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很好地履行职权,并加强自身建设,鄂豫皖区工农监察委员会于1931年9月4日召开扩大会议,决定各级工农监察委员会必须进行17项工作,主要是:“经常参加苏维埃会议和各团体会议,督促执行上级苏维埃的法令和决议”;“清算苏维埃合作社、经济公社以及各机关的帐目,切实预算和决算”;“调查各地方分配士地情形,有无徇私舞弊或阻碍分配土地行为”;"监督苏维埃有无官僚腐化,脱离群众等现象”;“监察税务局的徇私舞弊者及奸商破坏税收和偷漏税收行为者”;“督促在各级苏维埃住的请假或医病、伤已好的士兵各归原队伍工作”;“动员广大群众,特别是贫农团、工会,帮助政治保卫局和帮助监委本身工作”;“反对监察委员受苏维埃或某个人的甜言蜜语或小利,袒护某人或苏维埃的错误和罪恶不报告出来。如发生这种现象,开除他的委员职务,在群众面前声讨他的罪恶,以至交法庭按法审判”。
着重强调的是:各级“工农监察委员会是独立组织系统”,“与各级苏维埃是平行机关,受代表大会指挥”。但也声明它“是建议和监督机关”,不是“执行机关”,因此“工农监委会的决定,均交给苏维埃政府相当机关去执行”。“如果是个人腐化、官僚,则告诉同级苏维埃淘汰;如果是整个苏维埃官僚、腐化,则报上级监委会和上级苏维埃来整个改造”。由此可见,工农监察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涉及作风建设、群众路线、经济审查、自身建设等诸多方面。
到1931年9月,以工农监察委员会为主体的监察组织系统在鄂豫皖苏区基本形成。鄂豫皖苏区的监督制度虽处于探索阶段,但它开创了民主监督的先河,特别是工农监察委员会的设立,使人民享有了监督和批评政府工作人员的权利,密切了人民群众和苏维埃政权之间的关系,对于苏区的扩大和革命政权的巩固,起到了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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