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1年5月18日,中共鄂豫皖中央分局成立后的第五天,就发出《关于组织工农监察委员会》的通知。为什么要这么快出台这项规定,建立这套组织机构呢?这主要是针对鄂豫皖苏区建立初期,各级苏维埃各种组织机构相应成立时,工作人员逐渐增多,而人员成分十分复杂、家庭出身、文化水平、个人素质差异很大,在工作中已经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腐败问题,这项组织举措已势在必行了。
鄂豫皖苏区工农监察委员会的创建是全国苏区中最早的,比中央苏区同类型机构组建还有早4个多月。而鄂豫皖苏区的工农监察委员会更是独具特色的:它是与苏维埃政府相平行“并立”的监察机构,这在当时是独一无二,绝无仅有的。纵观后来全国各个苏区建立的监督机构——工农监察委员会,都隶属于苏维埃政府领导的。
那么,鄂豫皖苏区的早期出现的腐败现象有哪些呢?据《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组织史》中记载,当时主要表现为:
(一)部分组织机构不能很好的发挥核心作用,衙门作风、脱离群众,发生个人代替包办现象。“现在的支部大多不做群众宣传工作和组织工作,完全脱离群众,谈不到面向群众” ;“分明是一个贫农,一旦被选为苏维埃执委,就要千方百计去找件长衫和马褂穿起来,学着办公”;“为改造苏维埃是单纯的改造,名义上换掉几个委员,实际上没有工作,秘书包办了苏维埃的一切”。
(二)部分干部和工作人员思想觉悟低,作风不扎实,生活腐化脱离群众。“巡视员没有政治上的坚定性,不能执行特委的路线”,“工作(人员)的工作不深入”;“各地苏维埃发生在革命战争许多错误,有的逃跑躲避,有的怠工,有的腐化,闹恋爱,有的老大官僚,‘跑反’时比群众还跑的远”;“做群众运动的同时,多半爱穿好的吃好的,衣服的样式饮食的调剂完全是与群众不同”。
(三)利用工作之便贪污、优亲厚友。“据最近的考查,委员、司务长、买办腐化舞弊的事情还是不少;甚至有些负责人有这样的事情,机关中有什么东西,他家居然也有,他的老婆往往穿的是机关的衣服”;“同时在分配土地时没有号召广大群众参加,是由少数土地委员、苏维埃委员、共产党负责人以及农村中的上层分子、富农等,占了分配土地的优势,完全由少数人支配。因此互相作怪弄弊,用感情,讲观念,藏土地,瞒子粒,分田不分山地,想种种方法阻碍土地革命的进行”。
(四)经济问题。“财政开支无计划,甚至有浪费现象,就收入支出说,丝毫没有预算和决算。”“苏维埃的账目不清和决算的错误,不注意审查”;“有的是在特苏政府财政项下开支的,但大多数开支是无范围无原则的现象……没有规定一人需要多少,漫无限制的办,工作人员不以节省经济为重,又时常支钱,这买那买,不知耗费了多少经济”。“互济会募的捐成了负责人的酒肉费”,“现在农民已经没有饭吃了,苏维埃机关还是浪费粮食”。
苏区除了地方上有腐败现象外,在部队中同样也存在腐败问题。关于红军队伍中的反腐运动及其成效,本人已经专文叙述,在此不再赘述。
为使苏维埃政府坚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政府工作人员始终保持人民公仆的本色,鄂豫皖根据地各级苏维埃政府在加强自身勤政、廉政建设中,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不断地同各种错误作斗争,从根本上保证了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密切关系,有效地行使人民政府为人民的职能。
工农监察委员会的创建“是专一来和一切苏维埃机关中的官僚腐化倾向斗争的,他的权限是揭发这些官僚腐化倾向,公布给工农大众知道,同时拟定惩戒办法,交政府采取执行。他是由工农群众在群众大会上选举出来的委员会”。同时明确规定了各级工农监察委员会的编制:每乡3人,每区5至7人,每县11至13人,鄂豫皖苏区设立工农监察院,领导全区的监察工作,定额为20至30人。
鄂豫皖苏区工农监察委员会首任主席蔡申熙
1931年7月1日至7日初,鄂豫皖苏区召开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到会代表397人,代表苏区250万工农兵群众。这次大会选举产生了鄂豫皖苏区工农监察委员会,蔡申熙任主席。产生了具有法律效力的《鄂豫皖苏维埃政府工农监察委员会条例》,明确规定各级监委的具体职权是运用法律武器同苏维埃政府机关中存在的贪污腐化现象作斗争。
《鄂豫皖苏维埃政府工农监察委员会条例》
一、工农监察委员会是由鄂豫皖区二次苏代会选举的,由十五人组织之,并推举九个人为主席团。在工农监委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代行工农监委会一切职权。 二、鄂豫皖苏工农监委会在组织上是与鄂豫皖苏维埃执委会并立的。 三、各县、区、乡苏维埃政府,都应成立工农监委会。 四、工农监委会的职权: 1、考察各级苏维埃是否执行苏维埃的法令和决议。 2、检查苏维埃中工作人员的官僚腐化及违背苏维埃法令和决议的行为,并接受工农群众对苏维埃政府工作人员的控告和申诉。 五、工农监委会为执行其任务起见,得审查各机关账目、文件、记录……等,并得组织各种委员会执行此项审查工作。 六、工农监委会在必要时,经过执监联席会的决定,由工农监委(会)颁布清洗苏维埃机关的条例,领导并执行这一项工作。 七、工农监委会和主席团,得随时吸收积极工农份子参加工农监委会工作。 八、工农监委会的决定,均交给苏维埃政府相当机关去执行。
《鄂豫皖苏维埃政府工农监察委员会条例》是我党历史上第一个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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