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从保护红色旅游资源(红色文化遗产)的角度出发,分析如何利用红色文化遗产资源开发红色旅游,并提出只有在加强红色旅游资源保护的前提下,在自然生态环境和民族文化等相互协调配合下,合理开发利用,才能充分发挥红色文化遗产的精神文化和教育功能,达到与旅游开发共同发展的目的。
关键词: 红色旅游 资源保护 开发利用 一、保护红色资源的目的意义:
(一)了解红色旅游和红色资源的内涵
关于红色旅游,早在2004年1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04—2010年全国红色旅游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指出:红色旅游,主要是指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和战争时期建树丰功伟绩所形成的纪念地、标志物为载体,以其所承载的革命历史、革命事迹和革命精神为内涵,组织接待旅游者开展缅怀学习、参观游览的主题性旅游活动。
那么,红色资源,当属该范畴所指的包括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重要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纪念地、标志物(如以此相关的遗址、建筑)和能充分体现在该时期革命斗争中所使用的各类用品(如武器、衣物、文献、手稿及其它资料)等代表性实物。
(二)发展红色旅游的目的意义
《纲要》对发展红色旅游的重要意义有明确的阐述,一是有利于加强和改进新时期爱国主义教育。二是有利于保护和利用革命历史文化遗产。三是有利于带动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四是有利于培育发展旅游业新的增长点。
红色旅游和红色资源相辅相成,没有红色资源的优势,也就谈不上红色旅游。因此,保护红色资源是前提,只有保护好红色资源,才有合理开发利用的余地,有了合理开发利用的余地,也才能达到红色旅游的目的,这也是保护红色资源的意义所在,是全社会应当遵循的原则。
二、如何保护红色旅游资源
(一)保护红色资源,慎行文物 “打造”
顾名思义,所谓“打造”是有打掉了(旧的)再造(新的)之意。红色旅游资源都是不多得的文化遗产,均属红色革命文物。这些文化遗产是要靠我们一代又一代人去认真呵护,使之让它发挥其独特的作用,服务社会,造福后人,千万不可随意“打造”。“文化遗产是在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和民族的生存环境、生存哲学息息相关,是特定价值观念、生存方式的积淀与展示。文化遗产大都是具有唯一性、不可再生性。一件文化遗产补毁坏后,虽可以按照原来的样子重塑,但是无法重塑它的灵魂。替代品终归是替代品,它不能承载特定的时代记忆和丰富的历史信息[1]”。不言而喻,红色旅游资源均属这类范畴,它们都是特殊历史时期所产生的具有不平凡意义的文化资源,所代表的同样是特殊时期的历史情感和文化背景,是不能被其它时期和任何事务所替代的。如果,我们单纯的为了发展旅游的需要,将其随意更改或进行一些“锦上添花”的“打掉”和“再造”,使之改变原来的历史风貌,这是得不偿失的,不仅有背于历史的本质,而且有损于当时历史的情感,还会给后人带来迷茫,失去它应有的价值,还有可能造成一些无法预料的后果。在这方面,不论是红色革命文物或其它文化遗产,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已承受了不少被“打掉”的沉痛教训,损失是无法补救的,让人痛心疾首。“再造”出来的毕竟是赝品,不仅失真、失义,而且失情、失信。这是一个值得我们认真深思的问题。当然,文物的“打造”和各类其他品牌的“打造”是决然不同的两回事,文物的“打造”,有破坏或造假之嫌,品牌的“打造”有开拓创新之意,这要在实际操作中,透过现象看本质,不能一概而论。因此,“文化遗产以保护为主,经济建设、城市发展均服从于文化遗产保护,强调在保护的前提下发挥文化遗产的精神文化和教育功能,同时促进当地旅游经济的发展 [2]”。
(二)认真编制规划,遵循保护原则
由于历史的原因,在经历无数建设活动和政治运动中,许许多多具有特殊价值和意义的文化遗产遭到摧毁或拆迁,能保留至今的仅剩寥寥无几的小部分了,这就显得弥足珍贵。所以,我们所说包括红色旅游资源在内的文化遗产要慎行“打造”,并不是说不能进行正常的维护和抢救性修缮以及利于保护的配套设施建设等,这是对“打造”的误解。不少红色旅游资源,如革命纪念地旧址、纪念物等在现代化工程建设中,由于没有很好的规划而导致一些不同程度的损毁,或者是因进行周边环境改造时,无意破坏了原有风貌,造成了以此极为不协调的现象。这就需要我们在对这样文化遗产进行维护、修缮、拆迁时,要遵循文物保护的原则,编制总体规划,按相关程序申报批准后,方可进行,还必须遵循“整旧如旧”原则,还原历史原貌。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法》)第二章第二十一条中有明确规定:“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三)理顺产权关系,统筹协调发展
