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毛泽东晚年宪法观发展变化探析 |
2011-08-22 16: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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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阳国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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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追求宪政的历史表明,一个国家要走上宪政道路,首先必须确立依法治国、宪法至上的理念,这就要求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有一些具体可操作的原则,如人民主权原则、法律平等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等;其次要建立健全一系列相关的基本制度,如代议制度、政党制度、权力制约制度、司法独立制度、公务员制度等,从而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再次宪法运行要机制化,也就是要有合宪审查制度。这些也是一个国家宪政建设的方向和支撑点。在欧洲,从17世纪到19世纪,沿着宪政建设的这个大方向,先后在英国和法国产生了四项制度和四项理论成果,即:代表制、两院制、大臣责任制、议会内阁制、国民主权、权力分立、个人权利和成文宪法,它们构成了近代资产阶级民主主义宪政理论的基础和宪政活动的全部内容。就宪政建设的形式而言,社会主义宪政同样是离不开这个大方向的。应该说毛泽东对这些一直是较为关注的,对中国应该和如何走上民主法治道路做出过长期的努力和艰难的探索,这在建国以后一段时期表现尤为集中,但由于上述各种各样的原因,使他背离了自己制定的宪法和依宪治国的精神,导致他的宪法观出现重大变化和宪政实践上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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