是他为起草宪法确定的基本指导方针。毛泽东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工作提出了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刑讯逼供等司法原则。他强调:“对任何人,应坚决废除肉刑,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毛泽东要求司法机关要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他说,“发现了错误,一定要改正。无论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司法部门、监狱、劳动改造的管理机关,都应该采取这个态度。”
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原则。民主立法是毛泽东一贯倡导的群众路线在立法中的具体体现。在制定1954年宪法时,他就指出,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在他的亲自主持下,宪法草案经过了三次大规模的群众性讨论。第一次是在北京和全国各大城市组织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方面的代表人物共计千余人进行讨论;第二次讨论,全国约有一亿五千万余人参加,提出了1180420条修改、补充意见和建议,形成了一场真正的人民立宪运动;第三次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宪法草案最后修改稿进行了讨论。毛泽东说,“这个宪法草案之所以得人心,是什么理由呢?我看理由之一,就是起草宪法采取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过去我们用了这个方法,今后也要如此。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用这个方法。”
在强调民主立法的同时,毛泽东特别注重科学立法。他说,科学没有什么谦虚不谦虚的问题。搞宪法是搞科学。我们除了科学以外,什么都不要相信,就是说,不要迷信。在制定1954年宪法时,他亲自参加草案的起草工作。每一章、每一节、每一条,他都参与讨论,有时甚至是逐字逐句地推敲修改。草案初稿完成后,进行修改拿出“二续稿”“三续稿”。随后聘请了法律顾问、语文顾问对“三续稿”进行了认真仔细的研究修改,通过“四续稿”。毛泽东强调“这个初稿可以小修改,可以大修改,也可以推翻另拟初稿”。可见其科学缜密的态度。
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立法原则。毛泽东在领导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时,从国情出发,创造性地提出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立法原则。他于1953年指出:“原则性要灵活执行。应当是那样,实际是这样,中间有个距离。有些法律条文要真正实行,也还得几年。比如婚姻法的许多条文,是带着纲领性的,要彻底实行至少要三个五年计划。”毛泽东在1954年的多次讲话中阐述,我们的宪法草案,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宪法中规定,一定要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这是原则性。要实行社会主义原则,是不是在全国范围内一天早晨一切都实行社会主义呢?这样形式上很革命,但是缺乏灵活性,就行不通,就会遭到反对,就会失败。”
(摘自中国人大网《毛泽东与新中国的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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