《文物法》中虽将“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等列入国家文物保护对象。显然,这是包括“红色革命文物”在内的文化遗产均纳入国家文物保护范围。但遗憾的是《文物法》对“红色革命文物”没有单独定位,这就造成过来在文物鉴定、产权划分等出现一些疏忽或纰漏。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一些被企、事业单位占用或在私人掌握的红色革命文物无人问津,使产权关系混乱,无法归口。虽然《文物法》对文物的所有权界定为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三大类,但在对待如何开发利用和合理经营管理的问题上,没有体现出完善和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现实工作中,因产权关系的复杂化,对后期的保护及开发利用带来了许多困难和矛盾,使文物保护工作者无法从“百家争鸣”中挣脱出来,工作上得不到相应的支持和理解,时常限入尴尬的局面。因此理顺产权关系,是保护红色文物的一条重要途径。
红色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不仅仅是涉及文物的保护,而且还牵扯到规划、财政、交通、国土、建设、旅游、文化等方方面面,这必须是在政府的统一指导下,制定详实可行的计划,明确目标任务。按照《纲要》中“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密切合作、明确分工、各司其职。”的要求制定相应方案,提出具体措施,理顺隶属关系,全面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使红色革命文物资源在旅游开发的同时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完善,从而将推动红色旅游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三、如何合理开发利用
(一)结合自然景点,融入民族文化
如何合理开发利用红色旅游资源,要根据当地的自然生态条件和人文景观文化来决定,开创具有自己地方特色的品牌。《纲要》中对发展红色旅游的主要措施提出“各地要按照红色旅游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结合当地红色旅游景区和旅游线路的特色,确定各自的具体主题,组织开发红色旅游产品,将红色旅游资源与其他自然和人文旅游资源的开发有机结合,努力形成对旅游者更具吸引力的旅游区和旅游线路”的要求,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就湘西而言,有以里耶秦简为代表的秦文化;有以老司城、吴著冲为代表的土司文化;更有以凤凰古城、德夯景区、里耶古城、芙蓉镇、猛洞河、洛塔地质公园、乌龙山大峡谷、八面山草场等自然生态景观以及土家族梯玛、打溜子、毛古斯、摆手舞、土家织锦和苗族鼓舞、腊染、刺绣、银饰制造等丰富多彩的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特别是这些绚丽多姿、文化底蕴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和传统手工技艺的综合开发利用,不仅能充分展现湘西得天独厚的生态条件、巧夺天工的秀美河山、古朴浓郁的民族风情,而且还可以通过结合发展红色旅游,丰富旅游资源,提升旅游品位,增加旅游收入,达到带动红色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目的。让人们在领略传统教育、弘杨革命精神,培养爱国主义情操的同时,尽情享受大自然恩赐于我们清新的空气、幽静的环境和无限优美的生态景色,使之情不自禁地限入人与自然高度和谐统一的美妙境界;在接受红色教育的同时感受到一种精神的震憾、灵魂的洗礼、思想的升华和回归自然、返朴归真、心旷神怡的惬意。
(二)突出发展重点,整合红色资源
湘西的红色旅游重要亮点开发区,应属贺龙、任弼时、关向应、萧克、王震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在艰苦卓越的斗争中,创建的以龙山、永顺、大庸(张家界)、桑植为中心的湘鄂川黔革命根据地,这在当时是中国长江南岸规模最大的红色根据地和南方革命运动的中流砥柱,范围包括湘西北大部分地区以及湖北、四川、贵州等边区不少地方。1934年4 月,中共湘鄂川黔省委、省革命委员会、省军区迁龙山县茨岩塘,龙山县建立了9个区委、56个乡苏维埃政权和游击队、赤卫队等革命武装,9600多名青壮年参加红军,龙山成为了湘鄂川黔革命根据地的中心。2006年5月25日,湘鄂川黔革命根据地公布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这批文物无疑是我们发展红色旅游的重要资源之一,主要包括龙山(茨岩塘)、永顺(塔卧)、张家界(桑植洪家关)等保留的一批见证这段轰轰烈烈革命斗争历史的遗址和建筑物等。这些资源虽然分布在各个不同的地方,但它应该是不可分割的整体,缺少了哪一部分,都不能充分体现它的完整性。因此,要发展红色旅游,塑造属于自己地方特色的“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品牌,首先要考虑从如何保护好红色旅游资源上下功夫,根据实际情况,尊重历史事实,突出发展重点;认真统筹规划,完善旅游路线,整合旅游资源,不能各自为阵搞单打独斗,以免造成参差不齐、五花八门的局面;共同营造良好的协作氛围,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紧密联系、团结合作、步调一致的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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